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說法】網購嗎?騙錢的那種!

【檢察官說法】網購嗎?騙錢的那種!

當前,廣東的疫情相比之前已緩解不少,各行各業也逐漸復工復產,但畢竟疫情還沒有完全結束,大家還是不敢肆意逛街、聚餐,加上近期大家的消費慾望也被一定地壓制,這時候很多人都會選擇網購。

【檢察官說法】網購嗎?騙錢的那種!

網購是好,可騙子也要吃飯餬口,這時候的他們可是瞅準了疫情的機會,磨刀霍霍對準了大家的口袋。

根據咱們最高檢發佈的一季度數據,在一季度,總體刑事犯罪數量同比下降,但利用電信網絡手段實施犯罪的數量同比上升,大家可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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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會說,當然是口罩詐騙啊!朋友,這你就too young too simple sometimes naive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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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公檢法不遺餘力打擊了那麼多口罩詐騙,已經有很大的成效,而且市場上的口罩已基本恢復供應,所以,騙子們又回到了最初的起點——網絡購物詐騙。

下面,讓我們來看看這些騙子是如何行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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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案 情】

2018年9月底,被害人區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消息稱想購買一批某品牌限量版女款運動鞋,被告人周某某獲悉後主動通過微信聯繫區某,謊稱自己有一批限量版球鞋正在從荷蘭寄回中國國內的途中,並向區某提供了4張假的物流單號以騙取其信任。

經二人協商,區某以單價1350元的價格向周某某購買50雙限量版球鞋,並通過支付寶向周某某轉賬6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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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周某某再次以同樣的方式騙取區某33000元、47700元,期間區某多次向周某某質問物流的情況無果後要求退錢,周某某均以物流正常、正在發貨等理由推搪,拒絕退錢。

2018年11月6日,被害人區某報案至新興縣公安局,同年12月4日,周某某被抓獲歸案。案發後,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屬代為退賠被害人區某的損失14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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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縣人民檢察院以周某某涉嫌詐騙罪向新興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新興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周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同年7月4日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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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微商如雨後春筍般遍佈大家的朋友圈,被某些無良微商騙的人相信也不在少數,上述這個案件的結果著實讓人大快人心了一把,但咱們不能光知道懲罰,老規矩,還是得來看一下這案件背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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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大家的收入在不斷提高,購物也從實用性向美觀性不斷髮展,特別是對一些品牌的“限量版”趨之若鶩,咱們在朋友圈也常看到在限量版某J、某Y開售之時,能搶到的朋友一片歡呼,搶不到的朋友一片哀嚎。

雲檢君也瞭解了一下,不少“黃牛黨”參與其中,這些限量版鞋子在黃牛手上,有的居然溢價十倍以上,動輒上萬,但依然“一鞋難買”,騙子就是利用了大家這種心理實施詐騙!

我們再來看看專業的怎麼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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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察 官 評 析】

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其有一批限量版球鞋可以出售的事實,使被害人區某陷入錯誤的認識,而區某基於錯誤的認識,主動通過支付寶向周某某交付錢財,金額為148200元。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於確定詐騙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粵高法發〔2014〕12號),二類地區(包括雲浮)詐騙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六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

因此,被告人周某某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追求更好的生活質量固然是好,但云檢君還是想以老母親的口吻奉勸大家:一定要慎防網絡詐騙!特別是疫情還沒有完全結束,騙子很喜歡利用網絡實施詐騙,要小心小心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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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附上一點網購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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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紫燕

編輯:李松帶

供稿:新興縣人民檢察院 周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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