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了個“技術派”一記悶棍,“測謊”突然就不香了

原創 劉晶 律師 公眾號:劉律聊法


2020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託鑑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說實話這個《規定》來的挺突然的,此前雖然關於鑑定亂象各方意見頗多,但是最高法突發此《規定》還是讓人有些猝不及防。


給了個“技術派”一記悶棍,“測謊”突然就不香了


更讓人猝不及防的是《規定》裡面第一條直接把“測謊”徹底從鑑定項目中徹底剔除,這讓測謊一下子失去了當案件證據的可能,這好似突然給了個擁戴測謊的“技術派”一記悶棍,測謊一下子不香了。


給了個“技術派”一記悶棍,“測謊”突然就不香了


委託鑑定是解決審判、執行工作中專門性問題的重要環節,對於正確處理案件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司法實踐中,極個別的法院對鑑定申請審查把關不嚴、對鑑定活動監督不夠、對鑑定意見過度依賴、鑑定泛化、甚至以鑑代審。所以加以規範勢在必行,也是大勢所趨。


給了個“技術派”一記悶棍,“測謊”突然就不香了


但此次《規定》中大大方方的直接把測謊踢出民事訴訟鑑定圈,還是讓很多關心和熱衷於測謊的人士感到有些小突然。


測謊儀,又稱“心理測試儀”或者“多參量心理測試儀”,它的發明距今已有一百餘年。所謂“測謊檢查”,是指專門技術人員按照一定的規則,運用測謊儀器設備記錄測謊對象在回答其所設置的問題的過程中某些生理參量的變化,並通過分析測謊儀器設備所記錄的圖譜,對被測謊對象在回答有關問題時是否說謊作出判斷的活動。我們看到測謊可能還是最多的在電影電視劇裡面,諜戰片裡面。


給了個“技術派”一記悶棍,“測謊”突然就不香了


測謊根據適用的領域來分的話,又可分為刑事領域和民事領域。

刑事領域中,根據警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從條文本身看,技術偵察措施並未排除測謊檢查。但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早在1999年9月就公佈了《關於CPS多道心理測試鑑定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規定測謊結果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只能作為檢驗證據的手段使用。

所以說,刑事領域理論上是可以測謊的,但是非常的嚴格,而且是不能以測謊的結論作為單一的定罪量刑的證據,測謊在刑事案件中僅僅是個輔助工具,是一種偵查手段罷了,測謊沒那麼邪乎。


給了個“技術派”一記悶棍,“測謊”突然就不香了


民事領域以前的爭論就更多了。有人認為測謊是科學,本身是可信的,測謊可以使得一些民事案件更好的查明真相,而且測謊高效便捷,更能查明事實。但也有人認為,測謊結果容易被誤認為“客觀證據”或者“科學證據”,進而迷信、盲從這些測謊結果,造成錯誤判定。民事領域擅自引入的話可能造成舉證責任的混亂,反倒不利於矛盾解決。同時測謊到底可靠與否好像也沒有完全的定論,盲目歸為合法證據形式可能會適得其反。畢竟測謊不準是有慘痛前科的,震驚全國的杜培武案冤案中,測謊儀就起了非常關鍵的作用,測謊顯示他就是參與者和知情者,堪稱冤案的最後一根稻草。


歸根結底,測謊結論沒有成為民事訴訟法定證據類型的原因就是其結果的不精確導致的。一些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完全有可能通過心理暗示、控制身體狀態等方式騙過測謊儀。還有就是掌握測謊儀的操作人員就真的那麼神奇嗎,那麼的專業嗎?這些人甚至本身是否具備給別人測謊的資格都是一個問題。我們搞測謊這才幾年啊,半路出家的太多,自封專家的大有人在。


給了個“技術派”一記悶棍,“測謊”突然就不香了

(派克太壞了,撩妹手段太高,看把赫本嚇的,《羅馬假日》裡真理之口“測謊器”就是“幫兇”)


也許等到某個科技十分發達的時候,等到測謊技術非常成熟的時候,也不排除心理測試成為案件定案的一種證據。但是就目前技術水平來講,測謊還遠遠沒有達到這個技術的可靠要求。

民事案件證據主要還是誰主張誰舉證,自己啥都不收集,啥都不幹,指望法院去給找個測謊機構,一測謊鑑定就萬事大吉的人,就別做白日夢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