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點看法 工程索賠應收集的材料(一)

江點看法 工程索賠應收集的材料(一)

工程索賠,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因非自身原因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時,基於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通過一定的程序向對方主張權利的要求。此處的權利,即可能指經濟費用補償,也可能指合同工期的延長。

建設工程的每一個環節都有可能出現索賠事件,都有可能產生索賠的發生,因此在建設工程的施工的全過程都應為可能的索賠收集材料。


江點看法 工程索賠應收集的材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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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賠應收集的材料

(一)項目前期審批手續

一般包括施工所需的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臨時用地許可證等行政批准文件。

上述項目前期審批手續的取得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有重要影響,上述手續通常由建設單位辦理,若建設單位未及時取得合法建設手續導致工期延誤並給施工單位造成損失時,施工單位可向建設單位發起索賠。


(二)發包人資質文件

一般包括髮包人應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以(三證合一)及從事相關開發活動所需的企業資質證書等文件。

具有相應的發包人資質文件是發包人擁有發包人主體資格的必要條件,一旦該條件沒法滿足,可能對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效力產生影響。


(三)承包人資質文件

一般包括承包人應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以(三證合一)及關於建築企業作為承包人的資質問題。

國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承包人的監管相比發包人更嚴格,因為承包人的資質往往對工程質量、工期和造價等多方面產生重大影響。通常,承包人超越經營範圍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應為無效;承包人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承攬工程,其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應為無效。


(四)標前文件

一般包括標前雙方簽訂的合同、單方出具的承諾書等文件。標前文件與認定施工合同效力、確定工程款結算依據密切相關,因此對工程款結算起到重要作用。另外,很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不存在標前文件,可能僅有一份中標備案合同。


(五)招標文件

一般包括招標圖紙,技術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有時還包括水文、地質、座標資料、補充投標文件。

實踐中,有些招標文件屬於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有些約定不屬於。在包含在施工合同中的招標文件與其他文件發生不一致時,通常按照合同約定的文件解釋順序確定優先適用的文件,即按照排列順序在先的文件履行。因該文件系招標人初次向投標人就項目情況、合同條件發出的文件,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礎資料,能較客觀地反映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實意圖和項目的基本情況,當該文件與其後簽訂的合同文件發生矛盾、衝突時,可能通過該等文件找到造成衝突的原因及責任方,該等文件仍屬雙方提出索賠的證據。

未包含在施工合同中的招標文件情況下,雙方實際履行合同時較少參與該等文件。但該等文件仍具備上述反映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實意圖和項目的基本情況的證明作用,該文件仍可能是雙方提出索賠的證據。同時,在項目存在黑白合同或多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下,此類材料還可以作為確認各份施工合同的效力及參照哪份合同結算的依據。


(六)招標圖紙

指一般由設計單位完成,建設單位用以進行施工招標的圖紙。目前通行清單計價的建設工程施工領域,招標圖紙通常是招標工程量清單製作的基礎。

實踐中,由於招標圖紙能比較準確體現工程內容及工程量,故經常在與建設工程內容及有關的爭議中使用。


(七)水文、地質、座標資料

指體現工程建設勘測、設計階段進行的各種地勘以及測量工作成果的文件資料,一般應由發包人提供,沒有地勘以及測量工作為工程建設提供數據和圖紙,任何工程建設都無法進展和完成。

實踐中,因水文地質、地下管網、座標控制點等因素引發的工期、價款、損害賠償等爭議中,發包人提供的上述相關資料可用於確認責任主體。


(八)技術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技術標準指針對需要統一協調的技術事項所制定的標準。技術規範指標準文件的一種形式,是規定產品、過程或服務應滿足技術要求的文件,它可以是一項標準、一項標準的一部分或一項標準的獨立部分。

就建設工程而言,技術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指適用於工程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標準,以及相應的規範、規程和有關技術文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承包人、發包人約定的技術標準、規範或有關技術文件可以高於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但不得低於上述標準,否則約定無效。

實踐中,上述技術標準、規範或有關技術文件是判斷和區分工程質量缺陷責任的重要依據,經常應用在與工程質量相關的爭議中。


(九)法律及政策性文件

在建設工程領域中,由於相關法律、法規的穩定性相對較強,一般情況下不會發生較大的變動,因此,在實踐中因法律、法規調整而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產生影響的情形較少,但在合同簽訂之初即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較多。


(十)發包人在招標過程中提供的其他資料

指招標人隨招標文件提供的用於投標人瞭解項目情況的資料、文件,具體包括參考資料、現場資料、勘察記錄等。

實踐中,此類資料收集一方面用於承包人的索賠,另一方面也可以作為發包人並未提供錯誤信息、主張免責的證據。

未完待續……

本文參考法律出版社《建設工程索賠與反索賠》第59-8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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