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首次保養被拒,車主憤怒起訴,原來系統顯示他不是車主

新車首次保養被拒,車主憤怒起訴,原來系統顯示他不是車主

2018年12月15日,王百科與光山睿智汽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睿智公司)簽訂購車合同,約定王百科購買被告鑫像公司銷售的2019款某牌小型汽車一部。後原告按約向被告睿智公司付款128000元。被告河南飛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揚公司)開具銷售發票。被告睿智公司於2018年12月17日向原告交付車輛。2019年4月19日王百科到信陽4s店保養車輛時被告知該車已保養過,經查閱4S店的系統顯示該車信息原車主為劉衛民,機油、機油濾清器已領用。

王百科得知該消息後十分氣憤,自己購買的新車怎麼會已經保養過,心裡嘀咕車輛是否有啥貓膩,會不會是二手車。為了解真實情況,王百科遂要求睿智公司說明該車真實情況,並要求賠償,但經多次交涉,睿智公司均以各種理由拒絕。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王百科以睿智公司、飛揚公司的行為有違誠信原則,便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被告返還原告購車款128000元。

新車首次保養被拒,車主憤怒起訴,原來系統顯示他不是車主

該案經審理後,法院依法查明瞭本案的真實情況是:飛揚公司從外地汽車廠家授權的4S店購買了多臺該品牌轎車用於銷售,睿智公司因客戶王百科有購買該品牌汽車的需求,便委託第三方向睿智公司定購一臺車輛,當該批車輛從外地運回來後直接交給車管負責將該輛車運回光山。因廠家根據每個地區的銷量情況,給該區域的出廠價都不一樣,同時為了避免惡性競爭會禁止跨區域銷售。因此,當外地廠家授權4S店出賣該批車輛時,需在廠家的系統標註該輛購買人的基本信息,便隨便將自己員工的名字備註上。在王百科取得該車的駕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後未及時回傳信息更改車輛備註車主,導致其去保養時顯示他本人並非車主,且機油、機油濾芯也被領走。其實,機油、機油濾芯都已經隨車送到光山,因睿智公司未將其交付客戶,導致誤會產生。

經睿智公司、飛揚公司釋明,及法院的確認,王百科意識到問題並沒有那麼嚴重,且現在已經全部更改過來,對其主要影響就是無法免費進行首次保養,並未造成多大的損失。王百科便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賠償損失1萬元。最終該案調解結案,由睿智公司、飛揚公司賠償其損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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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例中,王百科要求解除買賣合同並退還購車款,其解除合同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下面將對解除合同的情形即有關法律規定做分析。

解除合同的方式有三種:第一,協商一致解除。我們國家《合同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雙方可以自願對有關問題做出約定,包括協商解除已經簽訂的合同。第二,基於合同約定解除。其實該解除方式也是建立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區別在於前者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就解除合同達成新的意見。後者在於雙方簽訂合同前就已經將出現哪種情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約定在合同中,當有其中一種或多種情形出現時,另一方可以選擇解除合同。當時是否要求解除合同選擇權在守約一方。第三,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只要出現以上五種情形,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另一方都可以基於該規定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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