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歧視湖北勞動者,是嚴重違法行為|南粵法眼

用人單位歧視湖北勞動者,是嚴重違法行為|南粵法眼

2019年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暴發。在一系列有力的措施下,我國的防控和治療工作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效。

科學的事實、證據表明,通過科學的核酸檢測等手段,可以有效排查是否為COVID-19感染者(包括有症狀者和無症狀者)。

但是,近期卻出現了一些地方的用人單位歧視來自武漢及湖北的勞動者就業的情況,盲目地排斥來自武漢及湖北的勞動者,這些行為與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的宗旨、規範嚴重相悖。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是我國促進就業、保障就業平等的基本法律。這部法律,規定了反就業歧視的基本規範。

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本條的“等”,應當解釋為不是工作性質所必需的限制條件或者法律、法規規定限制從事的工作,都應當以公平、公開、平等的方式招用勞動者,不能採取歧視的招用措施或者排斥手段。

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這是反對疾病歧視的基本規定。

對出現這種地域性就業歧視的情形,受歧視勞動者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就業歧視行為的實施者(用人單位)。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舉報制度,受理對違反本法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也應加強對地域性歧視來自湖北等地區勞動者的行為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拒不改正、嚴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可以納入誠信檔案或者信用系統等措施。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可以要求來自疫區的勞動者通過核酸檢測等手段、隔離觀察等措施排查有無感染,但不能盲目地排斥來自湖北等地區的勞動者,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湖北,特別是武漢人民,已為防控疫情付出了巨大的犧牲。病毒無情,人間有愛,面對來自湖北的勞動者,不應當在他們的傷口上撒鹽,而應當伸出友愛之手,協助他們儘快實現平等就業。

用人單位歧視湖北勞動者,是嚴重違法行為|南粵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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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南方法治智庫

【主持】陳伊純

【策劃】尚黎陽

【協同】廣東省法學會

【作者】 陳伊純;尚黎陽

【來源】 智庫研究南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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