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500被逼還28萬?“套路貸”是假借貸、真詐騙

據媒體報道,2016年3月,瑪納斯縣的王某因為在大學裡網貸500元錢,從那一刻,她的噩夢就開始了。她先後向22個不同的網貸平臺借錢,即便拆東牆補西牆,借的500塊錢仍像是滾雪球一般,滾到了28萬還未還清。不僅如此,網貸平臺還不斷辱罵、甚至威脅要P她的裸照發給她周圍的人。今年3月,近乎抑鬱的王某隻好選擇報警。隨後瑪納斯縣公安局分兩階段對全疆首例跨省“套路貸”詐騙案進行全鏈條收網。目前,涉及該案件全鏈條的6個犯罪窩點、22個借貸平臺及21名犯罪嫌疑人已悉數落網。

套路貸公司常用的手段、手法?

“套路貸”行為在本質上是一個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之實的騙局。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已明確表示,“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設局者具備知識型犯罪特徵,善於通過虛增債權債務、製造銀行流水痕跡、故意失聯製造違約等方式,形成證據鏈條閉環,並藉助民事訴訟程序實現非法目的。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套路貸”與民間借貸、刑事犯罪與民事糾紛進行了進一步明確的區分,強調嚴懲“套路貸犯罪”。

相比民間借貸,“套路貸”主要有以下兩點特徵。

第一,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目的。簡而言之,相對比正常借貸及“高利貸”以獲取利息收入為目的,“套路貸”往往具有“虛增債務”的特徵,企圖通過“強立債權”方式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目的。如相關“出借人”所主張應還本金與實際借款本金存在重大差異,基本可以判定為“虛增債務”。

第二,非雙方真實意願。“套路貸”往往以 “騙”為手段,“騙”的基本特徵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例如以“保證金”誘騙被害人,少給付本金,又刻意製造被害人違約,沒收“保證金”,並要求被害人足額還款等。“騙”的形式多種多樣,需要結合具體的案件予以判定。

“套路貸”常見的犯罪手法包括:

(1)製造民間借貸假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2)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製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後便採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並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3)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以設置違約陷阱、製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

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5)軟硬兼施“索債”。

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係人索取“債務”。

已經被套路貸了,該如何利用法律途徑進行解決,有哪些實操的方法?

如被害人已經被“套路”了,唯一的出路只有“較真”化解——以司法機關的最終判決、裁定為依據判斷自己是否確應歸還相應欠款。此處,建議被害人分以下幾個步驟利用法律途徑保護自己。

第一步,蒐集和固化能夠反映真實借貸關係的證據和線索;比如保存好與貸款人關於借款、還款和平賬的溝通記錄,銀行轉賬和取現記錄等。

第二步,諮詢專業律師,還原真實“本金”;判斷實際應還的貸款本金、利息以及是否實際違約、承擔違約責任等。

第三步,一旦遇到暴力催收,立即報案。“套路貸”往往伴隨著暴力催收,相關暴力催收,例如非法拘禁本身就屬違法犯罪行為,被害人可事先單獨對相關行為進行起訴、控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四步,公安報案,力求立案。自2019年4月四部門聯合發文以來,公安機關更加重視對相關投訴、控告的處理,而不再簡單以普通民事案件為由拒絕立案;如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相關事實

第五步,如果刑事沒有立案,借款人可以根據情況積極起訴或應訴。例如,在已經按照“借款人”的要求進行還款的,可以請求法院進行財產保全,並對相關應還還款金額予以認定,要求“借款人”退還;而借款人已是民事訴訟的被告,則需要積極參加訴訟,提供相關證據。在借款人已成被告的情況下,建議借款人全面、如實陳述整個“套路貸”過程,例如借款時間、擬借款金額、實際給付金額、扣收名目、還款情況、對方違約主張、是否存在平賬情況、是否存在惡意催收等,以便法官全面瞭解案情,綜合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虛增債務”、“騙”的行為。

第六步,再次報案,以求突破。通常,法院在發現案件中存在犯罪事實的,會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院進行辦理;在法院未移送時,被害人可以自行就法院認定的事實再次報案,以配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進一步保全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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