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之后不回微信,到底应不应该

近日,宁波的孕妇王小姐因未在10分钟内回复单位微信工作群的信息被开除了。

下班之后不回微信,到底应不应该

@所有人,现发布一个关于xxxx的通知,全体人员收到后,请回复。”

据报道,7月初的一天,晚上10点23分,某公司负责人在其微信工作群发布消息“要求10分钟内上报当月营业额,不发就辞退。”王小姐因已入睡未能及时回复。10分钟过后,负责人在微信工作群通知王小姐,“你已经被辞退了”。经过仲裁,王小姐得到了1.8万元的赔偿。

尽管王小姐维权成功了,但上班时间都没安排的工作,足见其也并不是那么重要,让人不得不质疑,用人单位是在故意找理由辞退员工。而“深夜10分钟内必须回复群消息”却戳中了很多职场人的痛点。

法理还是人情这是需要所有用人单位要好好衡量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就说,“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同时,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里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所以你看国家都这么要求了。那么晚点回复信息,天塌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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