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業幹部服役期間的獎懲情況與安置工作掛鈎?

從一定意義上說,轉業幹部的今天就是現役幹部的明天。因此,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對於現役幹部的思想和表現有著明顯的導向作用。

為發揮軍轉安置政策對國防和軍隊建設的積極促進作用,鼓勵軍隊幹部愛崗敬業、多做貢獻,《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中發【2007】8號)明確:轉業幹部的工作分配,貫徹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在堅持指令性分配辦法的同時,積極總結探索與服役期間德才表現、貢獻掛鉤和考核選調、考試考核、雙向選擇相結合的分配辦法。

近十年來,各地著力構建軍轉安置正向激勵機制,不斷探索完善陽光安置路子,實行優績優待、幹好幹壞不一樣的安置辦法,把在服役期間的德才表現、實績貢獻與轉業工作安置掛起鉤來,發揮了鮮明的導向作用。

對立功受獎者:

對立功受獎者有的地區,對獲得榮譽稱號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者,不用參加考試和積分排隊,在省直機關最先挑選工作崗位;採取量化考核、考試考核、積分選崗辦法的地區,對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者予以加分,創造優先選崗、優先安排公務員條件。

對受處分者:

對受到處分者採取量化考核、考試考核、積分選崗辦法的地區,對受到黨紀和行政處分者,予以相應減分,影響積分排位和選崗次序;多數地區對受到處分的幹部,不安排進公檢法和紀委系統;有些地區對受行政記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幹部不安排進入公務員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