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傑律師:建立律師代理申訴制度要保障申訴代理律師的閱卷權

姜傑律師:建立律師代理申訴制度要保障申訴代理律師的閱卷權

作者:姜傑,北京姜傑律師事務所律師。

刑事申訴案件閱卷難,這是因為長期以來法院對待申訴案件的態度,是不希望當事人申訴,他們認為太多改變生效判決會損害司法權威。

這樣的認知和態度也導致大量申訴案件的積壓,很多被迫轉變為信訪案件。而信訪老百姓喜歡走上層路線。為此各地派截訪、接訪人員,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由此誕生了新的產業詳見《姜傑律師:信訪的食物鏈與產業鏈》。

信訪很少解決具體案件問題,司法案件還是要司法解決,為此,《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

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規定了律師申訴階段的閱卷權利。

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發布《關於逐步實行律師代理申訴制度的意見》法發〔2017〕8號,明確了規定第九條明確規定“依法保障法代理申訴律師的閱卷權、會見權。在訴訟服務大廳或者信訪接待場所建立律師閱卷室、會見室。為律師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對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複製相關材料的費用予以免收。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提供網上閱卷服務。”

至此,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司法部對律師代理申訴案件的閱卷權是明確的,沒有設置任何條件。

以下是我代理四川攀枝花市一起刑事申訴案件,到米易縣法院閱卷,該院不給複製所謂的刑事偵察卷,向該院書面提出的《依法保障申訴階段代理律師閱卷權的法律意見》。

附:依法保障申訴階段代理律師閱卷權的法律意見

米易縣人民法院:

我接受委託代理HMY申訴,2021年1月12日到你院要求複製案卷材料。到檔案室,負責管理的你院工作人員拒絕複製證據材料(偵察卷),讓我們在那看,說閱卷,閱卷就只能看。我說這麼多卷我怎麼看?看也記不下來呀。要求複製或拍照遭拒絕,理由是卷裡有其他人電話號碼,律師看了怕洩漏。

為此,我們第二天(2021年1月12日)約見了主管刑事的何院長,何院長從《刑事訴訟法》和我提到的司法解釋,解釋了為什麼不給偵察卷。也提到了請示了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我也強調了正是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明確,才出臺司法解釋加以明確,保障律師在申訴階段的閱卷權。(雙方觀點詳見談話記錄和錄像)。

在此,我補充以下意見:

2014年10月23日,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議提出:“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

為落實黨中央這一重大決策,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逐步實行律師代理申訴制度的意見》(以下稱簡稱《意見》),該《意見》為保障申訴當事人的申訴權,對代理律師的閱卷權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第九條規定“依法保障法代理申訴律師的閱卷權、會見權。在訴訟服務大廳或者信訪接待場所建立律師閱卷室、會見室。為律師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對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複製相關材料的費用予以免收。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提供網上閱卷服務。”

至此,申訴案件律師的閱卷權規定是非常具體、明確的,再以任何理由找藉口不給申訴代理律師複製原審卷宗、限制複製範圍的行為都是與黨中央依法治國的大政方針作對的行為。都應該得到糾正!

希望你院在接此意見後儘快予以答覆律師。如果得不到解決我們將向黨中央、最高法院反應。並通過輿論監督反應申訴律師閱卷權問題。

北京姜傑律師事務所

姜傑律師

2021年1月21日

米易縣人民法院將如何答覆呢?關注我,下一篇文章將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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