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都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该规定自7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同时废止。
继续教育到底是什么?
究竟哪些人需要进行继续教育?
它的内容和形式有哪些?它的登记管理应如何?
一
继续教育对象为所有从事会计行业人员
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解读:
继续教育的对象有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持有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职称证的小伙伴都要参加继续教育。也同时明确说明,不管是否持有会计证,只要从事会计工作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可见新规更全面、覆盖更广。
二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制,不得少于90学分
规定:
第十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解读:
这点可以说是新规的最大提升,体现了财政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视。以前一年只要24个学分就能过关,现在必须要达到90学分。换个思维考虑,以前不愿意参加是因为继续教育沦为“走过场”,如果改革后的继续教育对你的个人技能、工作能力有很大帮助的话,何乐而不为?
另外,新规还鼓励小伙伴们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三
继90个继续教育学分,到底怎么拿?
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四
从业证取消后,继续教育是报考职称的必要条件吗?
规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解读:
这是新规增加的内容,相当于把继续教育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以后会计升职加薪、考取会计职称证都必须要参加继续教育,单位招聘条件中也可能会加上一条“必须参加继续教育”的字样,“继续教育”俨然成为从事会计工作的新“门槛”了。
通过本次通知可以看出来,以后会计继续教育会上一个新的台阶,只要是从事会计方面的工作,继续教育成为每个人的必修课,再忽视继续教育很有可能会丢掉饭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