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後,如何定性是否是信用卡詐騙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

信用卡詐騙屬於金融詐騙中的一種,在對行為人定罪的時候,需要看是否達到了規定的金額標準,也就是立案標準,要是達到的,那才會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那現實中,信用卡詐騙金額的認定是怎樣的呢?

一、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二)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

。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二、信用卡詐騙金額的認定怎麼進行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2、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3、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二)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現在2018年12月1日實施的本金由1萬提高到5萬)。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綜上所述。信用卡逾期後,想要從刑事上走信用卡詐騙,至今不太好定性,絕大多數是民事糾紛,走法院起訴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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