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具有的义务是什么?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人都会遇到,需要知晓政府相关信息的情况。这些需要知晓的政府信息,往往关系到被拆迁人群,重大的切身权益,因此,需要及时的了解。而同时,若想及早的获取到、关系到个人切身权益的信息,一定要明确申请内容,并应当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提出申请。那么,对于这些,被征地拆迁人,应该了解哪些呢?

一、什么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既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身制作而成,也可以通过其他机关或相对人提供,而成为政府信息。

二、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哪些?

(一)各级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涉及个人利益的信息:此类信息,申请人在必要时,应自己向政府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着: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此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负责;行政机关从相对人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此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四、对行政机关,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要求,是什么?

(一)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二)但要注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涉及第三方权益时,政府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这个过程经过的期限,不计入规定的,答复法定期限内。

五、对申请人申请内容的规定,是什么?

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应包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六、在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具有的义务是什么?

在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权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