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與漁民:宋至清兩湖地區漁稅的性質、徵收及其演變(上)


國家與漁民:宋至清兩湖地區漁稅的性質、徵收及其演變(上)


本文作者徐斌副教授

摘要

兩湖地區漁稅的性質從南宋的產業稅,到元代具有遊牧傳統的魚課、明初的生產稅,至清代又轉變為產業稅,經歷數變,反映出傳統王朝國家如何對有別於種植農民的具有較強流動性的邊緣人群實施管理與控制,以及所達到的效果。總體來說,各代王朝中以明代在水域上實施的制度較為嚴苛,但大體上都沒有脫離土地立場的束縛。赤歷、湖冊、漁戶家譜以及官方文獻等記載,說明了明代以裡甲制度為藍本編排漁戶業甲,並將漁戶與辦課水域緊密結合,促成了湖主階層的產生,湖主的岸居生活意味著流動性在一定程度上的喪失,為國家的統治提供了便利。來自王朝國家的制度從根本上形塑了水域社會,與此同時,漁戶等水上活動人群對制度的能動利用則使其具體運行過程及產生的結果又偏離了政府的預期,由此,水域社會發生了類似於土地而又自具特色的演變軌跡。

關鍵詞

漁稅;漁民;兩湖地區;河泊所;流動性;制度與人群

漁稅之徵由來已久,“蓋自漢時有陂池魚稅,宋初荊湖路承馬氏之遺,湖潭陂塘聚魚之處皆納官錢,或遣官吏主之。淳化元年,始令經市貨賣乃收稅。元置山場河泊之課,乃有專司”,不過,在全國範圍內大規模開徵則是朱明王朝的一大特色。明代的漁稅為各色課程之一種,稱作魚課或是漁課,明人甚至還將這一名稱與前代之稅混為一談,王三聘《事物考》即稱:“魚課,五季僭偽之時,江浙荊湖淮南廣南福建一應江湖及池潭陂塘聚魚之處,皆納官錢。”事實上各代所徵漁稅之性質並非完全一致,僅就影響力貫穿整個明清兩代的魚課本身而言,延至清代,同樣也發生了性質上的變化。

國家與漁民:宋至清兩湖地區漁稅的性質、徵收及其演變(上)


王三聘著《古今事物考》

漁稅性質之變化所關甚大,眾所周知,稅收是傳統王朝國家與民眾最為直接的關聯,“一個民族的精神、文化水平、社會結構、其國家所能夠做到的行為,這一切以及其他更多的東西都反映在它的稅收歷史當中”。一般而言,各代王朝最為倚重的財源是針對土地以及農民的田賦等,相較之下,漁稅卻是一種較為特殊的稅課類別,聯繫一起的是傳統王朝與王朝體系內的漁民這一類特殊的人群。因為作業的需要,加之水路交通的四通八達,造就了漁民生產與生活具有較強的流動性,從國家的角度講,漁民這一有別於種植農民的特性,使得如何對之實施有效的控制成為了依託於土地的傳統王朝所不時面臨之統治難題。統治上的不易往往還進一步造成了對漁民等水上活動人群的文化歧視,諸如江西、浙江等地的九姓漁戶被稱為賤民,福建、廣東等地的疍民被視為非漢族群即為明證。因此,不僅要了解各代王朝對於漁業徵稅的性質到底發生了哪些變化,還需要進一步追問的是:這些變化反映出國家為控制有別於種植農民的流動人群曾做過什麼樣的努力?達到了怎樣的效果?漁民等水上活動人群對之又有何反應?與土地及土地上的人群相比,漁稅所反映的水面及水上活動人群之變化是否有著自身的歷史軌跡?等等。

位於長江中游的兩湖地區素有“水鄉澤國”之稱,水面上生活著大量的水上活動人群,各代王朝有關漁稅的徵收大多也是在這一地區率先實施,如明代各行省中,湖廣專司魚課徵收的河泊所設置最早且數量最多,是該項制度的源起之地。其時本地徵收魚課的規模亦令人無法小覷,所謂“楚之貢賦,大半出丁畝,而魚波茭葦、商緡廛舍,總之亦當其半,蓋農末兼取,靡遺利矣”是也。因而,基於這一地區的實證性研究,不失為回答上述問題的有效途徑。本文擬以一批赤歷甲冊、湖冊以及漁戶宗族的族譜等新發現的文書為核心史料,結合正典、方誌、文集等資料的記載,考辨有關漁稅的制度條文與兩湖地區徵收漁稅的具體場景,並從制度與人群互動的角度,觀察國家如何控制邊緣人群及其實際效果,以及所反映出的傳統王朝之性質,以期對上述問題給予一定程度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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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著《制度、經濟與社會:明清兩湖漁業、漁民與水域社會》

一、從南宋到明初:對漁民的控制與漁稅

在歷朝各代中,有明一代對漁稅的重視可謂空前,但就整體而言,魚課在整個國家財政收入中所佔的比例甚少,造就了後人對於魚課的瞭解非常有限,這與人們對田賦的熟稔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早在清初,時人對此便已不明就裡,乃至於編纂《明史》時還將魚課誤入商稅目下。不過,《明史》編纂者的誤解至少透露出兩個方面的信息:一方面,由於漁業確實天然地與商品經濟相契合,導致了這種誤解的產生;另一方面,誤解產生的根本性原因,在於國家的主要財源來自於土地的產出,故而編纂者對魚課持不甚了了之態度。可以說,來自於土地的財賦成就了中華傳統農耕文明,而這種依託於土地而形成的農耕文明,既是由於傳統時期從事種植的農民佔據了人口的絕大多數,同時更是傳統王朝為便於控制民眾,以實現有效統治的結果。

眾所周知,將民眾固定在土地之上,奉行“畫地為牢”的統治策略,歷來是傳統王朝實施有效統治時成本較低、汲取資源較多的一種統治方式,這一統治理念在朱元璋時期更得到了充分的貫徹與落實。以裡甲制度將民眾固定在土地上納糧當差,以路引制度進一步限制其出行,構成了人們對於明初最為直觀的時代印象,與這種限制流動性的社會管理方式相配合,形成了以實物與勞務為主的“洪武型財政”體制。與之相對,由於山民與湖民的流動性較強,加之山澤便於藏匿等特點,使得國家的統治難度驟然增大,也正是利用了這種統治上的空隙,成為山民或湖民就不僅是日常生計手段的選擇,更是人們逃避國家奴役的政治抉擇之結果。

對於山民,人類學家詹姆斯·斯科特(James C. Scott)在對東南亞被稱之為Zomia的山區研究中進行了討論,指出為了逃離國家的統治,山民以流動性作為對抗的有利武器,因而和他們有關的一切,包括謀生手段、社會組織、意識形態,甚至是口頭傳承文化等,都被精心設計來遠離國家的控制。此外,他還提到江河湖泊中也存在著一個“水上的Zomia”。的確,不遑讓于山民之流動性的漁民等水上活動人群依託於遼闊的湖泊以及四通八達的江河水路,常常溢出於國家的控制之外,如明清時期活躍於兩湖等地的江湖盜中多數即為平時捕魚,偶爾為之的漁民。即使是戰亂時期,湖區的人們通常也會利用這一點以躲避戰火,據史籍記載,延綿江夏、武昌、蒲圻、嘉魚等數縣的東、西梁子湖,“闖逆瀰漫,民間得附舟兩湖者,皆能全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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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斯科特著《逃避統治的藝術:東南亞高地的無政府主義歷史》

然而,統治上的不易卻並不意味著國家就放棄了對之進行控制的努力,總的歷史趨勢中,對漁民等水上活動人群的控制在不斷強化,在某種時機的促使下,國家更得以大規模地介入湖區水域的世界當中,就兩湖地區而言,宋室南渡便提供了這樣一個契機。

在偏安南方之後,兩湖地區在南宋政權軍事上的重要性迅速增加,並且由於具有相對軍事優勢的水軍是他們對抗金蒙等北方政權的一大依仗,因而維持穩定的水面秩序於南宋王朝而言有著重要意義。從整飭的具體措施來看,南宋政府首先是對不服從統治的水上勢力進行肅清,紹興年間岳飛復襄陽六郡的軍事行動中,便包括了針對被稱為“湖賊”“湖寇”“水寇”“水賊”的鐘相、楊么集團的鎮壓活動。另一方面,在面對北方政權的進攻時,南宋守臣亦會藉助當地漁民的力量實行對抗,據《宋史》記載:“(淳熙年間)時金人大入,郡兵素寡弱,(曹)彥約搜訪土豪,得許,俾總民兵,趙觀,俾防水道,黨仲升將宣撫司,軍屯郡城。金重兵圍安陸,遊騎闖漢川。彥約授觀方略,結漁戶拒守南河,觀逆擊斬其先鋒,且遣死士焚其戰艦,晝夜殊死戰,北渡追擊,金人大敗去。”此戰之後,“奏觀補成忠郎、漢川簿尉”,從而完成了對這部分水上力量的收編。

作為國家政權向水域上進行擴張的結果,兩宋針對漁業的徵稅呈現出較一致的歷史軌跡。按《文獻通考》的記載,“太宗淳化元年,詔諸處魚池舊皆省司管,系與民爭利,非朕素懷,自今應池塘河湖魚鴨之類,任民採取,如經市貨賣,乃收稅”,可知北宋時期對待漁業生產,行商品流通領域內之間接稅,反映出統治者對以漁民為主體的水上活動人群實施了一種略顯放任的間接式管理方式。一般而言,這也同北宋政權對待整個社會的統治思路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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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端臨著《文獻通考》

然而,文獻的記載顯示南宋政權對待兩湖地區的漁業生產則開始採取了與土地一視同仁的態度,嘉定八年(1215),知漢陽軍黃榦反對“欲以湖北路諸州所管魚湖所收課利,盡行蠲免,應湖北所產魚蚌之屬,聽貧民從便採取,主家不得執佔,仍許諸州以交割錢理,折每歲所收漁利,既不失諸州支遣財賦,又使貧民得采魚為食,以度饑荒”的做法,其理由為:

湖北諸州湖地有系民戶祖業者;有系官地,民戶請佃多年者;有產業之家或自為主,或立年限租穙與人,而租穙之人為主者。每歲冬月採魚,湖主不得自採,皆是荊襄、淮西、江東、湖南諸處客人駕船載網,前來湖主家結立文約,採取魚利,而與湖主均分之。採魚之人多是亡命不逞之徒,每遇採魚,或其徒中自相攘奪,或主客之間互相爭競,大則賊殺,小則鬥傷。今乃欲聽從民戶採取,則諸州取魚客人,皆不肯復與湖主均分,湖旁強橫之民,又群起而爭之,湖主亦不得而問也。湖主歲收湖魚之利,多或數千緡,少亦數百緡,又豈肯坐視而不問乎?其勢必至於爭鬥。諸州之客,並湖旁之民,既與湖主為鬥,客之與民徒黨之中,又自相為鬥,則賊殺鬥傷紛然而起矣。設或結為徒黨,便相抗拒,意外之變,豈能無之?今以十金投之地而聽人之爭取,猶有不平而爭鬥者,況湖魚之利動數千緡,又豈可不辨主客而聽人之攘奪乎?且湖北一路,有田租、有荻地、有魚湖,皆隨其所產,官司所收十不及一,其餘皆地主之物也。湖魚可聽人戶之自採,則荻柴田禾亦可聽人之自取乎?州縣百姓有耕田者、有種地者,或為工、或為商、或為士,今歲大旱,無民不飢,若是者,皆非能取魚者也。通州縣而計之,旁湖而能取魚者,十之一二耳,雖捐魚利而聽其自取,士農工賈豈能率被其實惠乎?至於富厚有力之家,有強梁地客百十為群,亦並緣官司指揮,網取他人之魚利,則又將何以禁之乎?貧民不得受實惠,豪強得以恣其惡,州縣之間詞訴紛起,況於意外之可慮,尤可寒心。

由上可見,黃榦反對的理由主要有三:首先,此時的湖面已經如同土地一樣是有主之物,所有者除國家以外還包括了私人,朝廷蠲免魚湖課利的做法會有侵犯私人產業之嫌;其次,捕撈的漁民則是來自荊襄、淮西、江東、湖南等地,本地人只佔少數,而且外來漁民多為兇悍之徒,停收魚稅容易影響湖區社會秩序的穩定;最後,本地能從湖中取魚獲利之人僅為十之一二,並不能真正起到救助貧民緩解饑荒的作用。

透過黃榦的這段記錄,可以看到南宋時水面上出現了一批類似於地主的“湖主”,對於湖主所有的水面,徵收的則是與土地相同的產業稅,這種產業稅的性質表明了國家對荊湖北路湖主的產權加以認可並將其納入到賦稅系統。據此可知,北宋到南宋有關漁業的稅收從針對漁產品的商品流通稅擴大到了針對水面的產業稅,顯示出國家力量逐漸滲透到兩湖地區的水面之上,從而加強了對於水域的控制。不過,大量來自外地所謂“亡命不逞之徒”的流動水上人群對於水面秩序的威脅,表明南宋政府並未真正全面有效地管控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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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榦像

元代漁稅方面又有了一些新的變化,最重要的表現即為專司漁稅徵收的河泊所之設,且正是率先出現於兩湖、安徽等長江中游地區。元代徵收漁稅之舉似乎帶有較為強烈的草原傳統色彩,即攻佔一地之後對當地出產的物品進行徵稅,以明臣服,《續文獻通考》中亦記有同為北方遊牧民族建立的遼、金政權徵魚課之數,可為其佐證。由於元佔據長江流域等南宋領地之後,基本延續了南宋的統治方式,並未完全重組當地的社會結構,因而,可以推測它仍是在南宋的基礎上對湖主進行徵課。從元代河泊所只有零星的設置來看,可知官府實際的徵收範圍還十分有限,並沒有覆蓋兩湖地區全部的水面,更可進一步推知南宋至元雖然在部分水面上發展出較為複雜的產權形態,並出現一批擁有水面產業的湖主,但進入國家統治體系內的水上活動人群尚屬少數,由於“湖主不得自採”,甚至於這些湖主極有可能本身就是岸上居民而非水上活動之人群。

明廷建立後,朱元璋開始在全國的水面上全面推行河泊所制度,計約350餘所,體現了國家對於水面與漁稅的重視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就兩湖地區而言,“楚地廣博,而水鄉十居其七”,萬曆《湖廣總志》稱“所屬河泊所並帶辦共計一百六十七所”,除土司管理地區及靖州以外,各府、直隸州均有魚課之徵,約佔全國總數的40%。為便於課徵與管理,河泊所編立了漁戶這一針對漁民的職業役戶類別,並將漁戶編排成業甲,這套實施於水域上的徵課系統不同於土地上實施的裡甲賦役系統,又與裡甲系統息息相關,二者覆蓋了土地與水域,共同構成了本地湖區州縣有司賦役體系的主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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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像

希望對水面實施嚴密的控制,當然是朱元璋整個社會管理理念的一種體現,不過,在兩湖地區的水面上能夠實踐這一理念,則與元末群雄之一的陳友諒在本地的經營分不開。以兩湖地區為基地的元末梟雄陳友諒本就是出身“沔陽漁家子”,來自於水上力量的支持是陳氏賴以爭雄天下的主要資本之一,不僅水軍成為其重要的軍事力量,而且為了征戰的需要,他還大力建設湖官體系,徵收魚課以滿足軍費開支。根據劉辰在《國初事蹟》中的記載:

(明)太祖謂李善長曰:陳友諒用普顏不花提調湖池魚課,今既得湖廣,仍用普顏不花為應天府知府兼提調魚課,其原有湖官三百餘人,仍舊與職名辦課。

很顯然,因為戰爭需要調動起儘可能多的資源,可見陳友諒廣徵魚課的措施帶有很強烈的戰時財政色彩,憑藉著對水上世界的熟悉以及戰爭的壓力,陳氏政權已經將控制的觸角深入到了兩湖地區廣大的水面之上。

陳友諒徵收的魚課以糧食為主,而非水產品本色,從中亦可窺見其戰時財政性質之一斑,並且所收數額之龐大,讓朱元璋本人都深感驚訝,他曾對李善長說:“江西、湖廣湖池設官辦課,歲得谷一百餘萬石,中間豈無情弊?爾每歲差官復體,有欺隱者罪之。”可以說,魚課的巨大收益,為朱元璋在群雄逐鹿中的勝出提供了相當的助益,正是基於這一點,朱元璋全面承襲了陳氏在湖廣、江西等地水域上實施的湖官徵課體系,並在奪取天下之後,沿用了元代“河泊所”之稱,推行於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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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友諒像

二、明前期的河泊所、業甲與魚課

從現有記載來看,明廷在兩湖地區河泊所的設置大致分為兩批:第一批設置於甲辰年(1364),即元至正二十四年,是年陳友諒之子陳理於武昌投降,朱元璋取得兩湖地區的控制權,可見這一批河泊所當為繼承自陳友諒原有的湖官系統;第二批主要設於洪武初期的元年至七年之間。由於陳理投降後,原屬陳友諒的水上力量並不會馬上服膺於朱元璋之統治,《明史紀事本末》中便記常遇春繼續向北進攻時,擔憂位於後方的沔陽地區不穩之事,因而第二批河泊所的設立應當反映出朱明逐漸穩固了在本地的統治。此外,洪武十五年(1382),吏部奏準頒行河泊所官制,使之正式定為通制,朝廷開始在全國範圍內推行河泊所制度,差派官吏到各地方丈量水域、核定面積並編定魚課課額,在這一波的設置當中,兩湖地區某些原本水域面積較小,產魚量相對有限的非湖區州縣又零星設立了一些河泊所,如鄰近南嶺地區的桂陽州河泊所開設於洪武十五年。至此,兩湖地區的自然捕撈水域幾乎都被納入了河泊所的辦課範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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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應泰著《明史紀事本末》

河泊所主要分兩批設置,體現出朱元璋勢力對於兩湖水面的控制逐漸加強的趨勢,與此同時,河泊所的徵課方式也相應地呈現出至少兩種形式,並影響到各所魚課課額的確定、漁戶的編組等眾多方面,反映了水上活動人群對待朱元璋或服從或抗拒的態度。其一是以漢陽縣河泊所為代表之較為抗拒的水上活動人群,所行乃包稅之法。萬曆年間,漢陽縣人王光裕在《七所魚課說》中,追述了明初本地編派魚課之情形,據記載:

本朝自則壤成賦之外,澤梁雖有禁,未嘗不酌魚利之多寡,因年歲之豐歉,小民之便否,分制七所,各隨地之所近,以便催徵。自洪、永以來,以及宣德,先議鈔,後議課米。開國之初,法禁甚嚴,小民畏威,尚未懷德,每有湖業,輒不敢領。故布為功令,凡大小湖池有名可查、有地可稽者,責軍戶閘辦,各領為業,取魚辦課。其湖水泛闊長且渺者,責令所官某、吏某,同經紀某、商客某,招集大網戶、淺網戶、扒網戶、岸罾戶、手罾戶、花罾戶等,魚利以月計,鈔課以利計,各分浪業,眾輕易舉。行之三朝而均平長久之法定矣。匯造赤歷,永為遵守。

上文中,“小民畏威,尚未懷德”的說法暗示著本地水上力量的不合作態度,為保障魚課的徵收,河泊所的做法是:“各領為業,取魚辦課”,即由編入裡甲體制內的原籍軍戶包收魚課;又以河泊所所官、胥吏、經紀、客商招集各色漁戶,“各分浪業”,亦行包稅之法,其時均未以漁戶出首辦課應役。其中,漢陽縣以軍戶閘辦的做法在明初的湖廣地區亦非孤例,似乎在漁戶不敢承領湖業辦理魚課時,官府首先想到的就是以軍戶來包辦魚課,嘉靖《沔陽州志》記沔陽州魚課舊額157 956貫餘,另有“永樂七年老軍額外閘辦魚課鈔”44 163貫餘,這裡的“老軍額外閘辦魚課”,當與王光裕所說由軍戶具領湖業、閘辦魚課的情形相類似。這種做法的實質是用忠誠度更高的軍戶,以土地上的居民去控制水域,沔陽與漢陽兩地一為陳友諒之家鄉,一是與陳漢政權的“偽都”武昌一江之隔的拱衛地帶,出現這種現象當不屬偶然。

開國之初的漢陽縣河泊所無論是“責軍戶閘辦”湖池,還是“責令所官某、吏某,同經紀某、商客某,招集大網戶、淺網戶、扒網戶、岸罾戶、手罾戶、花罾戶等”,河泊所均未直接向漁戶徵課,但這並不意味著漁戶的戶籍就沒有登記在案,在明初所實施的嚴格戶籍登記制度下,當局絕不會容忍漢陽縣七處河泊所的眾多漁戶成為脫戶而溢出官方的控制之外。文中所謂的“大網戶、淺網戶、扒網戶、岸罾戶、手罾戶、花罾戶”等名目,正是各色漁戶之稱,他們的戶籍應當仍由河泊所登錄在案。順治年間,沔陽州將漁戶數千丁直接劃入到州縣體系中,據載:“沔額加增人丁,系漁田人戶,附載糧裡。(順治)十四年,府詳司批:漁丁各歸各所。竟寢不行”,似乎便說明了順治年以前漁戶的戶籍由河泊所直接掌管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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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沔陽州志》

漢陽縣辦理魚課者多為軍戶、商人等岸上居民,表明湖區水域世界參與者身份的多元性,不僅如此,即使河泊所管轄下的漁戶本身或許也不是水上捕撈的漁民。以朱元璋設計的戶籍賦役制度本意而言,漁戶應為專辦魚課之職業役戶,由漁民組成,河泊所管理,並不與裡甲糧差相干。如據《大明會典》記載:“(洪武)三十年,令自懷慶以下,至沙河口一帶,黃河兩岸,聽從百姓採取魚鮮食用,不收課程,原設河泊所革去,魚課開除,魚戶發回有司當差。”可見,懷慶府漁戶在河泊所的監管下辦納魚課,當“河泊所革去,魚課開除”後,漁戶則改“回”有司當差。對於此處所用“回”字之理解,如果聯繫南宋至元代的湖主並非全為捕撈漁民之情形,那麼,似可進一步推測明初編為“漁戶”名目之戶應當兼而有岸居與水居之民。關於這一可能性,黃岡《松湖陳氏宗譜》提供了另一個或然的例子,據載:

本族裡長名陳得。樟松湖大業甲名陳什一、什二、什三,明萬曆中回糧裡。湖課繁冗,通計戶口,釐為一分、二分、三分均當,房分未免參錯。今圖依二世祖列為孟、仲、季三房,糧裡湖課,悉遵舊例。

陳什一、什二、什三本為樟松湖河泊所管領的業甲之名,萬曆間“回”到“糧裡”,暗示他們原本可能就是土地上的居住者,但卻不屬於“糧裡”,並不承擔裡甲的錢糧正役,當河泊所廢除之後的“萬曆中”,才轉回“糧裡”監收管理。

此外,《漢陽府志》的記載還說明了漢陽縣河泊所確定魚課課額以及具體的徵派辦法,即:軍戶、經紀客商等包稅之人每月從漁戶處收取魚利,然後將所得之魚利以一定比例交納課程,由於魚產量不像種植農產品那樣容易估算,加之可能存在著河泊所與包稅人之間的討價還價,經歷了洪武、永樂、宣德三朝才最終確定具體課徵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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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漢陽府志》

本地區河泊所的第二種徵課方法則是由漁戶編立的業甲輪流辦課應役,可以說這種以漁戶直接辦課的做法應該是湖廣河泊所中更為通行的方式。眾所周知,明代以“冊”控“籍”,以“籍”控“役”,州縣以黃冊管理裡甲民戶,河泊所同樣憑赤歷甲冊對業甲中的漁戶進行管理,以便課徵。現存的《順治四年黃岡零殘湖赤歷甲冊》收入了《洪武赤歷甲冊》的部分內容,反映出這類河泊所的徵課架構,據載:

洪武年間赤歷編定甲冊輪流徵收麻鐵乾魚花名於後

一甲 葉茂春 汪政 餘原立 李原吉 塗均保 許再成 週年

乾魚:何興 林再八 舒勝一 餘成 黃二 陳受三

二甲 劉朝一 曾如 王慶四 王省四 曾和五

乾魚:林興 胡受四 肖得二 陳隆

三甲 陳仕哲 汪仁 楊貴 陳子章

乾魚:姜春 夏勝 肖仁

四甲 胡興六 康寬 李胡鑾 王錫

乾魚:馬興隆 李仁可 龔福

五甲 陳興 劉福二 朱勝 餘清 彭福二 鄒祖四 姚旻 陳漢二

乾魚:黃庚五 姚廣 章興 賴興

六甲 何隆 張繼祖 戚子旻 黃榮 丘雲二 李宗傑

乾魚:毛祥 應祖 馮秀 張克儉 張棟 毛採


計開

長江業戶六十四名【見存二十四名,逃亡四十名】,課米共四百六十一石【見存一百八十八石,逃絕不納二百七十三石】

一戶 楊原三課米八石四鬥【胡松】

(以下從略)

一甲 葉茂春

一、子池楊子下墩、芳墩、胡戚原港、香水汊、高家潑、出水溝、方家墩等處地名,坐落趕花畈,【原】課米八十二石,業戶十五名【見存六名,逃絕九名,業戶許再成、塗均保、餘元五、桂政六名,辦納課米三十五石,逃絕戶黃興、蔡勝三、姚文吉、桂政清、許文斌、許十一、許□、□□、□□九名,課米四十七石】。

一戶葉茂春 課米五石 【熊榮 漢滔】

(以下從略)

一甲乾魚解戶

一子池何家湖、董家壋、嚴家汊、馬踐湖、泥河、天井湖,地名坐落楊兒港東北邊,約有十里,【原】閘課米二十八石二斗二升,舒勝一、餘成黃二共閘課米十七石五斗四升

何興 其□□□□□課米一十七石五斗四升 內有剩食湖

(以下從略)

由上可知,零殘湖河泊所轄下漁戶分成兩部分:一為長江業戶,共64戶,主要是在長江中捕撈的業戶;一為子池業甲,共6甲,計210戶,主要是在子池中作業的漁戶,每甲中分為麻鐵與乾魚兩類解戶,戶數從7戶至12戶不等。首先可見,為確保魚課的徵收,對於漁戶進行編組與管理成為了河泊所最為重要的職責之一,而且這種漁戶編甲的做法與黃冊對陸地上的民戶進行裡甲編排的思路幾乎如出一撤。漁戶所編的甲稱為“業甲”,另按《萬曆十七年金東西水魚鱗冊》記載,江夏縣金口壋河泊所則編有18甲,每甲大約為2戶至14戶不等,各甲戶數的不同應當與具體辦課水域的大小有關。筆者曾討論過有關業甲編排中“業總—業甲”結構,以及“向照甲分輪流當屆”的輪流值年應役方式等具體問題,在此不再贅述。

國家與漁民:宋至清兩湖地區漁稅的性質、徵收及其演變(上)


韋慶遠著《明代黃冊制度》

其次,該所的漁戶分為長江與子池兩部分,實際上是針對不同的辦課水域所做的區分。對辦課水域的管理則是河泊所除了管轄漁戶之外的另一項重要職能。一般而言,單個河泊所管有數量不等的河湖,但這些大小不一的河湖基本上仍屬於同一水系,大冶縣便提供了較為典型的例子。按嘉靖《大冶縣誌》記載:“本縣之水有四,曰源,曰張家潌,曰華家湖,曰河涇凌家灣,然悉非大川巨浸,春夏江水泛入則為湖,秋冬水退而涸則為灘瀨,為渚澤”,知其時大冶境內主要有四大水系。此四個水系由於入江口的不同而區分開來,即“由園(源)口入江者曰園(源)湖,由黃石港入江者曰華家湖,由勝陽港入江者曰張家湖,由樊口入江者曰河涇湖”。明代於縣境內設立張家潌河泊所、華家湖河泊所、河涇凌家灣河泊所,以及屬興國州管的源湖河泊所,兩相對比,可知這四個河泊所正是建基於四大自然水系之上。不過,由樊口入江者卻非河涇一湖,《肇域志》稱:“樊溪,在樊山西南,控縣南湖澤凡九十九,東為樊口,入於江,一名樊港。”而且,河涇湖亦非一湖,乃是位於樊溪之左的保安等湖之總稱,因諸湖本相吞吐,甚而春夏基本上連為一體,構成了河涇湖河泊所的辦課水面,而樊溪之右的梁湖水域,則由武昌縣屬之長港等河泊所管轄。

可見,本地水系發達,河網密佈,由這些河流串起大小數量不等的湖泊或直接或間接與長江相通,構成了明初設置河泊所時的自然地質水文基礎。相對獨立的水系之上一般設置一個河泊所,但正如河涇湖河泊所的例子所顯示,一些大的水系還會由數個河泊所來加以管理,與之相對的另一端則是存在著數個稍小的水系合由一個河泊所管轄,這便是零殘湖河泊所的狀態。根據該所繫統中另一件文書《同治十二年零殘湖業總毛張執冊》的記載,零殘湖河泊所管理的水域包括:

零殘湖:石潭、楓香湖、馬家潭、百棧湖、瞿家河、何家湖等湖,均坐落黃岡縣境內,東抵蘄水縣巴河清水三灣石潭為界,西至龍口,以大江為界,南抵大江為界,北抵黃安、麻城二縣發源河為界。竊零殘者,乃內外子池之總名也,水泛則望水徵收,水涸則積水取魚,歷來冊據分晰,每年湖課錢糧,內外臨屆者,各照額完納。

知所謂零殘湖者,實則是指分佈於州縣境內零星的且沒有為其他河泊所管轄的一些小型水域之總稱,此外該所的辦課水域還包括一段相對獨立之長江,因而零殘湖河泊所轄下漁戶分成長江業戶與麻鐵乾魚業甲,便是在這種自然條件之上,將漁戶與辦課水域緊密結合在一起,最終完成河泊所最核心的任務,即將魚課落到實處。

國家與漁民:宋至清兩湖地區漁稅的性質、徵收及其演變(上)


顧炎武《肇域志·自序》

至於文書中“子池”者,則是與“官水”相對的概念,據大冶縣檔案館藏《乾隆三十六年河涇湖界至湖課清冊》記載:

其取魚納稞有官水、子池之別。所謂官水者,每當春夏水漲之時,湖內捕魚船隻,不分界限,概以水底湖岸而止,為官水,其完稞銀分別船隻大小及在船所用磨網、攝網、方網名目,三五七錢至四五錢不等。統計十甲官水取魚船隻業民歲納額稞一半。所謂子池者,秋冬水落之際,於沿湖港灣汊處所欄棧取魚,棧內名為子池,外仍屬官水。向以欄棧所圍子池之大小,各別稞銀之多寡,自數分數錢至兩六七錢不等,統計十甲子池湖總歲納額稞一半。

可見,子池以欄棧所圍的面積計算魚課,官水則是以船為單位交稅,二者的區別主要是納稅方式的不同。這種區分的基礎仍在於自然方面,由於本地屬亞熱帶季風氣候,春夏雨季水漲,秋冬水涸,沿湖灣汊成為魚類越冬的場所,產量頗豐,然而,日後二者的演變軌跡則因納稅方式的不同而大相徑庭,官水在一定程度上仍保持了公共資源的色彩,子池卻因為與漁戶緊密結合在一起,從而逐漸淪為漁戶的私業。

將漁戶編排成業甲,並與辦課水域結合在一起,很顯然,這類河泊所徵收魚課的辦法實際上是採用了類似於將陸地上的民眾編立裡甲並固定在土地上的做法,顯示出國家仍是通過限制漁戶的流動性來實施社會管理的本質。從前引零殘湖赤歷甲冊的結構來看,編組的原則是以漁戶為綱,而將子池繫於各業戶之下,質言之,其實質是國家試圖通過落實到具體的“人”,以達到控制水域,以及完成徵課的目的,重點仍在於對於“人”的控制。不止如此,上引大冶縣河涇湖子池的例子還說明在確定魚課課額時,官府同樣採取土地上的做法,即以捕魚水域面積的大小來規定課額的多少。洪武間婺州詩人童冀《漁蕩行》雲:

永州江清稀見魚,永民歲歲輸魚租。當年差官閘湖蕩,尺水從茲起波浪。江濱湖岸多沙洲,一望不見天盡頭。常時風色黃塵起,一夜雨聲潢潦流。丈量繩引計頃畝,半抑編氓強分受。黃綾大冊書入官,歲歲催糧煩甲首……君不聞道州魚課年年足,當年閘課官不酷。

據詩句所述,知其時差官“閘”湖蕩,引繩丈量,計算頃畝,以確定所徵課額數,可見這是兩湖地區比較普遍的做法,只是有些地方在丈量時將春夏水漲時的所有水面都計算在內,有些地方則不然,導致了課額懸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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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冀像

然而,水域終究還是與土地不同的,在強化對於水上活動人群實施控制的整體思路下,官府不得不因應著水域與漁民的特性而做出某些調整,前引大冶河涇湖河泊所管轄的“官水”以船為單位交稅即為此例,這種調整在魚課的徵收物方面則表現得更為明顯。《順治四年黃岡零殘湖赤歷甲冊》所收《洪武赤歷甲冊》中,篇首即為零殘湖河泊所徵收的魚課種類及具體數額,據載:

洪武赤歷甲冊編定 本府課鈔春夏秋冬四季

春季鈔六百二十八貫三百文 夏季鈔一千一十八貫五百文

秋季鈔二千五百三十一貫七百文 冬季鈔三千五百五十一貫七百文

又計開

本府課鈔共七千七百七十三貫二百文,有閏月加鈔五十貫。

子池業戶編定管解乾魚共八百五十三斤

春季乾魚六十八斤 夏季乾魚一百八十

秋季乾魚二百八十三斤 冬季乾魚三百九十四斤

有閏月加魚七十斤

子池折解黃白麻等共四千六百五十三斤一十四兩□錢

連閏月四千六百八十一兩四錢

魚油七百五十斤 折黃麻九百三十七斤八兩

桐油五十斤 折熟鐵五百斤 黃麻三□七百五十斤

折白麻一百斤 鵝翎二萬根 折熟□□□斤

熟鐵一千六百七十五斤 鴨翎一萬一千二百根 折熟鐵四百五十斤

魚鰾八斤八兩 折魚線膠八斤 鵝翎二百根折解熟鐵八斤

俱在子池、長江業戶名下,照依原閘課米石數收銀,買辦麻鐵等料解京。

由上可知,河泊所的魚課包括有屬於貨幣領域的寶鈔,水產本色的乾魚、魚油、鴨鵝翎、魚鰾、魚膠,以及由魚油和桐油折色而成的黃白麻、熟鐵等項。其中黃白麻、熟鐵等為漁民制漁網造漁船所需之物,多由市場獲得,因而,從交納物的來源來看,一為水產與水禽之類的本色,一為通過市場獲得的寶鈔、麻鐵等類,顯示出官府在徵收魚課時顧及了漁業生產的商品屬性,這一點在以實物徵收為主的明初尤顯突出。並且,分四季徵收的魚課在秋冬產魚季節時課額較春夏季節為多,同樣也兼顧了漁業生產的季節性特點。

國家與漁民:宋至清兩湖地區漁稅的性質、徵收及其演變(上)


《大明會典》

此外,文中“照依原閘課米石數收銀,買辦麻鐵等料解京”的說法至少蘊含著三層信息:首先,具體課額是以“原閘米石數”來計算的,這顯然是陳友諒時期的戰時財政在明初的遺緒,亦知在明王朝穩固統治之後,魚課的徵解物從米糧的戰時狀況向水產品等迴歸;其次,具體徵收魚課時,是將米石數以“銀”進行折算,然後購買除水產本色之外的麻鐵等物料解送京師,依舊反映出漁業生產與市場存在著密切的聯繫;其三,魚課收齊之後,由漁戶自行解送至京,筆者曾指出,零殘湖河泊所將子池業甲劃分為麻鐵與乾魚兩類,並非單純只是辦納解送這兩類物品,由於明代魚課主要由戶部與工部兩套系統負責徵收,戶部所徵之物主要為錢鈔銀糧等,工部所徵之物主要為麻鐵、魚油、翎毛之類,它們最終都由河泊所負責落實辦納,因此,這裡的“麻鐵”與“乾魚”實則分別代表著工部與戶部所徵之種類,麻鐵解戶與乾魚解戶則正是零殘湖河泊所針對工部與戶部這兩套系統而對漁戶進行的編排。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明前期兩湖地區的兩類河泊所之中,漢陽等地行包稅法的河泊所由於包稅的商人、經紀以及軍戶等與河泊所間經歷了較長的磨合,確定的魚課課額也相對合理一些,而大多數河泊所課額的確定則延續了元末陳友諒時期的戰時財政的特點,因而存在著課額偏高的情況。然而不管漢陽府河泊所用商人等來包稅,還是黃岡零殘湖河泊所徵收的魚課中除水產本色之外的包括了寶鈔、麻鐵等通過市場獲得之物,都利用了漁業生產商品化的特性。因而,漁業生產的商品性等特點,以及對於大多數河泊所而言魚課徵收中的戰時財政之遺緒,與國家採用類似土地的辦法,以減少流動性的方式來控制水上世界,等等,如此數種因素相加在一起,使得魚課的演變滑出了一道相對獨特的軌跡。

國家與漁民:宋至清兩湖地區漁稅的性質、徵收及其演變(上)


國家與漁民:宋至清兩湖地區漁稅的性質、徵收及其演變(上)


清末漢口江邊舊照

(未完待續······)

國家與漁民:宋至清兩湖地區漁稅的性質、徵收及其演變(上)


[原文載於《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4期,作者:徐斌,武漢大學歷史學院]

編輯: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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