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不能“帶病”交付!河南省正式發文規範物業承接查驗行為

“交房即維權”現象,在信陽絕非個例。

一些新建小區“帶病”交房,損害業主利益,造成諸多隱患和糾紛,如何解決這類問題?

近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印發《河南省物業承接查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義務,規範物業承接查驗行為,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小區不能“帶病”交付!河南省正式發文規範物業承接查驗行為


小區交付15日前要承接查驗 邀業主代表參加


《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物業,並在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

《辦法》明確,物業承接查驗活動,業主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建設單位應當邀請物業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業主代表參加物業承接查驗,見證承接查驗活動。物業承接查驗檔案屬於全體業主所有,業主有權免費查詢。


未經查驗小區使用維修資金受影響


《辦法》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不得以物業交付期限屆滿為由,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接不符合交用條件或者未經查驗的物業。


自物業交接之日起,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全面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義務,承擔因管理服務不當致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毀損或者滅失的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承接未經查驗或者承接不符合條件的物業,因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缺陷給業主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維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缺陷已使用維修資金的,應當予以返還。


建設單位、物業公司未承接查驗將被通報


在職責分工方面,《辦法》明確,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省轄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承接查驗活動指導和監督工作,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具體管理和備案工作。


《辦法》強調,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並予以通報。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息來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網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