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中標太坑人,到底該何去何從?

低價中標太坑人,到底該何去何從?

所謂低價中標,簡單地說,就是在招標投標時,誰的報價最低,就由誰中標的評標方法。

現在,曾經被認為能夠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低價中標卻逐漸腐蝕了中國製造業追求品質、勇於創新行業土壤,帶來的是良者退出和劣者胡來的困局。如今談到低價中標,只剩下“餓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業主”滿滿的吐槽點。

國際上之所以廣泛採用最低評標價法,是由於這種方法簡單明瞭、客觀量化,投標人在完全公平的環境下競爭,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投標人圍標、串標、招標人虛假招標和招標走過場等不良現象的發生。而當前國內輿論對最低評標價法的非難,對於糾正業界的弊端來說實在是不得要領,南轅北轍。

如今的低價中標已經是個非常不合理的標準,而卻成為現在我們很多企業採購的基本原則。你如果沒有買最便宜的,老闆就會罵你。

俗話說,一分錢一分貨,沒有人會做虧本的買賣,為了中標而實施無底線的低價手段,圖了一時痛快,卻給後期項目實施留下了無窮的隱患。中標方因為給出的中標價格太低,無法盈利,必然會想方設法的控制成本,在原材料上做文章,這樣工程的質量無法得到保障,而投標方本意是為了節約成本,最後也往往成了“偷雞不成蝕把米”的結局。

低價中標太坑人,到底該何去何從?

人民日報批最低價中標:該改改了!

早前,人民日報曾發表文章,其中提出,最低價中標不應再延續!節選部分內容如下:

企業建議,在產品招標中,修改“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防範惡意低價投標!

“要鼓勵企業走‘人無我有、人有我優、人優我精’的創新之路,政府採購應逐步改變‘最低價中標’模式”

企業一致表示,“最低價中標”影響正當競爭、降低產品質量,已經成為振興實體經濟的障礙。它不僅不利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實施,不利於實施質量強國、品牌興國等國家戰略,還會埋下重大安全隱患。為此,企業建議應儘快取消商務標“唯低價是取”和“最低價中標”模式。

“中國人常強調價廉物美。其實,中國製造到了現階段,更應強調工匠精神。精心打磨的產品,投入那麼多,怎麼可能是低價的呢?要強調優質優價,不要再延續‘最低價中標’的傳統。” 無錫江南電纜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夏亞芳說。

調查中,多位企業負責人建議,我國應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在產品招標中,修改“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模式,採用“經評審的平均投標價法”;其次,要形成行業成本價格體系,防範惡意低價投標;最後,還要建立誠信體系,健全失信懲罰機制。

“如果繼續拼價格,中國製造在國際市場上是不會有話語權的。要鼓勵企業走‘人無我有,人有我優,人優我精’的創新之路,政府採購應逐步改變‘最低價中標’,給全社會釋放積極信號。”四川科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濤說,如果以政府和國企主導的招投標繼續沿用“最低價中標”,可能會逼著製造業走外延性擴張的老路。

企業還建議,在招標過程中,應當嚴把市場準入關,健全市場出清機制。對於發生過嚴重質量、安全事故和嚴重投標失信、履約失信、行賄受賄行為的投標人,以及違法違規的檢測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作出嚴肅處理,限制其進入招標投標市場和監管領域。與此同時,也要完善政府招標過程中的追責機制,一旦發現質量問題,即便是最低價,也應對招標方責任人進行追責。

財政部:研究取消最低價中標

2019年全國兩會期間,財政部對人大代表提出的《關於在政府採購中建立最優品質中標制度的建議》給予了明確答覆:將調整最低價優先的交易規則,研究取消最低價中標的規定,取消綜合評分法中價格權重的規定,按照高質量發展的工作要求著力推進優質優價採購。

此次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明確:

一、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競標。

發現投標人的報價為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作澄清或者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導致合同履行風險過高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低價中標太坑人,到底該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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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投標項目實際需求和技術特點,從以下方法中選擇確定評標方法:

(一)綜合評估法,即明確投標文件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方法。

(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即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候選人的評標辦法;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評標方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僅適用於具有通用的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國家鼓勵招標人將全生命週期成本納入價格評審因素,並在同等條件下

優先選擇全生命週期內能源資源消耗最低、環境影響最小的投標。

低價中標太坑人,到底該何去何從?

三、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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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最低價中標”這一行業內廣為詬病的問題將逐漸退出舞臺!

正確理解財政部的回覆

【財政部在回覆中並沒有提出要取消最低評標價法,而是提出要採取措施,通過加強需求管理和履約驗收、建立用戶對供應商的評價機制、研究取消綜合評分法中價格權重規定等措施,著力解決政府採購活動中存在的低價惡性競爭等問題。】

國際上普遍認為,招標的本質就是價格的競爭,就是在投標滿足招標人要求的前提下,以最低的價格投標成交。最低評標價法是國際上對公開招標默認的評標方法。

以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為例,工程和貨物招標項目(Request For Bid,RFB)的評標方法就只有最低評標價法,即經評審的最低價為中標人。只有投標差異較大且無法統一的項目,例如EPC工程總承包、信息系統集成以及諮詢服務項目(Request For Proposal,RFP),才可以採用綜合評估法。

有些媒體對財政部對一位人大代表2938號建議回覆中稱擬取消“低價中標”的報道,實際上誤讀了財政部的觀點。要知道,“符合需求、價格最低”是政府採購一直以來的原則,這是由財政資金的公共屬性和政府服務人民的初心決定的。從1998年開始實行政府採購制度以來,占主導地位的輿論呼聲都是“杜絕天價採購、反對豪華採購、制止只買貴的不買對的”等。

財政部在回覆中並沒有提出要取消最低評標價法,而是提出要採取措施,通過加強需求管理和履約驗收、建立用戶對供應商的評價機制、研究取消綜合評分法中價格權重規定等措施,著力解決政府採購活動中存在的低價惡性競爭等問題。

我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報價低於成本”的投標;《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也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低價中標誰之過錯,已經被討論的沸沸揚揚,招標者、投標者都應該創造更好的行業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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