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農業局原局長收受賄賂9萬造成損失172萬獲刑3年半

五指山市農業局原局長卓召良,在任職期間非法收受賄賂9萬元,併為行賄人謀取利益;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遭受經濟損失172萬元。近日,省一中院裁定維持一審判決,判處卓召良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據瞭解,1964年出生的卓召良是五指山市農業局原局長,在任職期間,五指山綠源綠色合作社法人代表曾某(另案處理)為了在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時得到卓召良的幫助,於2012年1月到卓召良的家裡,將2萬元現金以及兩條煙、兩瓶酒送給卓召良。

2014年3月初,省審計廳對五指山市涉農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同月某日,卓召良將2萬元現金退給曾某。

此外,在管理審批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等工作中,卓召良還收受佔某、黃某等人共計7萬元好處費,並在省審計廳進行審計時將錢退給行賄人。

據查明,五指山市高山合作社、新天地合作社在沒有建設大棚的情況下,向市農業局申請撥付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經卓召良審批同意,市財政局撥款給兩家合作社,造成國家經濟損失64萬元。

此外,在組織對綠源綠色等合作社所建大棚的驗收中,卓召良交代時任市農業局副局長歐某違規出具虛報造價的驗收報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108萬元。

五指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卓召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翫忽職守罪,應數罪併罰,據此以犯受賄、翫忽職守罪判處總和刑期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一審宣判後,卓召良以有自首情節為由提出上訴,請求法院改判。省一中院審理認為,卓召良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裁定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