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華僑、華裔的概念區別與由來

這次新冠疫情發生後,由於國內防控措施得力,使疫情得以基本控制。國內成為最安全的地方。在這種情況下,一些海外華人紛紛要求回國,但有一些人得以順利回來,有些人則被拒之於國門之外,甚至還有些美籍華人的孩子因無法回國避疫,家長怒斥“孩子只是美國籍,但他還是中國人”!這是為什麼呢?在這裡我們就需要弄清楚華人、華僑、華裔的概念區別。


華人、華僑、華裔的概念區別與由來

我國第一部國籍法是頒佈於1909年3月的《大清國籍條例》。該條例對於國籍採用了採用血統主義原則。其中明確規定,“生而父為中國人者”、“生於父死以後,而父死時為中國人者”、“母為中國人,而父無可考或無國籍者”,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均屬中國國籍”,從而以使國家保護海外華人、華僑有了法律上依據,加強了海外華人、華僑對大一統中國的認同。也就是說,不論出生在何地,只要父母有一方為中國人,就具有中國國籍,受大清國保護。該國籍法主要是為保護生活在南洋的大清子民。但因當時大清國力虛弱,該國籍法徒有其表。
但因1907年,荷蘭殖民當局以屬地主義的原則制定《荷蘭新訂爪哇殖民籍新律》,規定凡生於荷蘭屬地的華僑皆為荷屬殖民地籍,荷蘭國籍法的“出生地主義”主義。所以客觀上生活在南洋的大清子民就具有了“雙重國籍”,而雙重國籍的糾紛也自然出現。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南洋各國紛紛獨立,特別是1949年新中國的建立,對東南亞各國影響非常大。按照1950年代的統計,當時中國華僑約有1200萬,其中東南亞佔據了一大部分。所以這些國家對自己國家內具有大量雙國籍的中國人並不放心,所以在1955年印尼萬隆會議上,中國就和印尼簽訂了《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取消華僑的“雙重國籍”身份,讓他們必須選擇一種國籍。“周恩來總理在記者招待會上明確說,雖然這個條約是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條約,但這種政策同樣適用於其他國家。


而正式從法律上確認“不承認雙重國籍”,是在1980年9月10日第五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也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生活在海外的中國人,要麼加入所在國的國籍成為“華人”,要麼保留中國國籍而成為“華僑”。
從法律上講,“華人”就是放棄了中國國籍而加入了所在國國籍的中國人,屬於外國公民。而“華僑”則屬於長期居住在國外,但保留有中國國籍,持有中國護照的中國公民。而“華裔”則屬於“華人”的後代,他們是徹徹底底的外國人,只不過身體裡流油中國人的血脈,用通俗的話說就是。他們是中國嫁出去的“女兒”,中國是他們的“孃家”,中國歡迎他們常 “回孃家”看看。“華人”與“華裔”的區別則在於,因為華人是由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因加入外籍而喪失中國國籍的,所以可以再申請恢復中國國籍(必須符合一定條件),而華裔因是徹徹底底的外國人,只能申請永久居留證而不能入籍中國。
所以那些加入外國國籍的孩子們,要麼恢復中國國籍,使用中國護照隨時回國,要麼仍持有外國護照,在得到中國的批准後獲取中國簽證以外國人的身份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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