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

本報北京4月26日電(記者劉華東)4月26日,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近年來,網絡化、數字化等技術高速發展帶來的“數字版權困惑”對著作權保護髮起挑戰;著作權維權成本高、侵權賠償數額低,執法手段不足的現象引發社會廣泛討論。司法部黨組書記、副部長袁曙宏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草案說明時也表示,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著作權保護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待通過修改完善著作權法予以解決。自2012年以來,著作權法修法經歷了漫長曆程,數易其稿。為解決著作權維權難,主管部門執法手段偏少、偏軟,對侵權行為處罰偏輕的問題,修正案草案從多個方面作了規定。

首先,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大幅提高侵權法定賠償額上限。草案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此外,草案還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許可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該賠償額是現行法律規定的10倍。

其次,草案增加了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有關的賬簿、資料制度;著作權主管部門詢問當事人、調查違法行為、現場檢查,查閱、複製有關資料以及查封、扣押有關場所和物品等職權;濫用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擾亂傳播秩序的行為的法律責任,進一步明確侵犯著作權損害公共利益行為的法律責任。

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認為,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根據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建立健全有關制度措施,加大執法力度和對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引入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大幅提高侵權法定賠償額上限,加強與其他法律銜接並落實有關國際條約義務,符合著作權工作的實際需要,有利於保護作品作者、傳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強化著作權創造、保護、運用,有利於提升著作權領域治理效能,有利於促進我國文化和科學事業繁榮發展。

此外,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也建議在審議草案時對進一步加強網絡空間著作權保護,協調好網絡技術發展與著作權保護的關係予以關注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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