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湖检察:发挥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一直是检察机关发挥“四大检察”各项职能中的重要职责,也是“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近期,莲湖检察院第四检察部针对疫情缓解、复工复产后出现的一些情况,积极发挥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主动作为,多方位出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是发挥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通过对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监督审查、对法院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对生效裁判不服,还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执行活动存在异议,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等条款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二是通过支持起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劳动者无论从财力上还是从法律知识上都难以独立提出诉讼,这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持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活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是公益诉讼作为新的监督手段将发挥更大作用。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能,赋予检察机关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单位、行政机关等主体提起诉讼的权利,劳动者在就业、薪资、劳动保障等方面遇到诸如性别歧视、同工不同酬等损害社会公益的情况,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诉讼等方式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拟文:李赫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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