鵬翎股份副董事長收警示函 超期未履行最低一千萬增持承諾

中國網財經4月23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天津證監局發佈關於對天津鵬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翎股份 證券代碼:300375)副董事長、總裁張寶新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張寶新作為鵬翎股份副董事長、總裁,存在超期未履行增持承諾的違規行為。2019年2月1日,張寶新通過鵬翎股份發佈公告稱,擬於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1000-2000萬元人民幣金額的增持。2019年6月6日,張寶新通過鵬翎股份發佈公告,決定將增持承諾順延6個月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5日,張寶新通過鵬翎股份發佈公告稱,增持計劃屆滿張寶新實際增持了110.47萬元,未完成增持承諾。

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天津證監局局決定對張寶新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相關方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我會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對承諾相關方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監管措施。

在承諾履行完畢或替代方案經股東大會批准前,我會將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承諾相關方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以及其作為上市公司交易對手方的行政許可申請(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購買資產、募集資金等)審慎審核或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關於對張寶新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張寶新:

經查,你作為天津鵬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翎股份)副董事長、總裁,存在超期未履行增持承諾的違規行為。2019年2月1日,你通過鵬翎股份發佈公告稱,擬於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1000-2000萬元人民幣金額的增持。2019年6月6日,你通過鵬翎股份發佈公告,決定將增持承諾順延6個月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5日,你通過鵬翎股份發佈公告稱,增持計劃屆滿你實際增持了110.47萬元,未完成增持承諾。

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加強證券法規學習,誠信履行承諾,杜絕此類違規行為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20年4月21日

本文源自中國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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