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執拗的青苗

王安石:執拗的青苗

文/沙雷,西澤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全文4800字,閱讀時間約6-8分鐘)


看過電視劇《清平樂》的人都會感慨,北宋仁宗年間真是人才濟濟。可就在這璀璨的群星之中,王安石也算是少年得志了。1042年他才21歲,就以殿試第四名的表現進士及第,據說本來該是狀元的,只是考卷中的一句話犯了仁宗的忌諱,這才屈居第四。而且,他的文才也早早受到曾鞏、歐陽修等文壇巨擘的賞識,後來又名列“唐宋八大家”。可是,王安石本人最為看重也帶給他最多譭譽的,卻是作為政治家和改革家的角色。

王安石:執拗的青苗

王安石倡行變法,不僅是國勢國情使然,也與他早年的仕途歷練有關。北宋自立國起,養兵養官的費用就一直是財政支出的主要部分。到宋神宗登基後,這位年輕氣盛的皇帝發現帝國財政已經到了入不敷出的邊緣,所以極力尋求改變。而王安石早年志向遠大,拒絕了到中央任職的各種邀請,輾轉今天的江蘇揚州、浙江寧波、安徽潛山、江蘇常州等地,積累了對國情和民情的瞭解,也積累政治才幹和政治經驗。例如,在擔任鄞縣(屬今天寧波市)縣令時,他 “貸谷與民,出息以償,俾新陳相易,邑人便之”,在春天青黃不接的時候,由政府借給老百姓穀物,等到秋天有了收成,再加一定的利息還給政府,這項措施避免了老百姓受到民間高利貸的盤剝,也讓政府的糧倉能夠及時更新存糧,取得了一舉多得的效果,也得到百姓的認可。後來,王安石變法中的青苗法,就可以說是他在鄞縣縣令任上的政策推廣。


熙寧二年(1069年),精通經義又經過十多年地方歷練、在朝野頗有聲名的王安石,與宋神宗一見傾心,決意合力“變風俗,立法度”,改變國家積貧積弱的狀況。

於是,王安石任參知政事(副宰相),開始實行變法。他專設了改革機構“制置三司條例司”,並在隨後的7年內,頒行了均輸法、市易法、青苗法、農田水利法、免役法、方田均稅法等十多條法令。其中的青苗法影響深遠,觸動的利益廣泛,也成為引起爭議最大的改革措施之一。


王安石:執拗的青苗

雖然王安石在鄞縣期間已經試行過類似青苗法的改革措施,但“青苗”這個說法,準確地說是來自於另一位基層官員:陝西轉運使李參。李參在陝西的時候,境內邊防將士很多,糧食需求很大,年年都有缺口,於是他讓轄內的農民自己估計秋天的收成,在春天青黃不接的時候向官府借錢,用於開展生產和接濟生活,等到穀物熟了再賣糧還錢或者直接以穀物償還。這個方法實行數年以後,一直需要中央調運糧食的大西北,不僅自給自足,居然還有餘糧了。李參讓政府借給農民的錢,就叫“青苗錢”。


王安石:執拗的青苗


有了鄞縣和陝西的基層實踐,熙寧二年九月,王安石推出了青苗法。就其改革目的來說,主要有一是改革常平倉和廣惠倉制度,緩解農民青黃不接的困境。原有的常平倉和廣惠倉制度主要用於調劑糧價,而且“所及者大抵城市遊手之人而已”,不能直接惠及農業生產者並起到保障和擴大農業生產的效果。

二是通過利率更低的政府借貸,降低農民在不得已的時候向富戶借取民間高利貸的成本。變法以前, “新陳不接之際,兼併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倍息”也就是利息是本金的一倍,而且還不一定是一年,可能只是春天到秋天這大半年的時間。三是抑制私人信貸,並充實政府財政。“不患寡而患不均”,可算是儒家政治理想的一條暗線,所以抑制兼併、打擊豪強,調節貧富差距,也是這項改革的目的之一。


青苗法本質上是政府貸款。就其具體措施而言,是這樣推行的:大宋政府以貨幣形式(銅錢)向民眾放貸,根據農業生產的實際需求安排貸款時間和期限。一年發放兩次,夏天的在正月三十日前,秋天的在五月三十日前。實施過程中,根據民眾家庭所處的等次確定最高的借貸額度,同時規定借款自願,不強行要求民眾借貸。其中,五等戶最多借貸不超過1500錢,四等戶不超過3000錢,三等戶不超過6000錢,二等戶不超過10000錢,一等戶不超過15000錢。就借款利率而言,低於民間高利貸,為“二分”,也就是本金的20%。考慮到借款期限有的甚至不足半年,這個政府借款利率在現在看來實在不低,年利率在40%以上,但是比“倍息”的民間高利貸又好多了。同時,實行多戶聯保,五戶一保(有的地方是十戶),每保需要有一個三等戶以上的有家產的農戶作為第一擔保人。聯保是為了確保貸款到期能夠收回,不損失政府的本錢,但遇到災荒年份,也允許展期。確定了改革措施以後,青苗法初期在河北路、京東路、淮南路三路(當時的“路”類似現在的“省”)實行,準備效果好的話再向全國推行。


這樣一個意在惠民眾、抑兼併、增國庫的改革措施,政策設計看上去了考慮周詳、舒緩適度,實際效果怎麼樣呢?變法反對派的說法是四個字:“天怒人怨”。青苗法頒行五年之後的一天,一幅卷軸送到了宋神宗的御前。這是一幅流民圖,繪製的是汴京周邊的民生景象:從上一年的秋天開始,大半年沒有下過雨了,旱災肆虐,滿目龜裂、塵土飛揚的大地上,民眾無以為生,他們扶老攜幼,破衣爛衫,面容憂愁困苦,有的以麥麩充飢,有的嚼著草根樹皮,甚至有的將兒女抱在路邊準備賣出。可是,卻還有凶神惡煞一樣的官吏,在旁邊催逼災民交還青苗法所貸本息,有的已經因為還不出錢被戴上了重枷。呈上這幅流民圖的人是鄭俠,王安石的學生而非政敵,他還勸諫宋神宗廢除青苗法、免役法、保甲法等改革措施,並且聲稱“如陛下行臣之言,十日不雨,即乞斬臣宣德門外,以正欺君之罪”,表達了死諫的決心。這幅流民圖的衝擊力是巨大的,鄭俠的決心也震撼了神宗,深宮中的皇帝“反覆覽圖,長吁數四,袖以入,是夕寢不能寐。”第二天,宋神宗立即宣佈暫緩或者停止青苗法等改革措施。三天後,居然真的天降大雨。


變法措施一取消就天降甘霖萬民愉悅,這隻能說是一個戲劇性很強的巧合,其真偽也已經不可考。而且,造成汴京附近流民的,除了旱災,還有其他的一些因素,並不都是青苗法等改革措施的後果。但是,史家筆法背後的人心,以及青苗法後來終被廢除的命運,都讓我們無法不去重新反思這一改革措施及其推行過程中的弊病,並從中吸取一些經驗和教訓。


總的說來,王安石的青苗法改革可以用一句話概括:起於惠民之心,阻於黨爭之烈,敗於官僚之弊,失於變革之度


其一,起於惠民之心。青苗法的總體思想,體現在初衷和政策設計上,並沒有太多的毛病。也許我們在今天看來,利率設計得有點太高了,但這是在農業社會,如果對比同時代西方的利率和當時五倍於它的民間借貸利率,對於真正急於借貸的民眾來說,它不能算太高。而且,王安石在設置利率的時候,兼顧了幫助貧民和財政可持續的考慮。他曾經說過,幫助貧民,誰都知道貸款利率越低越好,甚至最好不是貸,而是白給,但是那樣一來就沒法持續,維持常平倉和廣惠倉都要錢,放貸操作也要錢,相比民間高利貸的利率,政府的這個貸款,本意也是在惠民助民的。


其二,阻於黨爭之烈。對既得利益的觸犯和由此引起的黨爭,實質上讓存廢問題貫穿了青苗法推行的全過程,導致變法處處受阻,並無可奈何地走向窮途末路。在王安石任參知政事後沒幾天,當時的御史中丞(相當於最高檢察院常務副院長)呂誨就在朝堂之上參了他一本,在沒有任何切實證據的情況下,斷定說“誤天下蒼生,必斯人也”。此後,先後有幾十位朝臣反對王安石的變法,不僅有朝中重臣如三朝宰相韓琦、時任宰相富弼、繼任宰相陳昇之,有名重一時的文壇領袖如司馬光和蘇洵、蘇轍、蘇軾三父子,還有以耿直著稱的諫臣如范仲淹的兒子範純仁、一代大儒程顥等,一開始,很多人反對變法並不是因為黨爭,而是因為變法強調為國家增加財政收入,於是王安石被看作是跟秦國商鞅、漢代桑弘羊一樣的“興利之臣”,這與儒家“輕徭薄賦”“不與民爭利”等經濟思想不一致,而且後文會講到,青苗法確實有很多傷民甚至害民的地方。但是後來,政見之爭慢慢演變成變法派與守舊派的政治鬥爭,各自衍生出固化的思維和觀點,陷入凡是對方的政策就一律反對的雙輸格局,熙寧黨人和元祐黨人一方上臺就全面推翻另一方的政策措施,導致本來就勉力維持的北宋陷入政策和人事的拉鋸戰,一直持續到北宋滅亡。


其三,敗於官僚之弊。在青苗法的推行中,由於官僚行政系統固有的弊病,確實出現了很多的執行偏差。特別是,貸款的對象出了偏差。地方官為了討好中央和王安石,追求政績,爭先恐後地爭取多貸出青苗錢,又要確保沒有壞賬。在當時的基層,最貧困的五等戶雖然借款意願最強,也是政策設計時想要幫助的主體,可借款額度卻最小,還款能力也最差。於是,地方官們破壞了自願借款原則,向原本沒有借貸需求的一等戶、二等戶、三等戶逐級攤派,把一個救助貧民的善政變成了一個強行貸款取息的惡政,自然要民怨沸騰。而且,我們還可以推測,有著“抑兼併”政策需求的變法者們,對這種打擊中上等富戶的政策,可能是默許的。甚至還有的地方,並不向民眾提供本金,而是直接索取利息。


從今天的視角看去,借貸這樣的經濟行為由政府來實施,是違背公平自願的交易原則的。用司馬光的說法,“即使是民間的高利貸也能把窮人逼得飢寒流離,何況手握司法大權的縣官親自督責呢?”


也許我們會好奇,為什麼王安石和李參在地方上自己任上試行沒有問題,推廣到全國卻遭到那麼多非議?細想一想,只能說是執行變法的人出了問題,他們的初心和能力影響了結果。正如南宋大儒朱熹說的,“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為不善也。但……其職之者以官吏而不以鄉人士君子;其行之者以聚斂亟疾之意而不以慘怛忠利之心,是以王氏能行於一邑,而不能行於天下也。”


其四,失於變革之度。從王安石推行的一整套改革措施來看,他有“強幹弱枝”的傾向,但卻過度發揮了政府在經濟中的作用,很多時候逾越了政府和市場的合理邊界,導致“天怒人怨”。比如市易法,就是政府專賣,發展到極端的時候,宋神宗聽說水果、冰炭也要由政府專賣,就忍不住責問王安石,王安石極力爭辯,並且諷刺皇帝不懂帝王大略。當然,我們也可以說這些錯誤是受制於時代和知識所限。從現代經濟思想來看,政府和市場的作用發揮有一個邊界,不能搞非此即彼。一個市場主體的行為,如果在成本分擔和收益獲取上,對他自己是一個完整的激勵約束,不會對他人和社會帶來不對等的轉嫁,就可以說是沒有外部性,應該交給市場;但是如果會帶來成本或者收益向外部的轉嫁且又無法定價或者無法消除,就應該引入政府的力量,通過稅收、監管和非市場經營等手段,來消除這種外部性。當然,我們不能苛責王安石也具備這種知識或者觀念,當我們看到他用國家貸款的辦法來緩解貧苦民眾借貸難問題的時候,我們會認可其中的政府主動作為的初衷,但是當他的變法措施中出現政府壟斷一切市場行為甚至日常商品交易的時候,就知道變法離失敗不遠了。


也有人說,王安石的青苗法也好,免役法也好,失敗都是因為他的性格缺陷。他的性格確實執拗,脾氣臭也是出了名的,被朝野稱為“拗相公”。但是,變法者的性格只能算是影響成敗的一個因素,並不具有決定性。歷代變法者,由於既得利益之強大,變法推行之艱難多變,或者遭遇後世汙衊,在史書上大多個性鮮明或者性格乖張,沒有一個偏執狂的性格和強大的心臟,估計連第一步都邁不出。


可能還有人記得《遊褒禪山記》,那是王安石在安徽潛山任通判三年後,在回家路上寫的一篇遊記。其中的文辭志趣,恰好可以用作本文的結尾:“世之奇偉、瑰怪,非常之觀,常在於險遠,而人之所罕至焉,故非有志者不能至也。有志矣,不隨以止也,然力不足者,亦不能至也。有志與力,而又不隨以怠,至於幽暗昏惑而無物以相之,亦不能至也。”王安石有變法圖強之志,有經國安邦之才,也有百折不撓的意志,可惜於“幽暗昏惑”處卻缺少幫助,處處遭遇掣肘或攻擊,只能說是“盡志”“無悔”,卻終究沒有改變北宋王朝積貧積弱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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