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家暴”者,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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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 JIA TING BAO LI TIAO LI

此前召開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貴州省反家庭暴力條例(草案)》首次提請審議,我省在制定專門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道路上邁出重要一步。

由於歷史和現實原因,家庭暴力在我省仍高發,反家庭暴力形勢依然嚴峻。據省婦聯統計,2016年至2018年全省各級婦聯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訴件在婚姻家庭類投訴件中佔比分別為38.4%、41.8%、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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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家暴”者,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單!

2016年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開始施行,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撐。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在我省更好貫徹實施,省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制定專門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因地制宜對《反家庭暴力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細化,促進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規範化、法制化。

此次提審的《條例(草案)》共五章三十八條,針對家庭暴力隱蔽性強、取證困難、容易反覆的特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借鑑外省經驗,總結我省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長期積累的好的做法,重點在預防和處置措施上作出了細化和明確。

據介紹,在省人大常委會前期調研中發現,“行為情節輕微、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為,公安機關多選擇口頭批評教育,書面告誡制度作用得不到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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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條例(草案)》強化了“告誡書”的使用,規定此類行為一律出具書面告誡,“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告誡加害人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並將告誡書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同時存檔備查。”同時規定:“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告誡書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定期查訪,回訪加害人、受害人,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並記錄存檔。

為更好發揮公職人員表率作用,《條例(草案)》第二章中明確,公職人員應當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並在第三章中對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公職人員的告誡書送達、處理作了專門規定:“加害人是公職人員的,公安機關還應當同時將書面告誡書抄送其所屬單位,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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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條例(草案)》,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再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法律後果等內容。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公安廳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另外,《反家庭暴力法》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作出了詳細規定。《條例(草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基礎上,借鑑外省經驗,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補充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由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實行失信聯合懲戒。同時也給予“改過從新”的機會,被申請人一年內未再實施家庭暴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移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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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貴陽日報、貴州省婦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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