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搶劫孕婦 法院:判刑6年!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這句俗語說的就是要靠正當合法的手段獲取財物。然而,有些人為了得到錢財選擇鋌而走險,殊不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得到的終將是法律的嚴懲。近日,昆明市東川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王某持刀搶劫一案。

  案情


  5天內連續搶劫2次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5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在東川區銅都街道辦事處汙水處理廠附近的鐵道上,採用持刀威脅的方法,向被害人劉某和燕某索要財物,因被害人反抗未能得逞,被害人劉某在搶刀過程中手被劃傷,經鑑定其損傷屬輕微傷。

  2019年10月10日19時50分許,被告人王某在東川區銅都街道辦事處溼地公園附近的鐵路上,再次採用持刀威脅的方法,將被害人、孕婦付某隨身攜帶的手機等物搶走,價值共計2732元。

  判決


  犯搶劫罪獲刑六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持刀威脅的方法,將他人財物搶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近日,東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搶劫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及社會危害性,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3000元。

  釋法

  搶劫最高可判處死刑

  主審該案的法官介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入戶搶劫,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搶劫數額巨大,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持槍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減輕處罰。

  雲南睿信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儉提醒廣大市民,尤其是女性,要儘量避免深夜出行,如果真要外出,儘量結伴而行,不要在人煙稀少或比較黑暗的區域逗留。

  遇到搶劫時,受害人應注意以下幾點:

  保持冷靜,儘量配合犯罪嫌疑人,保證自己的人身安全;

  注意語言和態度,不要激怒犯罪嫌疑人;

  細心觀察周圍環境,如在較偏僻的地方,不確定周圍是否有人聽到呼救後會來搭救,就不要盲目呼救,避免激怒犯罪嫌疑人或造成犯罪嫌疑人緊張,從而傷害被害人;

  仔細觀察犯罪嫌疑人的相貌、衣著、口音、走路姿態、生理特徵,如有無胎記等,以及犯罪嫌疑人進入和離開現場的方向,待報警後向公安機關說明,幫助警方有效查找犯罪嫌疑人。(雲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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