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非必要的子女教育费用可以拒绝支付

离婚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非必要的子女教育费用可以拒绝支付

原来办理的一个离婚案子,当时是代理男方,因为孩子当时不满两周岁,所以判给了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这几天男方当事人问我一个问题:女方没有和他商量给小孩报了贵族幼儿园,每月花费不菲,现在女方要求男方除了抚养费,再支付一半的贵族幼儿园费用。男方问我这个情况,法律如何规定,他可以不给吗?

其实这方面的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挺多的,夫妻离婚以后,因为小孩的教育、医疗、生活等抚养费用又产生了矛盾,双方协商不成,起诉的也很多。今天简单说一下这个问题:

《婚姻法》第 37 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离异父母中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分担或承担子女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的法律定位是以“必要”为前提的,即这些费用的支出是子女生活和受教育所必需的。显然贵族幼儿园的费用不是必要的教育费用,双方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女方擅自送子女上贵族幼儿园并要求男方承担一半费用,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与此类似,在实践中,双方离婚后,如果不是因为子女必须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比如说择校费、出国旅行、购买高档服饰、高档电子产品等,在双方没有协商好的情况下,向另一方主张,一般都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另外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用数额的确定,要切实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一味的追求高消费,贵族化,不但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产生抚养费的纠纷,而且对子女的成长也不一定就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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