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最新起诉文书,唐山市吕伟、李素芹涉嫌集资诈骗罪,现被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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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吕伟、李素芹涉嫌集资诈骗被抓了
被告人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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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伟,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道**楼**楼**门**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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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6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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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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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素芹,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60********,汉族,高中肄业,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道**楼**门**号,租住唐山市路北区**楼**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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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6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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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告人吕伟、李素芹涉嫌集资诈骗罪
网络配图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伟、李素芹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5月14日至同年6月14日、2019年7月29日至同年8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4月30日至同年5月14日、2019年7月15日至同年7月29日、2019年9月29日至同年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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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被告人李素芹、其子吕伟找到刘某某(另案处理)商定推出“三折购车、五进一提车”业务,约定购车沉淀资金用于刘某某经营的唐山**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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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李素芹、吕伟将刘某某的自家房屋作为公司住所申请成立了唐山**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设立在唐山**有限公司(**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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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7月1日至7月10日,被告人李素芹、吕伟以唐山**科技有限公司为名,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推出“众享购车”业务,承诺“五排一”方式三折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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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被害人张某某、贾某某信任后,以承诺给予奖励为诱饵“口口相传”,被告人李素芹、吕伟先后与被害人张某某、贾某某等9人共签订了21份《众享购车合同》,实际骗得购车款及会员费共计人民币7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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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被告人吕伟因被害人张某某、贾某某达到排车条件,遂以“回购”的方式给付张某某人民币16.3万元,且支付给被害人张某某等9人佣金4.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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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素芹、吕伟得款后用于个人购车、投资、日常消费等。
被告人李素芹主动投案
案发前,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经多次催要,从被告人吕伟、李素芹处追回人民币20万元,涉案总金额为人民币357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伟、李素芹家属退还被害人张某某等人24万元。
被告人李素芹于2019年1月6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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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结果表、调取证据清单、到案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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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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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张某某、贾某某、王某某等九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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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伟、李素芹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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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伟、李素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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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伟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素芹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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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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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文章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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