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吉安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

(2020年4月22日吉安市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吉安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吉安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增加“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

二、在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相應位置增加“監察委員會”;在第四條中增加“監察委員會主任”;在第八條相應位置增加“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三、將第三條中“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修改為“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四、第八條中刪除“以及派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五、在第十條第一款中增加“誦讀誓詞完畢,領誓人、宣誓人自報姓名”;第二款中增加“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吉安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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