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論衡》之碎語雜言(68)——四諱篇第六十八(上)


讀《論衡》之碎語雜言(68)——四諱篇第六十八(上)

一、

人口相傳,史傳背書,世上便有了數不勝數的各種忌諱說辭。不同之地,不同的人群,亦會有迥異的禁忌解釋。譬如婚嫁之禮,有的地方奉行“禮不過午”,有的地方卻常見晚上舉行的婚禮,慶典上的禮數更是繁雜不一。祥與不祥,皆在人的所思所想。若只為討個吉利,求得歡喜,也是人之常情,只要不違和,順之也無妨。禁忌與規矩,前者為民間的約定俗成,後者是社會公認的行為規範和現行的法律。約定俗成的禁忌,往往只存在於不同地域的不同的群體,而社會規矩,世人必須遵守,無可爭議。不同地區的不同人群中的忌諱,源於自古而今的世代傳承,隨著人口的不斷遷徙和族群間的交融,衍生出了太多的禁忌文化,忌諱說辭也是各有所論。所謂的忌諱,一者因畏神,二者因怕鬼,都是從人的大腦中憑空產生。就像草叢中原本沒有的路,先有個人走過,後面又跟上人踩過,草沒了,不再生長,便形成了大家都要走的路,好像那裡就應該是路一般。有人藉故杜撰了一個忌諱方法,後經世人不斷豐富演繹,便在人群中形成了一種忌諱文化。信與不信,自己思襯;是否遵從,只在個人。倘若於世無害,則不必妄論非議;如果確為糟粕,當儘早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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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論衡》之碎語雜言(68)——四諱篇第六十八(上)

二、

民間關於忌諱的說法,真可謂是千奇百怪,紛繁迥異。為何會出現這種情況?那些被人篤信不疑的忌諱,真的有可信度嗎?世界之大,不同地域的人們形成了具有不同特色的文化,歷經滄海桑田,世道變遷,正如“橘生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葉徒相似,其實味不同”,是因為水土,而人適應環境、人文融合的能力更強,久而久之,便有了不同地域的不同習俗,演繹出諸多忌諱。那麼忌諱的可信度又如何呢?文中所舉的“西益宅”的事例,或許已經說明,忌諱,源自人的想像,傳於人與人的交流,只要略加審鑑,便能知其是否可信。然而,人的思維判斷常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尤其是涉及到吉凶福禍,便常會失智誤判。禮義,與忌諱相伴而生,而某些忌諱又與鬼神之說相連,世人常將忌諱與禮義混為一談,甚至認為犯忌便是失禮,將某些忌諱牽強附會於禮義,實在是亂。在某些社會環境下,尊重某些忌諱還是應當的,但有些東西是需要澄清的,犯忌與失禮,有交集,但也有差異。總之,人與人相互尊重,便不會有犯忌,更不會失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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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但凡為人父母者,無不期盼子女品行端正,有所成就,沒人願意其子女德劣行惡,遭罰獲刑。子女因罪獲刑,父母必是心傷情痛,難承其辱。從古至今,世上很多人認為犯罪獲刑的人其品行是不好的,認為其行為辱沒了先人,所以便有先人羞見不肖子孫的說法。刑徒不宜上墳掃墓,這種忌諱只是因為人們普遍認同的道義,而非鬼神之說。然而這種忌諱也未必會被世間所有人認同。世上還有“浪子回頭”的說法,曾經犯罪獲刑的人,也有很多痛改前非的,更有人到其行人墓前立誓改行,後來成為德行俱佳的人,非但沒有辱沒其先人,而是做到了光宗耀祖。關於忌諱,或許還可以這樣理解:可以尊重忌諱,但不可以將其絕對化。畢竟人是一種非常複雜的生物,每個人的生活經歷都不相同,每個人對大千世界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只要一個人的品德、行為沒有對社會生活造成危害,那麼其他任何人都沒有強迫這個人的權力。當然,在社會生活中,有些公認的“忌諱”還是要尊重的,換句話說,尊重是相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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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社會文明的進步是循序漸進的,刑罰的演變也是一種文明進步。漢文帝時,詔令廢除墨、劓、剕等肉刑,改為杖刑或穿上特殊顏色的衣服服勞役,或者剃去頭髮,用鐵圈束頸。墨,指在額頭上刻字;劓,指割掉鼻子;剕,斷足。由此可見,古時的刑罰是何等的殘酷,而漢文帝能徹底廢除那些酷刑,這是他對文明進步的一大貢獻。既然已無“肉刑”,刑罰已不再使身體有殘缺,那麼世俗相傳的“被刑為徒,不上丘墓”的禁忌便沒有了依據。或許世間尚且認為,凡獲罪被罰之人,有辱沒先祖之嫌,故而不宜“升丘墓”,不應親葬其親。禁忌,屬於民間倫理範疇,其中有道義,有習俗,亦有糟粕。文明與禁忌,有交融,亦有衝突。如何權衡?在於人心,在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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