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金項鍊未遂,被判九年有期徒刑

大小新聞客戶端(YMG全媒體·大小新聞記者 任雪娜 通訊員 姜玉傑 攝影報道)

知法守法,就能享受權利和自由;一旦突破法律邊界,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海陽法院宣判的一起搶劫案中,被告人呂某某在金店搶劫兩條金項鍊,沒跑多遠就被店員和見義勇為的群眾抓獲,搶劫未遂換來的是九年有期徒刑。

案例簡介

呂某某因借高利貸欠債過多,無法償還,於是產生了搶劫的想法。2019年5月上午,呂某某懷揣事先準備的作案工具,來到某商廈金店櫃檯,佯裝要購買金項鍊。在試戴過程中,呂某某突然拿出摺疊刀朝該店兩名店員揮舞,並佩帶著兩條試戴的黃金項鍊從西門逃離商廈。金店的店員一直跟隨追趕並呼喊,後呂某某在距離商場100米處的路口被店員、見義勇為的群眾及民警當場抓獲,所搶項鍊被追回。經價值認定,被搶劫的兩條黃金項鍊價值人民幣82182.66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呂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搶劫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呂某某搶劫財物數額巨大,應依法判處。其搶劫財物雖已逃離商場,但商場店員一直跟隨,而後在距離商廈100米遠處被店員、群眾和民警抓獲,其並未真正控制財物,屬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應認定搶劫未遂。其庭審中自願認罪,可視情節予以減輕處罰。法院依法判處呂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執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聯合下發《關於確定盜竊罪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確定盜竊罪執行具體數額新標準,即認定盜竊罪“數額較大”的標準為“兩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標準為“六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為“四十萬元以上”。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本案中,呂某某的搶劫數額在六萬元以上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但是由於呂某某屬於搶劫未遂,且自願認罪,可以依法減輕處罰。

搶劫罪屬於嚴重危害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犯罪。呂某某因借高利貸而欠下鉅額債務,不惜鋌而走險,卻從此貽誤終生。在法庭上,呂某某失聲痛哭,後悔不已,卻為時已晚。人世間一切幸福都是靠辛勤的勞動來創造的,財富更需要用雙手去創造,而不是通過所謂的“捷徑”獲得。呂某某一念之差,終成悔恨。

主講人員:戰雅慧

搶劫金項鍊未遂,被判九年有期徒刑

個人簡介:戰雅慧,1990年出生,畢業於山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2013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2016年進入海陽法院工作,現為刑庭法官助理。

責任編輯:趙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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