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
人民日報就拒絕加班被罰一事,發佈《拒絕加班被判賠1.8萬,法學專家:荒唐》文章指出:“我加班不給加班費沒人管,拒絕加班還犯法了?”、“996還沒見處罰,不加班先被處罰了!”加班需用人單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並明確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勞動法》關於加班的“特殊原因”,不應被斷章取義的濫用。
【事情背景】
揚州某公司兩名員工王某和李某,被公司要求加班完成產品檢驗,否則公司將違約。兩名員工為逼迫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拒絕加班,結果導致公司賠償12萬元。其後,公司將其兩人告上法庭成為被告,被法院判罰1.8萬。法官判罰依據:員工有權拒絕加班,但是遇緊急任務要求加班必須服從。考慮損失情況和他們的經濟收入能力,酌情賠償企業違約損失的15%——1.8萬。
【久久觀點】
我認為,什麼是緊急任務?他們的公司又不是政府部門,或者涉及到公共和民眾或疫情的國計民生的緊急事件。法律是維護正義和弱者的,我諮詢了相關法律人士,國家規定的四種必須加班的情況是這4種情形是: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這位法官的法律是跟誰學的?他考慮過他這樣判決的後果嗎?會造成以後企業都會以緊急任務為由要求員工加班,不加班就賠錢。
我強烈建議這兩位員工上訴!
對此,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