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最高法院:醫生有權對重度痴呆前同意安樂死的患者實施安樂死

4月21日,荷蘭最高法院裁定,醫生可以對那些事先以書面形式表達安樂死意願的晚期痴呆症患者進行安樂死,即使他們因患病而無法再次證實自己的意願。

荷蘭最高法院:醫生有權對重度痴呆前同意安樂死的患者實施安樂死

安樂死是一種給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無痛楚、或儘量地減少病人痛楚的致死行為或措施。

2002年,荷蘭通過立法率先在全球確立了安樂死的合法性。只要病人因病處於“不能減輕”和“不能忍受”的痛苦狀態,經病人書面請求並經醫生證明,醫生和病人之間達成安樂死是唯一選擇的共識,醫生就可以通過藥物手段幫助病人死亡。

但對於智力障礙的患者,如晚期痴呆症患者,要求他們在實施安樂死時提出書面請求是不可能的。因為此時,他們已經沒有行為能力了。

荷蘭最高法院:醫生有權對重度痴呆前同意安樂死的患者實施安樂死

對於安樂死如何適用於晚期痴呆症患者這一法律上的空白,荷蘭最高法院裁決道:如果患者事先以書面形式表達安樂死意願,醫生“可以在術前提出書面申請,並對晚期痴呆患者實施安樂死。”

荷蘭最高法院在作出此裁決前,一家療養院的醫生因對一名74歲的阿爾茨海默症患者實施安樂死而遭到刑事指控。

這位患者在接受安樂死的四年前寫過一份聲明,表示願意在進療養院之前接受安樂死。

實施安樂死時之前,醫生在她的咖啡中加入了鎮靜劑,以便讓她失去知覺。但在實施安樂死過程中患者醒來,為了完成安樂死,患者的女兒和丈夫不得不壓住她。

荷蘭最高法院:醫生有權對重度痴呆前同意安樂死的患者實施安樂死

檢察機關以醫生在實施安樂死時沒有正確徵詢患者的意願為由,要求法院追究醫生的刑事責任。但因患者的家人同意醫生的決定,法院於去年認定醫生的行為無任何不當,判其無罪。

檢察機關沒有提起抗訴。但因為此前沒有關於如何處理晚期痴呆症患者安樂死的法律規定和判例,檢察機關請求最高法院作出裁決,以便使該案件成為具有約束力的判例。

繼荷蘭之後,目前約有20個國家通過立法確立了安樂死的合法性。

我國目前還沒有關於安樂死的法律,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安樂死的案件有過批覆。

1987年6月28日,被告王明成的母親夏​素文因肝硬變腹水昏迷不醒,王明成要求主管醫生蒲連升給其母施用某種藥物,讓其母無痛苦死亡,遭到蒲醫生的拒絕。

在王明成再三要求並表示願意簽字承擔責任後,蒲連升給夏素文開了100毫克複方冬眠靈,並在處方上註明是家屬要求,並由護士注射。

​當日下午1時至3時,王明成見其母未死,便兩次去找值班李醫生,李醫生又給夏素文開了100毫克複方冬眠靈,由值班護士注射,導致夏素文死亡。

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對王明成和蒲連升提起公訴。

荷蘭最高法院:醫生有權對重度痴呆前同意安樂死的患者實施安樂死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990年8月7日就此案給最高人民法院寫了請示。199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了如下批覆:“你院請示的蒲連升、王明成故意殺人一案,經最高法討論認為,‘安樂死’的定性問題有待立法解決,就本案的具體情節,不提‘安樂死’問題,可以依照刑法第十條的規定,對蒲、王的行為不做犯罪處理。”

此後,經陝西省漢中市人民法院和陝西省漢中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理,均認定被告人蒲連升、王明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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