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隱瞞武漢接觸史致3人感染114人隔離 被判一年

三門縣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5月21日消息:當天,浙江台州市三門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俞某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一年。據悉,該案系全市首例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件,法檢兩長同堂審理。

因武漢市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稱“新冠肺炎”)疫情,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1月20日將新冠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浙江啟動重大公共突發衛生事件一級響應。

1月15日,武漢籍人員鄭某夫婦及其女兒鄭小花(化名)、孫子鄭小某一行四人從武漢乘坐高鐵到達三門。鄭小花嫁給三門人鄭小明(化名),在海遊街道某小區買了一套房子,準備於1月18日喬遷新房。

俞某系三門某公司駕駛員,是鄭小明的親戚,與鄭小明住同一個小區,得知鄭小明妻子和岳父母等人從武漢來三門後,出於好客,俞某兩次宴請客人在家吃飯。

1月18日晚,鄭小明慶祝喬遷新房在酒店擺酒三桌,俞某應邀赴宴。次日下午,俞某因私事乘高鐵去江蘇泰州,1月20日,他自感身體不適,去泰州某醫院驗血檢查,並服用999感冒靈。

1月21日,俞某乘朋友轎車從江蘇回三門後,因發熱、乾咳、沒有食慾等症狀,到亭旁一家診所就醫,診所醫生為其測量體溫38度以上,並詢問有無去過武漢,俞某稱去過江蘇,未去過武漢,但未陳述武漢人員接觸史,診所醫生給俞某開了治療感冒的針劑,要求掛3天。期間,俞某妻子鄭某某出現發熱等身體不適症狀,在診所掛針後退燒,但仍有咳嗽現象。

1月22日至25日,鄭某夫婦及鄭小花因身體不適相繼到醫院就診,分別於1月28日、1月31日被確診新冠肺炎病例。

1月24日下午,因身體不適,俞某又到海遊街道一家診所就醫,自述有感冒症狀,依然未陳述武漢人員接觸史,醫生遂給俞某開了治療感冒的針劑。1月26日上午,俞某照常上班開車,感覺咳嗽無力,同車人員感覺其有異樣。中隊長要求其去三門醫院進行檢查,當天上午俞某和妻子一起到三門醫院,檢測體溫是37度,值班醫生詢問俞某近期有無去過武漢或和武漢歸來人員接觸,俞某依然答覆醫生說沒有,之後,俞某在醫院做了胸片和驗血,當天下午,俞某在開車的時候接到醫院電話,稱其肺部有炎症,需要吃藥,但俞某未重視,也未返回醫院治療。

1月26日晚,武漢籍人員鄭某夫婦居住的某小區某幢被封鎖隔離。次日,俞某在家隔離。1月28日晚,俞某因有發熱現象主動撥打防疫部門電話,被送到三門醫院進行隔離。次日,俞某同事謝某、俞某某、柯某出現發熱情況,先後被送到三門醫院進行隔離。

1月30日,俞某、謝某核酸檢測呈陽性,1月31日,俞某某、柯某核酸檢測呈陽性,四人因感染新冠肺炎均轉院至台州市公共衛生中心進行救治。

疫情期間,俞某多次和武漢疫區歸來人員密切接觸,未向單位或有關防疫部門主動上報接觸史情況,在出現咳嗽、發熱、無力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狀後,未到定點醫院進行治療,擅自到診所進行醫治,在醫生詢問相關接觸史情況時,未如實上報,出現症狀後未主動居家隔離,仍到單位上班,導致三名同事與其接觸後感染新冠肺炎,114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隔離。

案發後,俞某部分同事出具諒解書,對俞某致其感染、隔離事宜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俞某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故意隱瞞密切接觸史,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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