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讀:兩高發布司法解釋,盜竊破壞窨井蓋可能涉嫌多個罪名


新法解讀:兩高發布司法解釋,盜竊破壞窨井蓋可能涉嫌多個罪名

偷個井蓋就成了殺人犯,聽上去很是匪夷所思。

但是,這個可能性不是沒有,這還真不是危言聳聽。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一個司法解釋——《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

剛看到這條新聞的時候,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上面也是挺逗的,居然為了一個窨井蓋,專門出個司法解釋。

新法解讀:兩高發布司法解釋,盜竊破壞窨井蓋可能涉嫌多個罪名

《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

梳理一下《指導意見》規定的窨井蓋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盜竊破壞類犯罪、責任事故類犯罪、偽劣產品類犯罪、職務類犯罪。

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以前還真沒發現小小的窨井蓋會涉及這麼多犯罪。

近年來,窨井“吃人、傷人”事件時有發生,窨井蓋缺失的後果也比較嚴重。

窨井蓋雖小,卻事關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

盜竊、破壞窨井蓋是上述幾類犯罪中最常見的,放在前幾年,這不是什麼大事兒。

一個窨井蓋,也就是百八十塊錢,偷上一個兩個的,可能連盜竊罪的入罪數額都不夠。

《指導意見》出臺以後,情況就大不一樣了。

對盜竊、破壞窨井蓋類犯罪的懲治力度,跟以前不可同日而語。

盜竊、破壞窨井蓋的法律後果,主要取決於窨井蓋的位置。

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盜竊、破壞不同位置的窨井蓋,可能涉嫌的犯罪,主要有以下3類:

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可能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

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車站、碼頭、公園、廣場、學校、商業中心、廠區、社區、院落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盜竊、破壞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場所的窨井蓋,可能構成

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兩個罪名都是三年有期徒刑起步的重罪,與盜竊、故意毀壞財物罪相比,可謂天壤之別。

新法解讀:兩高發布司法解釋,盜竊破壞窨井蓋可能涉嫌多個罪名

對於前兩種位置的窨井蓋,其價值遠遠不止於窨井蓋本身的價值。

比如說,在機動車道上的窨井蓋缺失,可能造成高速行駛的機動車傾覆,從而引發更大的人身財產傷亡。

再比如說,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缺失,則可能造成窨井吃人傷人事故,危害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

事實上,大部分的窨井蓋都位於這兩種位置,對盜竊破壞此類窨井蓋的犯罪行為課以重罪,是為了維護公共安全,而對於不能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位置窨井蓋,則適用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輕罪作為補充。

值得一提的是,《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了盜竊破壞窨井蓋可能涉嫌的最重的一個罪名——故意殺人罪。

我們向羅翔老師學習,借用法外狂徒張三的名號來舉兩個例子:

例1:張三與鄰居素有矛盾,常懷報復之心,一日得知鄰居晚上外出飲酒,就將鄰居回家必經之路上的窨井蓋搬走。鄰居醉酒回家,黑燈瞎火就掉入了窨井摔成重傷。

例2:張三與鄰居素有矛盾,常懷報復之心,一日發現鄰居家3歲的孩子常在院子裡玩,明知院子裡的窨井中有齊腰深的積水,仍將窨井蓋搬走。後果果然很嚴重,孩子玩耍時掉入窨井淹死了。

案例1中,張三心懷傷害他人的故意,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造成了傷害他人的後果,毫無疑問地構成故意傷害罪

案例2中,張三明知窨井中積水較深,3歲孩子掉入可能危及生命,仍然實施破壞井蓋的行為,造成他人死亡的後果,毫無疑問地構成故意殺人罪。

新法解讀:兩高發布司法解釋,盜竊破壞窨井蓋可能涉嫌多個罪名

故意殺人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這就是開篇提到的,為什麼偷個井蓋就可能成了殺人犯。

另外,《指導意見》第七條還規定了盜竊窨井蓋行為的衍生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旨在嚴厲打擊窨井蓋銷贓環節的犯罪。

結語:

盜竊、破壞公共場所的窨井蓋,其侵犯的法益本質上是公共安全,而不僅僅是公共財物的所有權,不能簡單地以盜竊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來認定。新出臺的《指導意見》按照法益優先保護順序,從嚴懲處涉窨井蓋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突出了保護公共安全法益,糾正了以往對這類犯罪打擊不夠有力、罪名適用不夠準確等問題,進一步嚴密法網,推動完善了社會綜合治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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