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股权代持的风险——显名股东悄悄卖掉股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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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378号案件

案情简介

孔总、张总是安瑞房地产公司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孔总持股72%,张总持股28%。

梁总是安瑞房地产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持有8.8%的出资份额。

在未通知梁总的情况下,孔总、张总将安瑞房地产公司100%股权及资产以2.45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

梁总认为孔总、张总的行为侵害其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孔总、张总连带赔偿损失及利息。

最高法案例:股权代持的风险——显名股东悄悄卖掉股权,怎么办?

观点交锋

梁总主张:孔总、张总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擅自转让公司股权及资产,造成其2800万元的实际投资及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孔总、张总应当按照股权比例赔偿损失。

孔总主张:转让股权是以市场价格正常转让,以公开透明方式进行转让,而且召开了多次股东会,转让前没有人提出异议,转让后也没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故没有侵犯梁总的权利。

法院裁判

最高法案例:股权代持的风险——显名股东悄悄卖掉股权,怎么办?

法院最终判决孔总、张总按份额向梁总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孔总、张总作为安瑞房地产公司的名义股东,将公司100%股权及资产转让给他人,但并未通知实际出资人梁总,孔总、张总应当向梁总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法院最后认定的赔偿数额是以股权转让款为基础计算得出,为16149232元。

律师建议

最高法案例:股权代持的风险——显名股东悄悄卖掉股权,怎么办?

1. 股权代持存在显名股东“不听话”、隐名股东难以显名、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等法律风险。如果不是不得已,要慎用股权代持的方式。如果不得已采取股权代持,至少应当签署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可明确约定以下重点内容:

(1)确认出资条款:显名股东确认隐名股东已将出资款足额交付显名股东。(并应保留银行转账凭证记录)

(2)约束条款:显名股东在收到因持有股权所获得的投资收益的一定期限内(例如3日内)应当支付给隐名股东;在隐名股东拟向他人质押代持股权时,显名股东应提供协助;显名股东对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处分权,并约定擅自处分的违约赔偿数额。

(3)配合显名条款:隐名股东有权随时解除股权代持协议,将股权转移到自己或指定的第三人名下,显名股东须无条件配合签署相关文件。可以提前要求显名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为了尽可能地确保未来顺利显名,隐名股东可亲自参与公司股东会表决,可以提前要求显名股东签署委托隐名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向公司其他股东表露自己的实际出资人身份,最好能事先取得其他股东同意显名的文件;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席位作出一定安排。

2. 《九民会议纪要》放宽了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而《九民会议纪要》第28条将这一条件放宽为: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实际出资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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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巍,北京律师、注册会计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曾任职于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仲裁、投融资、房地产、矿产、证券等。擅长从客户商业目的出发,解决根本问题,诉讼仲裁只是实现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矿产资源案件胜诉实战指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著《民法典适用指南与典型案例分析》,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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