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苑|嬰兒疑似“趴睡“致死 律師:涉事機構無資質 或需擔民事責任


法學苑|嬰兒疑似“趴睡“致死 律師:涉事機構無資質 或需擔民事責任

嬰兒睡在安全座椅

女子疑似購買睡眠課程,讓其三個月大的嬰兒“解鎖趴睡”致死事件持續發酵。日前,涉事機構“芝士小餛飩”發表聲明稱,團隊對育兒的相關要素和潛在風險對顧客進行了詳細說明,當事人3月31日已結課,並且表示,團隊已與當事人取得聯繫,經醫生診斷,寶寶直接致死的原因不是趴睡導致的窒息,當事人未通知團隊事件系團隊人員過錯指導所致。

對此,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律師常亮認為,“芝士小餛飩”並無育兒指導的主體資質,如果確實存在指導行為過錯,不僅可能面臨行政處罰,還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芝士小餛飩”不具備嬰兒育兒諮詢服務資質

據瞭解,“芝士小餛飩”是一個提供線上諮詢、線上指導的育嬰服務團隊,所屬公司為上海昶美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顯示,該公司今年3月變更了經營範圍,增加了“健康諮詢服務(不含診療服務)”、“母嬰用品零售”等內容,但並沒有教育和診療資質。

北京青年報記者通過查詢其他母嬰健康類諮詢機構的經營範圍發現,一般須包含“0-3歲嬰兒早期教育信息諮詢”服務。因此,如果要提供3歲以下嬰兒的育兒諮詢服務,在公司登記的經營範圍上應當有所體現。

常亮稱,根據《母嬰保健法》、《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需要取得相應的許可證書。一方面,我國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諮詢屬於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等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提供。另一方面,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主要為通過專業學習或國家職業考試,取得執業資質的母嬰護理師、育嬰師等。

這次事件中,常亮認為,如果“芝士小餛飩”及相關“老師”不具備相應資質,而只是根據經驗提供服務,有可能存在過錯。據瞭解,“芝士小餛飩”的資質問題,已由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介入調查。

“芝士小餛飩”是否存在過錯需結合屍檢等證據

此前,“芝士小餛飩”發佈聲明稱,這位母親購買的育兒諮詢服務已於3月31日停止,並且該嬰兒的直接死因並非趴睡,但具體不便透露。但常亮認為,如果有證據證明“芝士小餛飩”的指導行為存在過錯,那這份聲明並不能從法律上起到免責的作用。

首先,常亮認為,“趴睡理論”是否科學存在爭議,“芝士小餛飩”如果要進行“趴睡”指導,應當負有更高的提示說明義務。記者查閱相關材料發現,醫學界、母嬰界等育兒相關家以及美國兒科學會,均認為6個月前的嬰兒最好選擇仰睡。因為較小的嬰兒對於身體的控制能力還很弱,趴睡容易出現因口鼻被遮擋而窒息的情況,甚至造成嬰兒猝死綜合徵(SIDS)的發生。

常亮稱,“芝士小餛飩”在提供“趴睡”指導服務前,應該知曉嬰兒趴睡可能帶來的風險。所以,在對家長進行指導時,其應當全面瞭解嬰兒的情況,對趴睡的風險進行提示充分提示,對6個月以下嬰兒的母親更應該著重提示。如果沒有盡到這樣的提示義務,“芝士小餛飩”顯然存在指導行為上的過錯。

此外,常亮認為,如果當事母親提供視頻或文本課程、與“老師”的聊天記錄、以及服務合同等證據,證明自己是根據“芝士小餛飩”的課程建議與指導對嬰兒進行“趴睡訓練”,訓練行為與課程指導行為具有一致性,且如果嬰兒最終屍檢結果可以確定是趴睡造成了死亡結果,那麼,即使諮詢服務已經結束,當事母親仍然可以要求“芝士小餛飩”承擔相應責任。

因此,常亮稱,如果“芝士小餛飩”確實存在上述問題,不僅可能面臨行政處罰,還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趙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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