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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試封面新聞記者 易弋力
4月26日,李國慶率眾赴噹噹奪公章引起關注,律師趙佔領在個人微博上發表了他對此事的看法。
以下為微博原文——
關於這一事件,從法律角度可以分析一下李國慶的策略是什麼、此舉是否合法、最終能否“奪權成功”:
1、根據李國慶的《告噹噹員工書》,李國慶作為股東先召集臨時股東會,做出成立董事會的決議並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人員除了俞渝之外,還有李國慶及其他三人。然後李國慶召集董事會,董事會做出選任李國慶為董事長及總經理的決議。李國慶根據董事會決議控制公司公章及財務章,進而實現對公司的全面控制。
2、李國慶的這一“奪權”過程的關鍵在於,李國慶召開臨時股東會時如何表決,其表決權比例到底多少。根據公開信息顯示,李國慶持股27.51%,俞渝持股64.2%。如果從該持股比例而言,如果俞渝不同意,沒有辦法做出成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決議。但是,李國慶認為他和俞渝所持股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李實際應持有的股權比例是45.85%,李再聯合其他股東,持股比例過半,因此可以做出成立董事會的決議。
3、李國慶最終能否“奪權”成功,取決於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有效。這涉及到公司法和婚姻法的複雜問題。股權是一種兼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綜合性權利,如表決權、分紅權等。雖然李國慶與俞渝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投資設立了公司,根據婚姻法,兩人的股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就公司事務的管理方面,如表決權,因不屬於財產範圍,應由公司法調整。所以,我認為,在兩人的離婚訴訟未結案之前,兩人應以各自名義 分別獨立行使包括表決權在內的股東權利。這份股東會決議很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所以,總體而言,李國慶搶公章的行為是否合法主要取決於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有效。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有效又取決於,李國慶能否在離婚訴訟未結案前以所謂實際持有股權比例的名義行使表決權。
4、儘管股東會的決議是否有效存在著爭議,但是李國慶應該經過深入研究,綜合評估。我認為他的策略是不管股東會決議是否最終被認定為有效,他先實際控制公司並爭取員工的支持,即使俞渝就此提起訴訟,也耗時較久。而兩人同時在打離婚訴訟,最終離婚訴訟可能會對兩人共同持有的公司股權進行平均分割,屆時李國慶所持有的股權比例也會達到4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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