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人父母應當配合學校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

《教育法》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學校、教師可以對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再看看如今社會,個別未成年的父母及監護人巴不得離孩子遠遠的,生怕煩著自己!等自己寂寞了去學校,為學校和老師提供國家教育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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