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鵬欠4000萬被列為“被執行人” 分析稱尚未被追究為老賴

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今日(30日),新京報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確認,中國執行信息網“被執行人信息”一欄中的“李亞鵬”,即為知名藝人李亞鵬,事因合同糾紛被判支付4000萬未執行。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的“被執行人信息”顯示,李亞鵬,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為“1971年”(和李亞鵬公開的出生日期吻合),顯示立案時間是2018年4月9日,執行法院為朝陽法院,案號為(2018)京0105執7240號。

新京報記者發現,在“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和“被限制消費”信息中並沒有李亞鵬。法律人士告訴記者,這意味著李亞鵬尚未被追究為“老賴”,即在法院的生效判決後,李亞鵬仍未履行判決,因此被執行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法院正在進一步追討案款。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新京報記者搜索到有關於此案的終審判決書,系李亞鵬(麗江雪山投資有限公司股東,簡稱雪山公司)、其兄李亞煒(麗江雪山投資有限公司股東)與北京泰和友聯投資有限公司(簡稱泰和友聯公司)的兩份民事二審判決書,案由為合同糾紛,判決分別為2017年和今年(2018)年由北京市三中院做出,前者是管轄異議的上訴,後者涉及實質性內容之訴。

根據三中院作出的(2018)京03民終3815號判決書,泰和友聯公司一審向朝陽法院起訴,要求李亞鵬、李亞煒、中書公司(全稱北京中書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之一)連帶向泰和友聯公司支付欠款4000萬元和利息、公告費等費用。

據一審法院認定的內容,2012年1月9日,雪山公司(甲方)與泰和友聯公司(乙方)簽訂《項目合作框架協議》,約定雙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項目,合作方式為資金合作和項目管理合作,乙方出資6000萬元對甲方公司進行注資,並相應獲得甲方公司10%的股份。乙方保留其投資總額不超過1.8億元,股份比例為30%的投資權利。後泰和友聯公司分別於2012年1月、7月轉賬6000萬。2015年4月17日,李亞鵬等三名被告出具承諾函,不得變相稀釋泰和友聯公司在雪山公司的10%的股權,承諾原告公司董事會權利,以及雪山公司原股東承諾於2015年7月支付4000萬的到期債權,如有困難陸續支付截至同年底。李亞鵬及中書公司提供股權擔保。但後泰和友聯公司在到期後多次催款一直未給付。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李亞鵬、李亞煒向泰和友聯公司出具承諾函,自願承諾支付4000萬,支付期限屆滿,應該履行承諾。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李亞鵬、李亞煒於判決生效後支付4000萬元和利息等。後二被告上訴。

經北京市三中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為終審判決,判決日期為今年3月23日。新京報記者瞭解到,判決生效後,原審原告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關於判決書中所示的麗江雪山投資有限公司,新京報記者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查詢app軟件“天眼查”查詢瞭解到,李亞鵬是該企業董事長,顯示企業於2016年有一次變更信息,李亞鵬出資7000餘萬人民幣變更了股權,持股比例27.84%。

今日,知情人向新京報記者證實上述人員為演員李亞鵬。下午,李亞鵬經紀人短信回應新京報記者表示,這是一個商業合同糾紛案件,目前該案件在北京高院的申訴司法程序中 ,“失信人”一說不子虛烏有,不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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