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申請被拒絕,《預售許可證》下來後突然被退房,法院會怎麼判

博法律師說

多次提出退房退款屬於向房地產公司提出協商解除合同,房地產公司已經明確予以拒絕,雙方並未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合同仍然有效。


基本案情

2013年,溫某向A房地產公司購買某社區房屋一座,並支付房款30萬元。12月,A房地產公司與某房地產合作,把項目轉給了某房地產。2014年,溫某和某房地產簽訂了《商品房認購合同》,房屋的單價為每平方米4838元,總金額602573元。合同約定某房地產在取得項目《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將通知溫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溫某後來補繳了首付款1340元和車位款5萬元。


買了房子以後,溫某一直擔心某房地產公司不能按期交付,在2015年、2016年先後三次向某房地產公司提出退房退款,都被告知,房子退不了,只能等。這一等,就等到了2019年。2019年4月22日,某房地產公司該項目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7月27日,溫某的銀行賬戶收到款項351340元,向某房地產求證後得知,此款項為溫某之前所交房款。某房地產聲稱,房款退還,合同解除。


從2013年交了首付到2019年房子建成,6年過去了。溫某沒有等到房子,只等到了6年前交的首付款。6年過去了,原來4800一平米的房子已經漲到了近1萬一平米。溫某心中不服,將某房地產訴至法院,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向他交付約定的某房地產公司某號房產。

多次申請被拒絕,《預售許可證》下來後突然被退房,法院會怎麼判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

溫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認購合同》是有效合同,溫某支付了購房款後,在2015年11月17日向某房地產遞交了書面退款申請,某房地產已於2019年7月27日將溫某所交納的款項全部退還,應當視為雙方所籤合同已經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終止。判決駁回溫某的訴訟請求。溫某不服,上訴至晉城中院。


二審經審理認為:

溫某三次提出退房退款屬於向某房地產提出協商解除合同,某房地產已經明確予以拒絕,並通知溫某。雙方並未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合同仍然有效。


某房地產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應通知溫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卻未依約通知,而是在未經協商的情況下將已收房款退至溫某的賬戶,未徵得溫某同意,且違背了《商品房認購合同》的約定,不能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審判決撤銷原判,某房地產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繼續履行與溫某簽訂的《商品房認購合同》,依約通知溫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駁回溫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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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意思自治和遵守誠實信用都是合同法的重要價值追求。購房人提出書面的解除合同申請,開發商口頭拒絕且不返還房款。三年之後主動退回款項解除合同。表面看來,一方申請解除,另一方實際退款,解除合同的合意雖然跨越三年之久,但似乎已經達成。一審也因此判決雙方合同解除。


但是,本案開發商和購房人,無論專業知識或是對商品房買賣這一活動進程的掌控上,開發商都處於相對強勢的地位。所以,無論是三年之前的拒絕退款決定,或是三年之後的同意解除和徑行退款,購房人更多的是等待被選擇的結果。法律根據不同的合同解除原因設置了不同的實現條件,不同的實現條件正是對合同相對方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


綜合分析合同解除的構成要件,本案開發商主張合同解除在法律上難以得到支持,也不符合誠實守信的價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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