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現場 | 強佔集體土地,面對法院執行陽奉陰違,21名被執行人被拘留

本期導讀

現如今仍有不少人行事還以“鬧”為榮,有理鬧,無理也鬧,不僅增加了司法機關執法工作難度,也影響了社會文明風尚建設。

近日,羅城法院執行幹警就遇到這麼一起“鬧地”案件,看看他們是怎麼治這些“鬧”客的?

執行現場 | 強佔集體土地,面對法院執行陽奉陰違,21名被執行人被拘留

(圖片來源於網絡)

搶水泡地 損毀作物

新村屯、舊村屯和下洞屯皆屬羅城縣四把鎮長春村。新、舊村兩屯相距不足400米,但與下洞屯距離約2公里。新、舊村屯間有一片約21畝未確定過權屬且常被雨水淹沒的“天開坡水泡地”(以下稱水泡地),春夏多雨季節無法耕種。秋、冬季時,新、舊村屯村民因地利之便在該地上種植玉米、小麥、桑葉等農作物。但在長春村防洪排澇工程完工後,下洞屯村民小組認為該水泡地屬於下洞屯,將該地上新、舊村兩屯種植的農作物損毀,由此引發了土地權屬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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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幹警深入現場瞭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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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諮詢情況做筆錄

不服裁決 屢次申訴

2015年6月12日,羅城縣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確定水泡地為新村和舊村兩屯集體所有,由兩屯集體管理使用。但是下洞屯村民小組拒絕簽收處理決定書,並先後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經行政複議、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均維持羅城縣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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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政處字【2015】1號《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

集體出資 搶種玉米

為強佔水泡地,下洞屯村民在屯長盧某軍召集下,同意用屯集體生態林資金購買玉米種子、化肥搶種水泡地。購回物資後,30多名下洞屯村民在盧某英帶領下參加了搶種。期間,下洞屯村民對前來勸阻的新、舊村兩屯群眾出言恐嚇,態度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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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於網絡)

陽奉陰違 拒不交付

看到下洞屯搶種水泡地,新、舊村兩屯村民小組向羅城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經調查,發現當時正處於玉米成長期,考慮到發放執行文書時遭到全屯群眾強烈抗拒的情況,為避免因強制執行時對下洞屯村民種植收益造成損失,法院遂向雙方當事人提出待玉米收割完畢後再交付土地的解決方案。

經過協商,雙方約定在2018年7月31號前交付土地。但是約定時間過後,下洞屯村民小組仍未交付。為彰顯法律權威,執行幹警於8月27日依法強制執行,並於同日交付土地給新村屯、舊村屯村民小組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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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幹警在村委對雙方當事人代表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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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雙方當事人簽署的協議書

無視法律 態度強硬

讓人意想不到,2019年3月新、舊村屯村民小組再次向羅城法院反映下洞屯村民小組仍然繼續對水泡地實施侵害,強佔種植玉米。隨後執行幹警約談下洞屯代表,並告知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但該屯村民小組依然態度強硬表示堅決不退出水泡地。2020年6月2日新、舊村屯村民小組再次向羅城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

集中傳喚 依法拘留

為了維護司法權威,保障群眾利益。近日,羅城縣政法委、法院、公安局、檢察院、司法局等多部門,開展聯合執法,依法對被執行人下洞屯村民小組採取強制措施,計劃傳喚32人,實際傳喚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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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現場)

對集中傳喚的21人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依法移交公安處理。其中盧某軍、莫某珍、羅某等3人被刑事拘留,盧某黎、盧某忠等18人被處以司法拘留十五日並處罰金5000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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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集中傳拘的村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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