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確立家事法適用基本原則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定義】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民法典:確立家事法適用基本原則

洪振律師解讀

原《合同法》第2條:【合同定義】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的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本條規定是在原《合同法》第二條的基礎之上所作的一次重大修改。

民法典:確立家事法適用基本原則

1、合同的定義作為一般規定,這裡有兩處修改:

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修改為“民事主體之間”。

以“民事法律關係”的表述替代“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與民法典總則編第五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保持了一致。

2、本條第二款則明確了合同編的適用範圍;原則上適用於財產關係的協議,如出現例外的情況,可以依據本編下的相關規定參照適用。

根據有關身份關係協議的性質來確定是否能夠參照適用。在婚姻家庭編沒有相應規定的情形下,身份協議可以參照適用合同編的規定。

民法典:確立家事法適用基本原則

本條具有重要意義,即確立家事法適用基本原則,又落實了意思自治原則,是婚姻家庭法最重要的變革,承認了婚姻家庭成員之間的契約關係存在,但是契約關係的範圍到底多大、到底能夠解決哪些問題是需要進一步探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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