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燒紙錢引發森林火災 棲霞一村民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一個月

李某給母親上墳燒紙錢,不成想給自己引來三年零一個月的牢獄之災。

2019年4月5日9時30分許,李某與其弟到棲霞市蘇家店鎮潘家店村東山給其母親墳地祭拜時,李某在其母親墳前的鐵桶裡用打火機點燃紙錢,燃燒的紙錢被風從鐵桶裡刮出引發森林火災。2019年4月6日,棲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森林火災案現場實地勘驗:森林火災過火林地面積31.80公頃,燒死燒傷胸徑6-10釐米的赤松4.23萬株,林木價值84.6萬元。2019年9月2日,棲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制定《蘇家店鎮潘家店村東山山火燒跡地生態恢復規劃》,造林投資包括苗木費、栽植費、澆水費,461.55畝需栽植黑松102567株,每株3元,共需投資307700元,棲霞市人民檢察院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李某對被毀壞的林地461.55畝採取補種等措施恢復原狀,否則應承擔相關修復費用。

棲霞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失火罪。因李某的失火行為還破壞了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鑑於李某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及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一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應按照《蘇家店鎮潘家店村東山山火燒跡地生態恢復規劃》的要求,於判決生效後五年內在案發現場植樹461.55畝,修復被毀林地生態環境,逾期或不符合要求則向棲霞市蘇家店鎮潘家店村村民委員會給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07700元。

□法律鏈接:

第四條 法律責任的聚合與民事責任優先原則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條 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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