律師說法:爸爸去世留下100萬房屋拆遷款,後媽為什麼有權多分?

一、案例

張某與前妻王某生育了三個子女:老大張甲、老二張乙、老三張丙。

張某與前妻王某於1992年離婚。

2000年,張某與付某結婚登記結婚。

婚後未生育子女,也沒有與張甲、張乙、張丙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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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起,張某與付某一直共同生活居住在該房屋內。

2014年開始,張某生病,多數時間住院治療,生活不能自理,基本由付某照顧。

2016年,張某因病去世。

張某去世後留有房屋一套,該房屋是張某房改時於1994年購買,張某購買該房屋後,該房屋所有權證上的所有權人為張某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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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該房屋被列入拆遷範圍內,付某和張甲、張乙、張丙與徵收人簽訂了《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被徵收房屋補償金額1005450元

張甲、張乙、張丙認為,房屋是父親張某的個人財產,與付某無關,準備三人平分100餘萬元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款。

付某不同意,認為自己照顧張某多年,有權繼承張某的遺產。

因為各方協商未果,無法領取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款,便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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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觀點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 1.付某是否有權繼承張某的遺產?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所以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本案中,案涉房屋是張某的個人財產,房屋徵收後,所獲得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款1005450元,屬於張某的遺產。

付某作為張某的妻子,與張甲、張乙、張丙均為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付某有權繼承張某的遺產。

一般情況下,

四人應當依法均等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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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四人如何繼承遺產?

針對本案的具體情況,張某去世時,付某和張某已經共同生活16年,張某生病期間多由付某照顧,比較三個原告對張某照顧較多,付某現已70週歲,沒有退休工資,不能保障基本生活,且無房屋居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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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付某現無住所,居住權是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權利,所以,法院酌情確定從張甲、張乙、張丙與付某均等繼承的案涉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款1005450元的25%的份額中各扣除5%的份額,共計150817.5元,多分於付某。

最終判決:案涉房屋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款1005450元,由張甲、張乙、張丙和付某共同繼承所有,其中張甲、張乙、張丙每人各繼承20%的份額即201090元,付某繼承40%的份額即402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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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觀點

1.付某是張某的配偶,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2.在張某子女均沒有與張某共同居住生活的情況下,付某之間相互撫養最多,付某理應多分。

3.我國《繼承法》雖然未明確規定生存配偶的法定居住權,但是,保護配偶的法定居住權,也是我國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要求。

本案例來源於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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