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晋升副高职称需基层服务1年以上?委员:立法不宜一刀切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南都记者注意到,此次分组审议对草案第五十六条存在争议,多名与会人员认为,部分条款过于“一刀切”。亦有委员强调,应保障长期在基层、贫困地区扎根的医疗人员的优惠待遇。

据悉,草案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

第三款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对于此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卫小春表示,上述第三款可以作为政策性规定,但若写入法律中执行起来就很困难。

“为什么一定要规定得这么具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姒健敏认为,基于第一款的原则性规定,可以让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细则,“国家法律不应该规定得那么细”。

他还表示,这一条款仅规定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时的要求,但“升正高级职称要不要?”

姒健敏还提出疑问,全国均一刀切以“一年”为标准是否科学?据他介绍,对于去基层服务的医生,目前各地有薪酬津贴、优先晋升等特殊优惠措施。对此,可以在第一款中作原则性规定。

“我觉得,一部大法、基本法,作这种‘一年’的具体规定,不太相称。”姒健敏解释。

卫小春则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以上职称的,一般应当有基层服务的经历。

关注长期扎根基层地区医疗人员的优惠待遇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还规定,对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薪酬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特殊优惠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更优惠的待遇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静芝认为,对这一规定表示“非常同意”。但她强调,越艰苦的地方因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等问题越得不到优厚的待遇。

对此,她建议,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建立卫生人员到基层边远地区长期从事医疗工作制度,对于长期在基层、贫困地方扎根的医疗人员给予薪酬、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奖励方面的优惠待遇。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包信和则表示,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非常好”。但他认为,“特殊优惠”的表述不够明确。

“作为一个法律,实施优惠待遇就很好了。”他建议,草案应该去掉“特殊”的表述。

他同时表示,后文中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更优惠的待遇措施”也应当删除。“前面特殊的优惠措施还没有定,后面又写更优惠的待遇措施,就很难把握了。”

南都见习记者 宋承翰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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