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0號)
2、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201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3、關於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滬房管規範徵〔2012〕9號)、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於公佈部分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滬建法規〔2016〕664號)
4、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關於推進本市房屋土地徵收中企事業單位房屋補償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14〕13號)
5、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房〔2011〕77號)
6、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訂的《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12〕73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延長《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若干規定》有效期的通知(滬府發〔2017〕30號)
7、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堅持留改拆並舉深化城市有機更新進一步改善市民群眾居住條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17〕86號)
8、上海市房屋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他處住房核查工作的通知(滬房徵收〔2017〕72號)
9、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管理規定(滬房規範〔2018〕5號)
10、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技術規範(滬房規範〔2018〕6號)
11、其他相關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二、房屋徵收的目的
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八條及《關於確認241、242街坊舊區改造房屋徵收範圍的批覆》(靜府復〔2019〕17號),擬徵收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三、房屋徵收的範圍
(一)房屋徵收範圍:東至西藏北路、南至中興路、西至區教育學院、北至中華新路。
(二)具體門牌號:育嬰堂路256弄1號-6號、258號-276號(雙號);中興路897弄1號-157號(單號)、897弄62號-136號(雙號)、1021弄1號-44號、1025弄12號-16號、1039號;西藏北路661號。(詳見附圖)
四、徵收補償協議主體的確定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應當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徵收決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租用公房憑證、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計戶,按戶進行補償。(注:一個不動產單元發放多本不動產權證書的,按一證計戶。)
被徵收人以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所載明的所有人為準,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憑證、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所載明的承租人為準。
房屋徵收範圍內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或死亡的,按照《關於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或死亡的確定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簽訂主體的通知》(滬房管規範徵〔2013〕9號)文件執行。
房屋徵收範圍內的私有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所載明的所有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辦理相關繼承手續後,由繼承人簽約,多個繼承人的可以公證委託書或指定的第三方公信人士(詳見基地公示名單)當場見證委託過程的形式委託代表簽約。
五、居住房屋徵收補償所得的歸屬和安置義務
徵收居住房屋的,被徵收人取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後,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公有直管空置房屋由授權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清退佔用房屋人員搬出原址並交出空房。
六、被徵收房屋類型和建築面積的認定辦法
(一)被徵收房屋類型的認定
房屋類型根據《關於修訂的通知》(滬房〔90〕規字發第518號)、《關於調整本市房屋建築類型分類的通知》(滬房地資市〔2003〕141號),以房產產籍資料記載的房屋類型為準。
(二)被徵收居住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
1、被徵收公有居住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憑證所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租用公房憑證記載的是居住面積的,按下表所列的換算係數計算建築面積: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憑證中已有記載的、用於居住並已計算收取租金的閣樓,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2米和1.7米)的部分,按照實際居住面積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換算係數計算建築面積;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實際居住面積,以上表所列換算係數計算建築面積。其他情形的閣樓,不計算建築面積。但高度在1.2米以下且屬於唯一承租部位的閣樓,按照實際居住面積的一半,以上表所列換算係數計算建築面積。
租用公房憑證記載的獨用的廚房(灶間)、備餐室、廁浴室、壁櫥、箱子間、走道、曬臺、陽臺、天井、樓梯間等部位的面積不作為換算建築面積的基數,但單獨調配作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2、被徵收私有居住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
(1)已經登記的私有居住房屋,其建築面積一般以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地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地產登記簿為準。私有居住房屋中的閣樓(包括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附記”部分的閣樓),不予認定建築面積;已經登記的私有居住房屋,在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記載以外的搭建面積,不予認定建築面積。
(2)未經登記的私有居住房屋,以相關批准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實際建築面積小於相關批准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準。
(3)未經登記的私有居住房屋,有房屋建造批准文件但未記載建築面積的,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房屋調查機構實地丈量建築面積為準,超出房屋建造批准範圍的搭建部位不予認定建築面積。
(4)未經登記的私有居住房屋,無批准文件的不予認定建築面積,但有相關材料證明在1981年以前建造、並用於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房屋調查機構實地丈量的建築面積為準;1981年以後改擴建增加的部位不予認定建築面積。相關材料指房管歷史資料、地籍圖、街道(鄉鎮)出具的證明等。無法確定具體建造年份的,根據實地丈量的建築面積為準,每層認定的建築面積最多不超過土地使用權證記載的佔地面積,實際層數超過3層的,認定到3層,3層以上部位,不予認定建築面積。
特殊情形:對共同用地範圍內的同幢房屋存在多個獨立產權的,其中未經登記的私有居住房屋,以實際丈量的建築面積為準,但認定建築面積最多不超過該產權相對應的土證記載面積與該整幢房屋實際層數的乘積,實際層數超過3層的,按3層計算,3層以上部位,不予認定建築面積。
3、按以上規定中不予認定建築面積的部分,可以給予建築物殘值補貼(具體詳見本方案的建築面積的殘值補貼標準),但經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不予補償。
(三)被徵收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
1、非居住房屋的界定標準:
(1)原始設計為非居住房屋,延續至房屋徵收決定作出時仍作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與公有房屋出租人簽訂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關係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3)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為單位,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質明確記載為居住或者實際用作職工或者職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設計為居住房屋,經市或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居住房屋改變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別規定以外,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經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在2001年11月1日以後,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並領取營業執照,未經市或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居住房屋改變為非居住用途的,不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5)市、區(縣)勞動部門核發的《非正規就業許可證》,以及市、區(縣)民政部門或街道核發的《社區服務證》的持證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2、被徵收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
(1)有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的,以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記載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築面積為準。
(2)公有房屋簽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的,以合同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
(3)經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同意“居改非”的房屋,以審批文件記載的非居住面積為準。
(4)經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的非居住房屋,工商部門的相關申請和批准文件中有營業面積記載的,以相關文件記載的營業面積為準,所記載的營業面積大於房屋建築面積的,按房屋建築面積計算。
(5)經工商部門核發經營飯店、旅館營業執照的被徵收房屋,可按實際經營部位認定非居部位和建築面積;其他情況的營業執照,原則上按照被徵收房屋底層部位認定非居部位和建築面積。若相關材料只有非居部位沒有確定的非居建築面積的,可由房屋調查機構實地丈量。
(6)經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的原私有居住房屋且只有唯一部位的,工商部門的相關申請和批准文件中又無營業面積記載的,按取得營業執照時的戶籍人員人均建築面積2平方米計算居住部分建築面積,剩餘部分為非居住部分建築面積;若經計算,非居住建築面積小於2平方米的,則非居住建築面積認定為2平方米,剩餘部分為居住部分建築面積。
(7)被徵收公有居非兼用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
被徵收公有房屋因市或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部分居住部位改變為非居住用途,產生既有居住部分,又有非居住部分的,非居住部分建築面積的認定以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或“居改非”審批文件記載的面積為準,居住部分面積按“居改非”前原始記載的居住面積乘以相應換算係數後,減去認定的非居住部分建築面積,其剩餘面積認定為居住部分的建築面積。
3、經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且原始設計為非居住房屋的,應按照非居住房屋進行補償。在房屋徵收決定作出時,房屋內有戶籍人員的,不得作為居非兼用房屋,不得享受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
七、協議生效及履行
作出徵收決定之日起至簽約期內徵收簽約率達到90%的,徵收補償協議生效。簽約率未達到規定簽約比例,徵收決定終止執行。原則上五年之內不再安排舊區改造徵收工作。
本基地設簽約期一個月,簽約期具體時間另行公告。
徵收補償協議簽訂之後,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依約履行搬遷義務,若協議簽訂之日在基地集中搬遷之前的,搬遷期限自集中搬遷之日起30天內;若協議簽訂之日在基地集中搬遷之後的,搬遷期限自協議簽訂之日起30天內。(基地集中搬遷開始時間詳見公告)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約定的搬遷期限內不履行搬遷義務,經徵收部門書面催告後,仍不履行搬遷義務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解除已簽訂的補償協議,補償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終止。
八、房屋徵收補償方式
徵收居住房屋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居住房屋產權調換。
徵收非居住房屋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居住房屋產權調換。
徵收企事業單位的房屋《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關於推進本市房屋土地徵收中企事業單位房屋補償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規定辦理。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代理經租的宗教團體的房屋和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的房屋,被徵收人以貨幣補償為主。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與房屋徵收部門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補償金額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九、徵收居住房屋的補償、補貼及獎勵的計算標準
(一)徵收私有居住房屋:
被徵收居住房屋的補償金額=評估價格+價格補貼。
評估價格=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低於評估均價的,按評估均價計算。
評估均價=被徵收範圍內居住房屋評估總價÷居住房屋總建築面積。本基地被徵收房屋評估均價經被徵收居民選舉產生的評估機構評估並計算後另行公告。被徵收房屋評估價經複核,鑑定後有變動的,評估均價不受其影響。
價格補貼=評估均價×補貼係數×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經區人民政府認定本基地補貼係數標準為0.3。
被徵收房屋屬於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被徵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增加套型面積補貼。套型面積補貼=評估均價×補貼面積。套型面積補貼按照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租用公房憑證計戶補貼。經區人民政府認定每證補貼面積為
15平方米建築面積。(以下標準相同)被徵收房屋屬於成套獨用工房且在簽約期內簽約並在協議約定時間內搬遷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參照給予套型面積,金額為12平方米建築面積乘以評估均價。(計算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時,獲得的該款項應當計入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的折算公式)。
(二)徵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
徵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係終止,對被徵收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20%;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80%+價格補貼,被徵收房屋屬於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按規定增加套型面積補貼。
徵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被徵收人負責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賃關係繼續保持。對被徵收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價格補貼,被徵收房屋屬於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按規定增加套型面積補貼。
(三)徵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徵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對被徵收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100%;對房屋承租人的補償按照上條第一款的補償規定執行。
(四)徵收宗教團體所有及依法代管的居住房屋:
徵收由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宗教團體的房屋,以及依法代管的房屋,租賃關係終止。補償標準按照上條執行。
(五)居住困難戶的優先保障
1、居住困難戶的申請和審核:
居住困難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向區住房保障機構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區住房保障機構按照《實施細則》以及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規定對居住困難戶進行認定,並將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居住困難戶及其人數在徵收範圍內公示,公示期為15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在15日內進行核查和公佈。
2、居住困難戶的保障補貼:
按照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核定規定及以下折算公式計算後,人均建築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難戶,增加保障補貼,但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補貼可以用於購買產權調換房屋。
折算公式為: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
保障補貼=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22平方米-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
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評估價格(公有承租:×80%)+價格補貼+15平方米建築面積的特定房屋類型套型面積補貼(成套獨用工房:評估均價×12平方米建築面積,若有)
經區人民政府認定本基地折算單價為 24800 元/平方米(建築面積)。
(六)居住房屋的補貼標準
1、裝潢補貼:
被徵收房屋屬於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按500元/平方米建築面積給予裝潢補貼;被徵收房屋屬於成套獨用工房的,按1000元/平方米建築面積給予裝潢補貼。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其裝潢補貼需經評估確定的,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相關裝潢費用的證明材料。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其裝潢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償。不再按照以上標準進行裝潢補貼。
2、建築面積的殘值補貼:
以《實施細則》規定的計戶單位為基準,每證可以享受一次性建築面積的殘值補貼為5萬元/證。
若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根據下列標準給予對應的殘值補貼:
(1)房屋類型為舊裡、新裡、“兩萬戶”新工房、獨立住宅的公有居住房屋,公房租賃憑證中記載的獨用曬臺、天井、高度在1.2米以下(不含)的閣樓,不計入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按照記載的面積的一半乘以評估均價給予殘值補貼。
注:上述給予殘值補貼的部位均指公房租賃憑證中記載的獨用部位,公房租賃憑證中記載的公用部位不給予殘值補貼。
(2)公有房屋租賃憑證中記載的產權屬私的閣樓和私有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附記”部分記載的閣樓,高度在1.7米以上的,按照記載面積乘以評估均價計算殘值補貼;高度在1.2~1.7米(含1.2米和1.7米)的,按照記載面積的一半乘以評估均價計算殘值補貼;高度在1.2米以下的,按照記載面積乘以2000元/平方米計算殘值補貼。
(3)僅有土地使用權證而無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的私有居住房屋,經房屋調查機構實地丈量的,實地丈量的建築面積超出認定建築面積的部分大於5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超出部分按照1000元/平方米計算給予殘值補貼。
即計算公式為:(實地丈量的建築面積-認定建築面積-50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
(4)房屋類型為舊裡、新裡的私房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其記載建築面積以外的搭建部位不予認定建築面積,但超出5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搭建部位,超出部分按照1000元/平方米計算給予殘值補貼。
3、搬場、家用設施移裝補貼:
(1)搬場補貼:15元/平方米×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證低於800元,按800元/證發放。
(2)家用設施移裝費補貼:
①電話移裝費每臺140元(憑賬單);
②管道煤氣移裝費用每戶200元(憑賬單);
③熱水器拆裝每臺300元(憑賬單);
④有線電視移裝費每戶300元(憑收據);
⑤空調拆裝費每臺400元(憑發票);
⑥寬帶移裝費每號140元(憑發票);
⑦由供電部門批准安裝並由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出資的10安培以上電錶移裝費,按現行有關規定。
上述家用設施移裝費補貼,若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無法提供對應憑據或合計低於2500元/證的,按2500元/證計算;合計高於2500元/證的,根據對應憑據按實計算。
4、臨時安置費補貼:
(1)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由房屋徵收部門支付臨時安置費。計算標準為:
被徵收房屋屬於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每月臨時安置費=60元/㎡×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
被徵收房屋屬於成套獨用工房的,每月臨時安置費=90元/㎡×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
按上述公式計算後,每證臨時安置費不足4500元/月的,按4500元/月計算。
(2)過渡期限:
自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含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離原址並移交空房之日起至所選購的產權調換房屋書面通知辦理進戶之日止。在過渡期限內按月為單位計算臨時安置費,未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過渡期限少於3個月的,按3個月計算。
(3)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再增加搬家費補貼一次。
(4)所選購的產權調換房屋若因房屋徵收部門原因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交付房屋的,徵收人將在原有基礎上增發臨時安置費,凡超過期限3個月以內(含)的,按每月臨時安置費增發50%;超過期限3個月以上的,按每月臨時安置費增發100%。若因被徵收人、房屋承租人原因未按約定辦理進戶手續的,以及被徵收人、房屋承租人接到支付產權調換房屋差價款通知後未及時支付造成辦理進戶手續延期的,不增發臨時安置費。
(5)過渡方式:自行過渡。
臨時安置費不包含在補償安置協議中,在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填報空房單並搬遷後另行簽訂結算單。
5、均衡實物安置補貼: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非實物安置協議,可根據被徵收居住房屋建築面積給予每平方米2.2萬元的均衡實物安置補貼,每證均衡實物安置補貼低於65萬元的,按65萬元計算。
在簽約期內簽約並按時搬遷的可給予3個月的過渡費補貼,補貼標準參照期房臨時安置費標準。簽約期外簽約的,則不給予過渡費補貼。
(七)居住房屋的獎勵標準
1、簽約獎勵:
簽約期內,對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每證可獲得以下獎勵:
(1)徵收簽約獎勵:
①簽約期內
在簽約期之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且至簽約期滿之日,基地簽約率達到90%(含90%)的,按38萬元/證給予簽約獎勵;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超過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再增加1000元/平方米的協議簽約獎勵。
②簽約期後
簽約期結束後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按30萬元/證給予簽約獎勵;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超過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再增加1000元/平方米的協議簽約獎勵。
(2)居民簽約率獎勵:
在簽約期之內簽約,至簽約期止,居民的簽約率在90%基礎上(不含90%)每增加1%,增加給予1萬元/證的居民簽約率獎勵。
特別說明:居民簽約率=已簽約居民證數÷基地居民總證數×100%,簽約率若為90.99%,未達到增加1%,獎勵不增加,簽約率若為91.00%,增加了1%,獎勵增加1萬元/證,以此類推。
(3)早籤多得益獎勵:
凡在簽約期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根據簽訂協議的日期享受早籤多得益獎勵,基數為每證5萬元,自簽約期第一天後每天遞減500元。
計算公式為:
早籤多得益獎勵=5萬元-500元/天×簽約啟動之日至實際簽約日的天數。
簽約期結束後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不享受早籤多得益獎勵。
2、搬遷獎勵:
(1)搬遷獎:
在徵收補償協議生效後三十天內搬出原址並交出空房的可按證獎勵,每證10萬元。另每戶免費提供市內搬場車一車次。對簽訂非實物安置協議的被徵收人、公房房屋承租人,自搬離原址之日起一年內,被徵收房屋內戶口全部遷移的(含被徵收房屋內在冊無戶籍的);或者簽訂實物安置協議,選擇產權調換房屋全部交房後一年內,被徵收房屋內戶口全部遷移的(含被徵收房屋內在冊無戶籍的),憑身份證明、戶口遷移等相關證明材料,每證再增加2萬元。
(2)提前搬遷加獎:
在“搬遷獎勵”項基礎上,在簽約期內簽約,並在協議生效後且十五天內提前搬遷的,按每證獎勵18萬元。
在簽約期結束後簽約,並在十五天內搬遷的,按每證獎勵12萬元。
(3)居民搬遷率獎勵:
在簽約期之內簽約,至簽約期止,居民搬遷率達到98%的(含98%),增加給予5萬元/證的居民搬遷率獎勵;居民的搬遷率達到100%的,再增加給予5萬元/證的居民搬遷率獎勵。
特別說明:居民搬遷率=已簽約並搬遷居民證數÷基地居民總證數×100%。
(4)簽約期內簽約搬遷的利息獎勵:
徵收居住房屋(居民)、非居住房屋(個體工商戶)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簽約期內簽約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搬遷的,以本方案內規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金額(居住房屋評估價格、價格補貼、套型面積補貼、非居住房屋評估價格)、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如有)、各類補貼、獎勵的總額為基數
(但不包括居民簽約率獎勵、搬遷獎、提前搬遷加獎、居民搬遷率獎勵、非居住搬遷獎勵、過渡費補貼、臨時安置費補貼),按照徵收公告之日的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年利率的標準計息。(具體計算辦法見基地公告)居民簽約率獎勵、搬遷獎勵不包含在補償協議中,在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填報空房單並搬遷後另行簽訂結算單。
特別告知:本補償方案中的搬遷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全部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離被徵收房屋,在向徵收人移交空房的同時,被徵收房屋的房租、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網絡等公共設施費用必須結清,且被徵收房屋沒有設定抵押。
注:已依法按照徵收方案作出補償決定,或被司法強制執行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上述各項獎勵。
(八)除外情況
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代理經租的宗教團體居住房屋和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被徵收人不享受本條款的(六)至(七)各類補貼、各類獎勵,但可以享受本條款的(七)中的居民簽約率獎勵和居民搬遷率獎勵。
十、徵收居非兼用的非居住部分或個體工商戶的非居住房屋的補償、補貼及獎勵的計算標準
本條僅適用於兩種情形:居非兼用的非居住部分的補償、補貼及獎勵的計算標準;個體工商戶的非居住房屋的補償、補貼及獎勵的計算標準。
(一)非居住房屋憑證與營業執照(必須註冊在被徵收房屋內)齊全,按以下公式計算補償金額:
公有房屋:非居住房屋補償金額=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被徵收的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80%。
私有房屋:非居住房屋補償金額=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被徵收的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
(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因徵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的,按照《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進行補償。
(三)居非兼用的非居住部分或個體工商戶的非居住房屋的補貼標準
1、裝飾裝修、設備搬遷和安裝以及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的補貼:
對被徵收非居住房屋內的裝飾裝修、設備搬遷和安裝以及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等,按照被徵收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給予每平方米4000元的補貼,每證低於30萬元的,可按30萬元計算。
2、執照補貼:
對持有合法有效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必須註冊在被徵收房屋內)的,在簽約並搬出原址交出空房後一年內辦理註銷手續的,按房屋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給予30萬元/證補貼。
注:同一證被徵收房屋內有多個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仍按照一證予以補貼。
執照補貼不包含在補償協議中,在相應營業執照註銷後(如有多個營業執照的需一併註銷)另行簽訂結算單。
非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享受本補貼。經營場所為流動,但營業執照登記在被徵收房屋內的運輸類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可參照享受本補貼。
(四)居非兼用的非居住部分或個體工商戶的非居住房屋的獎勵標準
1、簽約獎勵:
(1)簽約期內
被徵收人、房屋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按被徵收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給予10000元/平方米的協議簽約獎勵,每證低於55萬元的,可按55萬元計算。
(2)簽約期後
被徵收人、房屋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外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按被徵收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給予8000元/平方米的協議簽約獎勵,每證低於40萬元的,可按40萬元計算。
2、搬遷獎勵:
被徵收人、房屋承租人自協議生效之日起30天內搬出原址交出空房的,可按證給予10萬元/證的獎勵。
在簽約期內簽約的,且被徵收人、房屋承租人自協議生效之日起15天內搬出原址交出空房的,可按證再給予10萬元/證的獎勵。
居非兼用的非居住部分按證不重複計算,根據居住部分標準按證給予搬遷獎勵。
非居住房屋搬遷獎勵不包含在補償協議中,在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填報空房單並搬遷後另行簽訂結算單。
特別告知:本補償方案中的搬遷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全部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離被徵收房屋,在向徵收人移交空房的同時,被徵收房屋的房租、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網絡等公共設施費用必須結清,且被徵收房屋沒有設定抵押。
注:已依法按照徵收方案作出補償決定,或被司法強制執行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上述各項獎勵。
(五)居非兼用房屋的計算:
徵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非實物安置的,應當按照居住用建築面積和非居住用建築面積分別計算補償金額,合併後的補償金額為該房屋的補償金額。
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調換的,應當按照上述合併後的補償金額,用居住房屋進行調換並結算差價;對提出居住困難申請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按照上述合併後的補償金額進行折算。
折算公式為:(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被徵收非居住房屋補償金額)÷折算單價÷居住困難人數;
保障補貼=折算單價×居住困難人數×22平方米-(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被徵收非居住房屋補償金額)。
被徵收非居住房屋補償金額=評估價格(公有承租:×80%)
(六)徵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可以按照居住用建築面積和非居住用建築面積分別計算上述各項獎勵。
只有非居住部分,沒有居住部分的全非居(個體工商戶),在簽約期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增加簽約獎勵18萬元;在簽約期之後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增加簽約獎勵14萬元。
(七)除外情況
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代理經租的宗教團體非居住房屋和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非居住房屋的被徵收人不享受本條款的第(三)款第2至3條以及第(四)款的各類補貼、各類獎勵。
十一、徵收非居住房屋(個人或單位)的補償、補貼及獎勵的計算標準
本條適用於除第十條以外的其他類型非居住房屋的個人或單位,房屋用途為非居住,包括但不限於營業、餐飲、娛樂、健身、休閒、辦公、工業、教育等。
(一)非居住房屋(個人或單位)建築面積和用途的處理
1、非居住房屋的建築面積,一般以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準。未經登記的建築面積,以規劃土地批准文件記載為準。實際建築面積小於規劃土地批准文件記載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準。未經登記且未經規劃土地部門批准建造的房屋,未經認定為違法建築的,可以給予殘值補貼。
2、非居住房屋的用途,按照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記載的房屋用途進行補償。未經登記的房屋,按照規劃土地或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批准文件記載的用途進行補償。未經批准改變房屋用途的,不得按照改變後的用途進行補償。
(二)徵收非居住房屋(個人或單位),按以下公式計算補償金額
不動產權的非居住房屋補償金額=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被徵收的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
公有非居住房屋補償金額=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被徵收的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80%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因徵收非居住房屋(個人或單位)造成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按照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10%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為: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被徵收的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10%
個人或單位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由評估機構對個人或單位在徵收範圍內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效益,結合個人或單位所屬行業特點進行評估。停產停業期限根據個人或單位實際停產停業時間確定,最長不超過1年。房屋徵收決定作出或徵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准後,個人或單位在徵收範圍內繼續生產經營的,對其由此產生的損失不予補償。
個人或單位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複核、鑑定。
(四)徵收非居住房屋(個人或單位)的補貼標準
1、裝飾裝修、設備搬遷和安裝以及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的補貼:
對被徵收非居住房屋(個人或單位)內的裝飾裝修、設備搬遷和安裝以及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等,按照被徵收非居住房屋建築面積,給予每平方米4000元的補貼,每證低於12萬元的,可按12萬元計算。
個人或單位認為其裝潢補貼、設備搬遷和安裝以及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等需經評估確定的,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相關費用的證明材料。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貼。
2、建築物的殘值補貼:
對被徵收房屋未經登記且未經規劃土地部門批准建造的建築物,未經認定為違法建築的,按該建築物實際建築面積給予1000元/平方米的殘值補貼。
(五)徵收非居住房屋(個人或單位)的獎勵標準
1、簽約獎勵
(1)簽約期內
非居住房屋(個人或單位)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可按照被徵收非居住房屋補償金額[即:非居住房屋補償金額(公有房屋:×80%)、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裝飾裝修、設備搬遷和安裝以及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的補償]的5%計算簽約獎勵,每證低於20萬元的,可按20萬元計算。
(2)簽約期後
非居住房屋(個人或單位)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可按照被徵收非居住房屋補償金額[即:非居住房屋補償金額(公有房屋:×80%)、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裝飾裝修、設備搬遷和安裝以及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的補償]的3%計算簽約獎勵,每證低於15萬元的,可按15萬元計算。
2、搬遷獎勵
非居住房屋(個人或單位)的被徵收人、房屋承租人在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搬出原址交出空房的,可按照被徵收非居住房屋補償金額[即:非居住房屋補償金額(公有房屋:×80%)、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裝飾裝修、設備搬遷和安裝以及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的補償]的10%計算搬遷獎勵,每證低於30萬元的,可按30萬元計算。
特別告知:本補償方案中的搬遷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全部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離被徵收房屋,在向徵收人移交空房的同時,被徵收房屋的房租、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網絡等公共設施費用必須結清,且被徵收房屋沒有設定抵押。
注:已依法按照徵收方案作出補償決定,或被司法強制執行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上述各項獎勵。
(六)除外情況
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代理經租的宗教團體非居住房屋和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非居住房屋的被徵收人不享受本條款的第(四)款第2條以及第(五)款的各類補貼、各類獎勵。
十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選購方法
詳見《靜安區241、242街坊舊城區改建房屋徵收產權調換房屋選購辦法》。
十三、房屋徵收評估機構選定
本基地經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簡單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評估機構。
十四、補償決定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以及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因未履行搬遷義務,由房屋徵收部門解除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
十五、補償決定的司法強制執行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六、受委託的房屋徵收事務所名稱
上海市閘北第一房屋徵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
十七、其他事項
1、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如實提供文書送達地址。因提供或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能及時告知徵收部門、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絕簽收,將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2、徵收補償協議簽訂後,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徵收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負責將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遷出。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未遷出的,視同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遷。屬於空關房屋的,由徵收人負責通知。
3、簽約當事人選擇貨幣化補償方式的,簽訂附生效條件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選擇購買基地提供配套商品房的簽訂附生效條件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和《購房意向書》,另需填寫《配套商品房供應單》。
4、私房產權人死亡的,由全體繼承人憑繼承權公證文書、遺囑公證書、接受遺贈公證書、司法判決書、司法調解書、仲裁書原件等,辦理徵收補償相關手續。無上述相關文書的,經房屋徵收評議監督小組審核查明權利主體後,辦理徵收補償相關手續。
5、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若確因自身原因無法處理被徵收房屋補償事宜的,通過公證委託他人辦理或第三方公信人士當場見證委託過程並形成相應文書。
6、本基地按規定在公示欄公示徵收補償工作的有關事項。
7、本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中的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靜安區241、242街坊舊城區改建房屋徵收
產權調換房屋選購辦法
根據市相關部門制定的配套商品房使用規定及《靜安區241、242街坊舊城區改建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結合本地塊實際,特制定本選購辦法:
第一條 產權調換房源
以下房源一房一價,室號、面積、房價等詳見公示欄。
以下房源每證限選購一套
房源選購實行先簽約、先選擇、先購買,購完為止。
(一)配套商品房
1、就近房源:
(1)寶山顧村原選址基地4號地塊,房屋均價33400元/平方米。
(2)選購上述房源時,房型為一房的可享受12萬元/套的優惠補貼;二房的可享受16萬元/套的優惠補貼;三房的可享受18萬元/套的優惠補貼。
就近房源每證僅可選購一套。獲得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能選購就近房源。
2、異地房源:
(1)閔行浦江原選址基地S8-01地塊,房屋均價34000元/平方米。
(2)閔行旗忠基地24A-02A地塊,房屋均價27400元/平方米。
(3)松江佘山北基地18A-03A地塊,房屋均價24800元/平方米。
(4)松江佘山北基地51A-04A地塊,房屋均價24800元/平方米。
(5)選購上述房源時,房型為一房的可享受18萬元/套的優惠補貼;二房的可享受25萬元/套的優惠補貼;三房的可享受28萬元/套的優惠補貼。
3、對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選購上述房源(即就近房源及異地房源)並享受優惠補貼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辦理房屋有關手續時,仍需按照原房屋均價承擔相應費用。
上述房源若用於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房源使用時,則一律不享受優惠補貼。
特別告知:徵收補償協議生效後,在確保剩餘居民合理比例使用的前提下,經靜安區舊區改造指揮部同意,可將部分多餘房源收回,收回房源清單將提前在徵收範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日,公示期內被徵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仍可選購上述房源。
第二條 房源選購規定:
1、選購套數的規定:以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公有房屋租賃憑證為單位,原則上實行“一證一套”選購,即在房源總價限定條件之內,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在基地提供房源內選購一套產權調換房源。
2、選購房源總價的規定: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購配套商品房的,其房源總價不超過該證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金額、裝潢補貼、建築面積的殘值補貼、簽約獎勵(不含居民簽約率獎勵)的總和之內。
特別告知:選購房源的優惠補貼不包含在上款的總和之內。
注: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金額=評估價格(公有房屋:×80%)+價格補貼+套型面積補貼
3、選購房型規定:房型根據對應的家庭進行選購,1個家庭可以選購一房或兩房房型,2個家庭及以上可以選擇一房或二房或三房房型。先選先購,購完為止。家庭指夫妻配偶及未到法定婚齡的子女。)
第三條 獲得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的被徵收戶的房源選購規定:
1、獲得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的被徵收戶,可選房範圍為異地房源中的房源。
2、該戶經認定核查為居住困難戶的,可按照居住困難人員人均22平方米為標準,在本條第1款的可選房源內根據相應的面積和相近的房型選購。
3、選購房源總價的規定: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購的產權調換房源,其選購房源總價應當不超過評估價格(公有房屋:×80%)、價格補貼、套型面積補貼、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裝潢補貼、建築面積的殘值補貼、簽約獎勵(不含居民簽約率獎勵)的總和之內。特殊情況經認定確需超出限定的,超出該戶各類補償費用(不包括居民簽約率獎勵、搬遷獎勵、臨時安置費補貼、選購房源的優惠補貼)部分的金額不得大於所選購房屋中最少的一套房屋的房價款。
4、在房源總價限定條件之內,選購套數根據被保障補貼人員的保障面積和家庭情況綜合考慮。選購房型參照第二條第3款。先選先購,購完為止。
5、對符合要求,選擇多套產權調換房屋的,臨時安置費補貼按如下辦法計算:
(1)首先根據原計算公式計算出每月總臨時安置費,之後根據多套房屋中每套房屋的價格佔總房屋價格的比例,分別對應計算該套房屋的每月臨時安置費,即該套房屋的每月臨時安置費=每月總臨時安置費×(該套房屋的價格÷所選全部房屋的總價格)。計算結果取整數。
(2)過渡期限:
自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含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離原址並移交空房之日起,根據每套產權調換房屋書面通知辦理進戶之日止分別計算臨時安置費,即第一套房屋的每月臨時安置費×第一套房屋的過渡期限+第二套房屋的每月臨時安置費×第二套房屋的過渡期限+……(以此類推)
第四條 特殊情形
1、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確因居住困難需選購1套以上房屋,但並未獲得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的,應提出書面申請,並承諾全部在冊戶籍人口接受他處住房情況的核查。經核查,確無他處住房的在冊戶籍人員,可參照居住困難人員人均22平方米為標準,在基地提供的產權調換房源內進行選購。
2、選購房源總價的規定:其選購房源總價應當不超過評估價格(公有房屋:×80%)、價格補貼、套型面積補貼、裝潢補貼、建築面積的殘值補貼、簽約獎勵(不含居民簽約率獎勵)之和。特殊情況經認定確需超出限定的,超出該戶各類補償費用(不包括居民簽約率獎勵、搬遷獎勵、臨時安置費補貼、選購房源的優惠補貼)部分的金額不得大於所選購房屋中最少的一套房屋的房價款。
3、其選購房源套數(就近房源僅可選購1套一房或二房)、房型、臨時安置費補貼的計算參照本辦法第三條第4、5款。
特別告知:經核查,若他處有房的,則不適用本條款。
第五條 其他說明
選購的產權調換房屋辦理進房手續、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以及所需交納的契稅、印花稅、維修基金、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由購房人按相關規定自行支付。
靜安區241、242街坊舊城區改建房屋徵收
居住困難戶認定和補貼辦法
一、目的和依據
為規範靜安區241、242街坊舊城區改建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關於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的核查和認定工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他處住房核查工作的通知(滬房徵收〔2017〕72號)、參照《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住房面積核查辦法》(滬房管規範保〔2012〕8號)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和補貼歸屬
本辦法適用於靜安區241、242街坊舊城區改建房屋徵收範圍內由被徵收人(戶)、公有房屋承租人(戶)自願提出申請核查的。
居住困難戶的房屋徵收補償所得包括保障補貼,按照《實施細則》規定,屬於被徵收人所有,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三、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核定對象
符合下列情況的,可核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
(一)截止“不得實施相關行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9年9月23日),在被徵收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在本市無他處住房,或雖有他處住房但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的人員。
(二)截止“不得實施相關行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9年9月23日),不具有被徵收房屋處常住戶口,在本市無他處住房,或雖有他處住房但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的人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
1、原戶口從被徵收房屋內遷出的軍人、海員、船員、野外築路、勘探、就學等人員,現戶口在部隊、單位或學校的;
2、原戶口在被徵收房屋內,因正在服刑、勞動教養而戶口被註銷的人員;
3、被核定為本地塊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的配偶(不含外籍、港澳臺人士),其戶籍不在被徵收房屋處,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結婚證開具的日期至本地塊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日滿一年的;
(2)結婚證開具的日期至本地塊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日不滿一年,且與配偶所生子女戶口已報入被徵收房屋內的。
4、有本市戶籍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含外籍、港澳臺人士),其生父母一方被核定為本地塊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的(離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離婚協議書明確的未成年人撫養權歸屬認定)。
5、原戶口在被徵收房屋內,因支邊、支內、支疆及上山下鄉遷出且現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並提供在徵收決定之日前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正在辦理入戶被徵收房屋的相關憑證的,且之後報入該處戶籍。
(三)“不得實施相關行為的公告”作出之日(2019年9月23日)前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核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若公有房屋承租人已死亡的,依法確定新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簽約主體)可核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
(四)截止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日後的一年內,簽約期內簽約的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中有報本市戶籍的新出生嬰兒的:
1、在簽約前被徵收戶已提出居困申請並經審核認定符合居住困難戶的,認定的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中有已懷孕的,且新生嬰兒在本市報出生的,可追加認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並以結算單形式增加居住困難保障補貼。
2、在簽約前被徵收戶已提出居困申請但不符合居住困難戶的,但增加新生嬰兒後,經審核認定符合居住困難戶的,可以調整房屋徵收協議形式增加居住困難保障補貼或者以結算單形式增加居住困難保障補貼。
3、在簽約前被徵收戶未提出居困申請,該戶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懷孕後及時提出居困申請,若房屋徵收協議尚未開始履行可以受理居困申請,增加新生嬰兒後,經審核認定符合居住困難戶的,可以調整房屋徵收協議形式增加居住困難保障補貼。若房屋徵收協議已開始履行則不再受理居困申請。
4、符合上述規定調整房屋徵收協議的,按照新的時間簽訂協議。但按照原房屋徵收協議的獎勵補貼進行計算有損失的,損失部分可以以結算單形式結算。
四、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不予核定對象
(一)戶口在被徵收房屋的,截止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日已離婚,包括但不限於判決(調解)書、離婚協議書等文件表述含義為在被徵收房屋無居住權的或者離婚協議書明確戶口應當從被徵收房屋遷出而未遷出的人員。
(二)戶口在被徵收房屋的,截止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日房屋已轉讓、出售、承租權差價交換,因其戶口未從被徵收房屋遷出造成受讓人無法遷入戶口的人員。
五、他處住房的認定標準
(一)他處住房的涵義
他處住房,是指徵收地塊範圍內居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員(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截止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日5年(含)內,有下列情形的:
1、本市他處的承租公有房屋(包含公有房屋使用權轉讓合同);
2、本市他處的產權住房(包含網籤購房合同、網籤預售合同、預告登記);
3、將他處的產權住房出售或贈與或其他方式轉移產權份額的,或公有住房承租權差價交換的;
4、因本市他處住房(含宅基地)動遷(徵收)獲得的補償安置房或產權調換房屋的;
5、因本市他處房屋拆遷(徵收)獲得過貨幣補償的(按標準折算成面積);
6、本市獲得過住房貨幣補貼;
7、本市他處的宅基地住房;
8、本市他處落實私房政策發回產權由業主自管的住房;
9、本市他處的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
(二)他處住房核查對象
《上海市房屋徵收居住困難補貼申請表》中載明的全部申請人。
(三)他處住房建築面積確定
1、產權住房按照《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下同)記載的建築面積確定。尚未領取《不動產權證書》的,根據網籤合同載明的建築面積確定。
2、公有承租房按照《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等記載的居住面積,居住面積根據房屋類型結合對應的換算係數計算建築面積。換算係數按《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滬房管規範徵〔2012〕9號)執行。
(四)他處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的認定標準
1、被徵收房屋居住困難申請人的他處產權住房內無戶籍的,根據他處產權住房建築面積中所享受的權益,低於15㎡時,可認定為他處住房困難;
2、被徵收房屋居住困難申請人的他處產權住房內有戶籍的,根據他處產權住房建築面積除以他處住房戶籍在冊人員和他處住房產權人的人數之和,低於15㎡時,可認定為他處住房困難;
3、被徵收房屋居住困難申請人的他處公有住房建築面積(居住面積乘以相應換算係數)除以他處住房戶籍在冊人數,低於15㎡時,可認定為他處住房困難。
4、被徵收房屋居住困難申請人有多套他處住房的,建築面積應當合併計算,合計後仍低於15㎡時,可認定為他處住房困難。
5、根據本辦法三(二)條款,不具有被徵收房屋處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符合核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的,若該未成年人在他處住房內有戶籍,則不計入他處住房人數。
6、根據本辦法三(三)條款,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核定為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人員的,若該公有房屋承租人在他處住房內有戶籍則不計入他處住房人數;若擁有他處有住房產權的,則不計入他處住房產權份額。
本規定的他處住房戶籍在冊人數是指他處住房的在冊戶籍至徵收決定作出之日已滿一年的人數。
六、困難補貼核定計算公式
按照本辦法和《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折算公式計算後,人均安置建築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為“居住困難戶”,可增加居住困難補貼,但已享受過經濟適用房政策的除外。非居住房屋(全非居)不得享受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
(一)居住房屋
折算公式: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折算單價÷核定的居住困難戶人數。
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評估價格(公有承租:×80%)+價格補貼+15平方米建築面積的特定房屋類型套型面積補貼(成套獨用工房:評估均價×12平方米建築面積,若有)
居住困難補貼=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22平方米-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
(二)居非兼用房屋
折算公式為:(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被徵收非居住房屋補償金額)÷折算單價÷居住困難人數;
保障補貼=折算單價×居住困難人數×22平方米-(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被徵收非居住房屋補償金額)。
被徵收非居住房屋補償金額=評估價格(公有承租:×80%)
七、申請和審核
(一)申請提出
居住困難審核申請,應當由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出居住困難申請,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難核查申請。
截止附生效條件協議簽約期滿且房屋徵收協議簽約前,尚未提出申請或雖提出申請但未提交完整申請資料的被徵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自行承擔逾期申請造成的獎勵補貼等經濟損失。
房屋徵收協議已開始履行(被徵收戶、公有房屋承租戶開始受領補償獎勵等款項或開始辦理產權調換房屋辦理進房手續)再提出居住困難申請的,不再受理。可另行通過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申請。
(二)申請材料
1、申請人(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簽名的《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申請家庭成員和住房基本情況及查詢申請表》。
2、共同申請人簽名同意接受核查他處住房情況、戶籍並公示結果的書面文件、《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申請家庭成員和住房基本情況及查詢申請表》。
3、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4、被徵收房屋和需核查的他處住房戶口簿等戶籍證明;無本市常住戶口的需提供所在地戶口簿等戶籍證明。
5、共同申請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外地配偶居住證明和戶籍證明、未成年人的出生證明;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需提供本人單身承諾書;離婚者,應當提交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調解)書及離婚後未婚證明。
6、共同申請人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權屬憑證或租賃公房憑證、戶口簿等有關憑證。
7、若該戶人員放棄申請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的,應當提交放棄申請人員的《放棄申請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承諾書》;或者共同申請人承諾他人放棄申請的書面文件。未經申請核查的人員不得增加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
8、徵收事務所核實放棄申請居住困難保障補貼人員的審查材料。
9、核定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工作流程
1、受理
(1)被徵收人(戶)、公有房屋承租人(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書面材料向徵收事務所提出核查申請。
(2)徵收事務所對申請戶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核查:對資料不全的申請戶應當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申請戶在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5日內提交補充材料,未在5日內提交補充材料的,視為該戶放棄);對資料齊全的申請戶,予以受理並將申請戶信息輸入信息系統。
2、住房核查
受理後,由市、區相關部門對申請戶的他處住房等核查。
核查過程中,需要申請戶提供相應材料的由徵收事務所告知,申請戶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10日內提供補充材料,逾期不提供的,視為該戶放棄。
3、認定公示
核查後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居住困難戶相關信息,在徵收範圍內公示15日。公示期內如有提出異議的,將在15日內進行核查和公佈;公示期內如未提出異議的,公示期滿後按規定增加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
4、放棄申請
被徵收人(戶)、公有房屋承租人(戶)提出放棄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的,應在簽約前由原全體申請人共同簽署放棄房屋徵收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的書面文件。
八、法律責任
補償協議生效後,發現因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造成認定有誤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停止發放該戶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
在審核認定過程中,發現申請人存在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九、居住困難戶認定小組組成
靜安區241、242街坊地塊舊城區改建項目居住困難聯合認定小組由區舊改總辦、房管局等部門人員組成。
十、監督保障
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工作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並自覺接受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對認定各環節合法性的監察、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