漸行漸近的房地產稅到底“梗”在哪裡

本文所稱的"房地產稅"是假設"房地產稅"是一種對房產持有者徵收普遍性的"物業稅",如房地產稅是一種針對高檔豪宅徵收高消費的"消費稅"不在本文的討論之列。

漸行漸近的房地產稅到底“梗”在哪裡

近些年,房地產稅一直出鏡率很高,無論是在"草民界"還是在"廟堂之上",特別在每次房地產調控的時間窗口,房地產稅是不是出現在大眾視野。早在2011年,上海、重慶已經在試行了房產稅。不過在本次兩會期間,隨著眾所周知的大規模減稅的政策的出臺,房地產稅再次被政府重提,似乎漸行漸近,但作為一項全國性的財產稅,將房地產稅在全國範圍內推廣開來,即使在"廟堂"決策層,仍然是有非常大的分歧的。那麼房地產稅出臺到底面臨著什麼樣的"梗",讓居於"廟堂"之上的最高決策層都無法統一意見,甚至連一份《房地產稅草案》都從來沒有出臺過。本文就房地產稅所面臨的的"梗"來說道說道。

房地產稅的梗在"法理"障礙

漸行漸近的房地產稅到底“梗”在哪裡

任何一項法律,自有其法理之所在,稅法也有稅法的法理,而房地產稅就是梗在這個"法理"上。

在中國目前的全球獨一無二的房地產政策和法律環境,徵收房地產稅存在"法理"缺陷。這個法理缺陷的根源在於我們國家的土地是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所有,土地不能私有,私人只有土地使用權,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用益物權,只能在用益物權期限內,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沒有處分的權利,說的通俗一點,那就是在中國,私人只是租或者承包國家或者集體土地,租賃或者承包期限一般在40-70年間。如果有讀者懂稅法的話,應該非常清楚,土地使用權在會計原則上不是固定資產,是無形資產,需要每年進行攤銷,也就是在資產負債表上,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是一年年縮水的。

私人獲取土地使用權是付出了給付土地出讓金的代價的,也就是說,40-70年的土地使用權,國家已經一次性徵收了40-70年的土地出讓金,再次徵收房地產稅,有重複徵稅的嫌疑。

漸行漸近的房地產稅到底“梗”在哪裡

當然,對於這個"梗",最近有所謂的"磚家"跳出來,說土地出讓金不是稅,是政府性基金非稅收入,房地產稅是稅,不衝突,沒有"法理"障礙。

的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確是按照非稅收入進行管理的,並不是"稅",但我認為如果以廣大群眾付出的沉重的"土地出讓金"不是"稅"為由,再以徵收一套真正意見的"房地產稅",是強詞奪理,畢竟在中國,"稅""費"從來都不分家,國家徵收的"費"其實就是"稅",這是中國獨立的政策體制所決定的。

現在無論是"廟堂"之上還是"草民界"提到的"房地產稅"都是一種普遍性的房地產稅,而不是一種收入調節稅,如果房地產稅只是一種收入調節稅,法理上筆者認為沒有問題,但如果是一種普遍性的財產稅,也就是國外所稱的"物業稅"的概念,那麼就存在根本性的法理障礙。

關於"房地產稅"的法理,目前還沒有哪個法學界的專家還是稅法界的專家真正就"房地產稅"徵收給出一套完整的法理邏輯。

房地產稅"梗"在對哪些"房"和"地"徵稅

漸行漸近的房地產稅到底“梗”在哪裡

中國960萬平方公里,面積廣袤,房地產市場是非常龐大的,是否要對農民承包的土地徵收房地產稅?是否要對宅基地及其上面的房屋進行徵稅?是否要對企業承包的農用地及其地上建築徵稅?是否對工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徵稅?是否對商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徵稅?這是房地產稅要回答的根本問題,即對哪些"房"和"地"徵房地產稅?

即使只對城市裡已經建造房屋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築徵收房地產稅,那也存在"梗"。

第一"梗"就是對工業用地和商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徵不徵收房地產稅。如果對工業用地徵收房地產稅的話,那麼就與這次兩會的大規模減稅的政府理念所衝突,對製造業等需要土地的實業企業造成很大的衝擊;如果對

第二"梗"就是城市土地的性質紛繁眾多,對一些不是商品房的福利分房要不要徵收房地產稅。中國有50年的福利分房史,但只有20多年的商品房歷史,在上海、北京這種大城市,存在大量的福利分房,很大福利房的土地性質是劃撥土地,很多福利分房的產權不屬於個人,屬於國家或者公家單位,個人只是承租方。隨著城市的發展,這些福利分房大都位於市中心,地段非常好,有些還是熱門學校的學區房,有很高的交易價值和市場價值,對這部分房地產要不要徵收房地產稅?如果不徵收,不但無法體現公平,而且因為福利分房的存量價值是非常巨大的,不徵收將導致很大的稅源減少。

房地產稅"梗"在徵收標準無法統一

漸行漸近的房地產稅到底“梗”在哪裡

目前所提的房地產稅,是一項全國性的稅種,屬於"物業稅",但如何徵收,徵收的標準,即使在"廟堂"界也沒有給出一套讓人信服,體現公平、體現稅法法理的徵收草案,目前坊間所傳的"房地產稅"徵收標準和方式在中國目前的土地制度和政策環境下,都存在致命的"梗"。

坊間房地產稅徵收標準一:首套免徵,二套起徵

首套免徵、二套起徵,這是目前上海試行的房產稅的徵收方案,但目前徵收範圍很有限,對打擊囤房、炒房並沒有什麼作用。目前上海試行的房產稅是按照家庭為單位的,所以很多擁有多套房的,可以通過離婚來規避。

另外上海試行的房產稅只對新購的二手房和新建的商品住房,並不對當時的福利分房、拆遷安置房進行徵收,這的確也影響公平。

坊間房地產徵收標準二:按面積徵收,設立一定人均免稅面積

上海的試行的房產稅對於戶籍是上海人的有一個人均60平的免稅面積,這個免稅面積對於自主家庭來講,是夠的,一般現在都是三代同堂。但這套徵收標準也打擊不了炒房和囤房,反而對改善型居住有限制,另一方面郊區房價便宜,面積大,可能一套郊區的別墅,還沒有一套市區的老房子價值高,而郊區別墅需要繳納房產稅,失去老公房反而不需要,導致市區房價越來越高,對引導人口向郊區的大的城市發展方向是不利的。

坊間房地產徵收標準三:按照價格徵收,設立一定的免徵價格。

市區的房子價高,但面積小,但並不代表居住在這裡面的人員就是有錢人,可能是拿著退休金的退休人員,如果按照價格徵收,他們是沒有足夠的現金去繳納房地產稅,也非常抗拒繳納。

當然,三個標準可以疊加,但筆者認為,這幾套方案早就討論了無數次,首先他只對可以市場交易的商品房或者已經交易過一次的房改房、安置房進行徵稅,對沒有交易的福利分房,安置房以及公租房都沒有徵稅,其次,只對住房進行徵收,對比住房面積更大的工業用地、商業用地,沒有涉及,如果只是對住房進行徵收,那不應該叫房地產稅,應該叫商品住房房地產稅。

房地產稅"梗"在徵稅成本畸高

漸行漸近的房地產稅到底“梗”在哪裡

在早些年,對房地產稅是否應該在中國這種國情下徵收,官方有些人士曾經寫過一些文章,表達過觀點,筆者舉個反響比較大的文章,這篇文章是原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許善達先生寫過一篇名為《房產稅不符合當前國情》的文章,認為中國的國情不適宜徵收房產稅,連房產稅都不適合徵收,更何談徵收房地產稅。大家有興趣可以去網上搜搜這篇文章。

許善達在《房產稅不符合當前國情》一文中提到一個重要的觀點,筆者貼上他的文章原話:

"為了讓學術界的研究人員能更準確地理解這個觀點,再用一點理論術語來說明:無論中央政府給地方政府的授權有多大,無論地方政府制訂的實施細則如何完美,博弈論中的"囚徒困境"一定首先使經濟富裕地區的地方政府返還房產稅,然後所有的地方政府都不得不加入返還的隊伍,最後事實上廢止房產稅,實現"納什均衡"的結果。"

"這個房產稅是一種存量稅收。居民在購買高檔房的時候並不支付這筆稅款,在購買併成為住房所有者以後,這些居民要在居住期內(可能是永久性的)分月、或者分季、或者分年繳納一筆不菲的稅款。而且,這筆稅款需要住房所有者用他們從其他途徑所取得的稅後收入中支付。"

"這筆稅款政府收到手,政府就可以用於政府開支;政府收不到手,住房所有者就用於自己的開支。這樣,這些地方政府就會和這些住房所有者長期或者說永遠處於"零和博弈"的狀態。"

"我們從理論上抽象掉具體的內容,可以發現,其本質和農業稅是一樣的。即:政府和居民之間的"零和博弈"關係。"

"對住宅在保有環節開徵房產稅就相當於中央政府設計而地方政府出臺一個制度,把地方政府和住房所有者永久性置於"零和博弈"的關係中。"

"在這種形勢下,中央政府再設計一個新的地方政府和住房所有者之間的"零和博弈"的房產稅?讓地方政府(通過地方稅務局)長期處於對一些住房所有者不得不強制實施沒收住房所有者的其他財產、查封房產、沒收房產的工作狀態?"

"用'可能造成難以估量的負面效果 '來描述已經是相當留有餘地的提法,用'必然 '也不過分。宣佈對住宅開徵房產稅就相當於宣佈恢復徵收農業稅一樣,必定會嚴重損害社會的和諧。"

"如果寄希望於稅務機關良好的徵收水平來解決房產稅徵收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那也必然會落空。"

"現行稅制中的房產稅已經規定,居民出租房屋(無論是商業用房還是住宅)都必須繳納房產稅。雖然稅款是從住房所有者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中支付的,不屬於"零和博弈",但由於目前地方稅務局沒有能力掌握個人出租房產信息,不知道某個房產是否在出租。實際上出租房屋的人有多少依法繳納了房產稅?"

"因為租金都是按月、按季、按年支付的,除了稅款來源與房產稅有所不同,出租房屋的房產稅從徵收方式上很類似在保有環節的房產稅。如果從租金(可以被視為"增量")中支付的房產稅都難以徵收,從其他收入(可以被視為"存量")中支付的房產稅豈不更難以徵收? "

許善達先生在文章已經詳細的描述了房產稅在中國目前的國情下徵收所面臨的困難,也就是本文所稱的"梗",筆者以"梗"的概念總結一下:梗在徵收房產稅與"農業稅"一樣是政府與居民的"零和博弈";梗在是地方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為吸引富人投資,最終都會通過各種方式事實上廢除"房產稅",實現 "納什平衡"。

通俗一點講:

第一:一旦開徵針對居民的普遍性的"房地產稅",則會將地方政府與居民出於完全對立面,就會發生徵收"農業稅"一樣的社會糾紛甚至惡性群體事件,造成社會的動盪。

第二:一旦開徵針對對居民的普遍性的"房地產稅",與地方政府引進人才,招商引資的政策是相違背的,地方政府特別是縣域地方政府間的招商引資競爭,根據博弈論的"囚徒困境",他們一定會通過返稅的方式事實上廢除房地產稅。政府返稅吸引投資事實上真實的發生在各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優惠條件上。

漸行漸近的房地產稅到底“梗”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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