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桌上的“野味”千萬別亂吃 龍泉有人因此被判刑

如今不少人熱衷於吃野味,不為別的,就圖個“鮮”,認為野味不僅味道鮮美,純天然無汙染,招待賓客也顯得倍有面子。但哪些野味不能抓、不能買賣、不能吃,大家還得做做功課。否則稍有不慎,所面臨的不僅僅是罰款,可能還會是刑事處罰。

(白鷳)

近日,龍泉的蘭某、王某、翁某分別扮演了抓捕者、販賣者和吃貨的角色,把一隻果子狸和白鷳宰殺,變成了盤中餐,從而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非法獵捕、收購、殺害、出售珍貴野生動物

2017年11月13日,蘭某在上山採藥途中,發現一隻鳥停在地上,白色的羽毛,體型像雞,尾部羽毛張開很是華麗。蘭某常年混跡山林,一眼就認出這是一隻白鷳。他發現這隻白鷳的腳部受了傷,不能飛。於是,他不費功夫就抓住了它,並將其帶回。

在撿到這隻白鷳後,蘭某馬上就聯繫了買家王某,並將白鷳及之前抓捕的3只果子狸,一起以740元的價格賣給了王某。

而王某常年在批發市場擺攤經營,平時都以售賣泥鰍和黃鱔為主,偶爾偷偷收購一些野味並在朋友圈售賣賺取差價。沒想到白鷳非常“搶手”,這邊廣告剛出去,那邊翁某就找上門來了,以670元價格買走了白鷳和一隻果子狸,熱情的王某還幫忙一起宰殺了。

就在翁某吃了白鷳準備吃果子狸的時候,相關辦案人員已順著王某朋友圈賣野生動物的情況追查到了翁某家中。至此,涉案的三名人員全部被抓獲。

經鑑定,白鷳屬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果子狸被列入2000年8月1日國家林業局發佈的《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三人行為已經涉嫌犯非法獵捕、收購、殺害、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因此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鄉村禮堂開庭

案發後,龍泉市人民法院巡迴審判車開進了竹垟鄉蓋竹村,聯合檢察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涉嫌非法獵捕、收購、殺害、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據悉,因為三人行為在構成犯罪的同時,也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依法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以維護公共利益。這也是麗水市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而關於本案中涉及的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白鷳,和國家“三有名錄”保護動物果子狸的價值認定,陳博士也給出瞭解釋。

陳博士介紹說,2017年12月15日國家林業局頒佈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方法》,即國家林業局令第46號文件,對每一個具體的野生動物物種的損害價值確定了核算的標準。

本案中,被捕殺的白鷳屬於鳥綱-雞形目-雉科,這種野生動物的基準價值為1000元,由於它屬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整體價值按照所列野生動物基準價值的五倍核算,也就是每隻白鷳價值5000元。而果子狸屬於哺乳綱-肉食目-靈貓科,基準價值為1200元,其屬於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所以按所列的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核算,每隻1200元。

最終,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蘭某、翁某的行為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國家資源損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生態損害民事賠償責任,遂依法分別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至一千元不等。

同時,支持公益訴訟請求,判定王某、蘭某共同賠償1只白鷳、3只果子狸的整體價值共計8600元,翁某就其中的62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由三人寫道歉信,以登報形式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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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販賣、殺害、購買珍貴野生動物均違法

在大多數人眼中,抓捕、販賣、殺害珍貴野生動物是違法的,但對購買這些野味也會涉嫌違法並不知情。

2017年1月1日我國新修訂實施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7條第1款規定: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