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傑律師:黑社會案件這樣審判違反國際刑事訴訟原則

姜傑律師:黑社會案件這樣審判違反國際刑事訴訟原則

作者:姜傑,北京姜傑律師事務所律師。

吉林張永福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2020年11月7日在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開庭。本辯護人就案件程序問題提出了六項違法,其中四項是違反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現把我的重審辯護詞“第一部分:本案程序的重大違法事項”中的違反程序事項分篇發表。上一篇是第一項違法事項,違反刑事訴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基本原則。詳見《掃黑除惡司法機關要堅持獨立行使職權刑事訴訟原則》。

第二項違法事項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制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此項在我參加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原二審時辯護詞(掃黑不能黑掃 法治不能狂歡)中提過,這次有些補充,待發布全部辯護詞時再呈現,在此不單獨發佈。

本篇是第三項違法事項,即違反“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張永福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中,糠醛廠案件是2015年已經判決的案件,這次為了掃黑除惡,官方把該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審判決,本該進入法院直接重審,但通化司法機關把該案納入到掃黑案件中重新偵查,重新起訴、在此判決。這直接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刑事訴訟要求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法律有規定的,必須按照規定去做,法律沒有規定的,司法機關不能去做。

我在庭審中提出此問題,通化市公安局有組織犯罪偵查支隊回覆稱:沒有進行重新偵查,只是為了回應法院、檢察院、律師所做的“補充說明”。這種說法當然是不成立的,詳見下文《辯護詞》節錄部分論述。

姜傑律師:黑社會案件這樣審判違反國際刑事訴訟原則

通化公安機關回復姜傑律師提出的程序問題

這種把已判決並執行完畢的刑事案件,重新起訴、再次判決的做法,不僅違反國內刑事訴訟法“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基本原則,而且也違反國際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這是我在張永福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辯護過程中獨自堅持的一項(之一)。我認為所有律師在遇到這種情況都可以這樣辯護。

“禁止雙重危險原則”是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規定的。我國政府1998年10月5日在聯合國總部簽署了該公約。

“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簡單說就是一個人不能因為同一個案件,受到兩次審判、刑罰。糠醛廠案件,涉案各當事人事實上受到了兩次追究。

姜傑律師:黑社會案件這樣審判違反國際刑事訴訟原則

本圖片回覆內容將在以後發文回應

以下為姜傑律師重審《辯護詞》節錄:

三、再審案件重新偵查、重新起訴沒有法律依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的“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2010年發生在糠醛廠的聚眾鬥毆案件,2015年經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法院審判,作出(2015)舒刑初字第78號刑事判決,以聚眾鬥毆罪對涉案的張永福、胡吉東、ZY、楊國輝、胡大偉、胡吉良、胡吉興、李海軍、王金山、張學英、趙敏儀作出判決。

2018年12月5日,吉林市人民檢察院以吉市檢刑檢審刑抗[2018]24號刑事抗訴書,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9年1月7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吉02刑抗26號《再審決定書》決定“本案由本院進行提審”。

2019年3月20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吉02刑再3號刑事裁定書裁定“一、撤銷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法院(2015)舒刑初字第78號刑事判決;二、發回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此後,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又將該案指定指定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審理。

最後,該案通化市人民檢察院根據吉林市政法委的指示,把該案併入張永福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重新起訴。

糠醛廠案件本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的規定,由吉林省舒蘭市法院重審,但案件卻回到偵查階段,被拿到了異地上一級公安機關通化市公安局重新立案偵查,通化市檢察院重新審查起訴,通化市中級法院審判。此做法沒有法律依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該案再審應由省舒蘭市(縣)人民法院按照一審程序重審。重新偵查、重新起訴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

基於上述理由本辯護人向法庭提出了糠醛廠聚眾鬥毆案通化中院無管轄權,提出了《非法證據排除申及程序矯正的辯護人意見》。如果法庭強行審理該案,那麼該案2018年通化市公安局重新偵查取得的所有證據均為違反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為無效證據,應予以排除,提出了《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但遺憾的是都沒有得到法庭的支持。

通化市公安局有組織犯罪偵查支隊在《對於律師提出排非申請的說明》給本辯護人的回覆是“通化市公安局對張永福涉黑案件發回重審工作,僅對法院、檢察院及律師提出的相關問題給予補充說明,並未重新偵查,案件事實及證據並未發生變化。”此回覆罔顧事實:

其一,刑事偵查卷宗第30卷、第31卷都是2018年公安機關對糠醛廠案件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從形式上它就不是說明。

其二,2018年案件還沒有起訴,案件還沒有到檢察院、法院,偵查階段也沒有許可犯罪嫌疑人請律師,哪裡來的“對法院、檢察院及律師提出的相關問題給予補充說明”?

其三,通化市人民檢察院重新就糠醛廠案件寫了起訴書(詳見2019年1月25日通檢刑檢訴[2019]3號《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沒有重新偵查,哪裡來的重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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