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磨一剑”的税延养老险来了,你会买单吗?

从研究立项,到最终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下称“税延养老险”)用了将近十一年时间。

一旦落地,随后的动作就明显加快。继4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下称“22号文”)之后,相关的配套文件也陆续下发。

5月18日,银保监会下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3号文”),并同时发布了产品示范条款。这意味着,税延养老险产品将很快正式在市场上推出。

23号文从经营要求、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平台管理、服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险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准入经营要求12项,对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经营经验、治理结构、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

【准入门槛】

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一定的准入要求,多达12项:

1、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2、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有关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外;

3、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连续经营养老年金保险或养老资金管理等养老保险业务三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养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经验;

4、具备较强的产品精算技术能力,精算团队中具有三年以上精算工作从业经验且取得精算师正会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五人;

5、具备较强的长期资金投资管理能力,投资团队中具有五年以上养老金资产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五人;

6、具备完善的税延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能够与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对接,并获得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7、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能够在中国境内履行税延养老保险的各项保险责任和相关服务;

8、具备较强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9、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10、具备完善的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财务管理、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1、最近三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2、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TIPS:

所谓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保险公司受到下列行政处罚:

1、单次罚款金额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万元)的;

2、限制业务范围的;

3、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4、责令停业整顿的;

5、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或省级分公司被吊销业务许可证的;

6、董事长、总经理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行业禁入的;

7、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嗯,这下一大批“坏孩子”就被刷掉了~~~

经营税延养老险的保险公司,则要求持续具备五项条件:

1、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2、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3、具备较强的产品精算技术能力,精算团队中具有三年以上精算工作从业经验且取得精算师正会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五人;

4、具备较强的长期资金投资管理能力,投资团队中具有五年以上养老金资产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五人;

5、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保险公司应能在中国境内提供异地的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产品转换等服务,满足参保人异地服务需求。

【产品管理】

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原则。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

其中: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分别对应A、B、C三类产品:

A类产品:即收益确定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每月结算一次收益。

B类产品:即收益保底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每月或每季度结算一次收益。根据结算频率不同,分为B1款产品(每月结算)和B2款产品(每季度结算)。

C类产品:即收益浮动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进行结算的产品,至少每周结算一次,不得进行利益演示。保险公司经营C类产品的,应当建立投资经理管理制度,明确产品投资经理,加强对投资经理的资质审核和考核管理,相关制度性文件及投资经理情况应一并上报。

示范条款形式为“1+4”,即1个基本条款加4个不同类型产品的子条款。

基本条款为各款产品的统一基本要素,4个子条款主要规范各款产品的差异化要素,包括收费项目和收费上限、利率结算方式和结算频率、产品账户价值计算方式等。

【消费者权益】

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进行产品转换,包括同一保险公司内的产品转换,或跨保险公司的产品转换。由本人向拟转入保险公司申请。

TIPS:

不过,进行产品转换有相关的费用:

公司内部产品转换时,每次收取比例不高于0.5%;

跨公司产品转换时,前三个保单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过3%、2%、1%,第四个保单年度起不再收取。

参保人发生以下两种情形时,可以申请退保:

1、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全残或身故;

2、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定义相关规范。

相关配套文件出来了,保险公司们也都磨拳擦掌要上阵啦!就数中国太保和泰康养老险公司表现最积极,已经多次表态已为开展税延养老保险做好了充分准备。

目前这两家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已获得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批验收。

中国太保则表示,在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获批后第一时间启动销售和服务。

下一步,就看消费者买不买账咯~~~

“十年磨一剑”的税延养老险来了

2018年5月14日

《论语》中孔子以“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自评,“不知老之将至”便成为形容忘我状态的词语。

不过,对于现代人来说,却变成“老之将至,不知所以”。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

“人还在、钱没了”的养老问题,已列在所谓“中产焦虑”的前三位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已逐渐建立起来,农民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也都渐次推进,养老体系三支柱(社保、企业年金、商业保险)逐渐完善。在第三支柱的商业保险中,探索了十年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下称“税延养老险”)终于在近期落地。

4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下称“22号文”),宣布自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地实施税延养老险试点。

随后,相关的工作迅速相继铺开。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解读了税延养老险新规及税务机关将采取的具体落地措施。次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对税延养老险缴费期间的抵税及领取期间的纳税做出细致的规定。

5月7日,银保监会、财政部、人社部和国税总局下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下称《指引》),对税延养老险的产品设计原则、产品要素以及产品管理作了详细要求。

相关配套政策陆续推出之际,保险公司也在厉兵秣马,抢占先机。就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的当日,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太保”,601601.SH,2601.HK)在业内率先宣布了税延养老险相关方案,打响了税延养老险第一枪。泰康养老险公司亦表现积极,多次发声要积极参与其中。

历时十年,保险界翘盼的税延养老险终于“靴子落地”,诸业内人士认为,这预示着作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的个人商业保险,即将迎来崭新的战略机遇期。工银国际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周琴认为,假设试点在全国推开,将为保险业带来1800亿元新增保费,转换成新业务价值为0.5%的增长。虽然先期只在三地试点,短期带来的规模有限,但长期来讲对行业意义重大。

对于消费者来说,更关心的是与自己切身相关的利益:究竟能节税多少?这个新的养老产品,又能为自己提供什么样的养老保障?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表示,税延养老险的推出,改变了此前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没有税收优惠的现状,“有利于调动个人参与养老账户积累的积极性,为个人养老增加新的资金保障”。

税延养老险从缴费、投资收益、领取三个环节,都将享受到税收优惠。周琴测算,根据现行的税收优惠,税延型养老险产品相当于打了7折-9折

对于总归有一天将老去的消费者来说,会选择这样的产品为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加码吗?

节税几成

弄清楚税延养老险能有多少节税效果之前,首先要了解何谓税延养老险。

根据“22号文”的定义,税延养老险指由保险公司等机构承保、运营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在缴纳保费的一定金额之内可以在税前工资中扣除,在将来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税。该类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

“22号文”规定,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以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都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纳税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额度,对养老金账户积累阶段的增值收益免税,等个人领取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税延商业养老险的投资收益环节,也有税收优惠。

邓勇概括为三个环节的税优:个人缴费支出环节可税前扣除,直接减轻个人当期税负;积累环节投资收益暂不征税,可以直接增加个人收益;个人领取环节,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

那么,消费者能够减免多少税收?“22号文”规定,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予以免税,其余75%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万元孰低确定。

我国居民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收入和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为七级。由于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时,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在累进税率的条件下,养老金领取阶段税率一般低于缴费阶段的边际税率,再加上延税额在积累期的投资收益,税延养老险能够给个人带来一定的节税效果。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征收相当于7.5%的所得税率,相当于提高了个税起征点。

中国太保寿险健康养老事业中心副总经理何飞波表示,个人所得税率在10%以上的消费者,都可以享受税优。

简单举例来说,试点地区之一的上海市35岁男性,月薪1.8万元(不考虑五险一金等因素),每月交费1000元可进行税前扣除,则每月可延税250元。假设其60岁退休后领满15年,保险公司每月按7.5%税率代扣代缴税款后向其支付养老金。根据递延税款时间价值的不同计算假设,节税效果预计可达9万-10万元左右。以其退休前的收入来折算,相当于节省出来半年的收入。

不过,何飞波表示,考虑到账户的投资收益、时间价值与通货膨胀,具体延税政策所带来的税优水平要因人而异。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在试点范围内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试点政策。

泰康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兼泰康养老险公司董事长李艳华表示,税延养老险的核心内涵是通过税收递延,鼓励老百姓购买个人商业养老险,实现对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养老体系的补充,进而提高养老金替代率和未来的养老质量。

“22号文”指出,当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不过,从目前税优的情况来看,诸业内人士认为,对于高收入人群和较低收入人群的吸引力比较有限,高收入者看不上,低收入者够不到抵扣线。

李艳华认为,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和养老需求的提升,延税的额度可能消费者会逐步做调整,以美国的IRA即“个人退休账户”为例,1976年推出时的额度只有1500美元/年,经过六次调整达到了5000美元/年,成为40年来美国养老金资产持续增长的主要来源。

十年探索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真的是‘十年磨一剑’。”中国太保总裁贺青在4月28日召开的税延养老险综合解决方案发布会上发出如是感叹。

贺青发出这样的感叹是因为,早在2007年税延养老险便已在上海发起动议,被列入上海市政府当年重点课题研究项目,而位于上海的中国太保是国内最早参与该课题研究项目的保险公司之一。

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首次提出,在上海适时开展税延养老险产品试点。

2011年8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建设工作推进大会提出,力争在当年内启动税延养老险试点。2013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除了上海,天津、北京、厦门和广东等地亦表示推动税延养老险试点。早在2010年,原保监会与厦门市政府签署的备忘录中提出,开展税递延养老险试点。

然而,税延养老险一延再延,被业内形容为“只闻楼梯响”。2017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2017年底前启动税延养老险,今年4月才最终推出。

诸业内人士指出,税延养老险涉及税务、财政、人社等多个部门,比如,个人所得税可延期纳税方案如何设计,与税务系统如何对接,都需要考虑其中。另一方面,税延养老险作为新产品,能否为消费者所接受,也有一个逐渐认识的过程。近年来,随着中产阶层崛起,对于养老、健康的重视程度提高,养老、健康产业迎来井喷,为税延型养老险落地提供了契机。另外,企业年金税延政策的出台和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亦促使税延养老险提速。

亦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此前税延养老险迟迟不能推出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在当前的财税法律体系下,个税递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比如,按照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而目前与社会保障“三支柱”相关的《社会保障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保险法》等,皆未对税延养老险作出明确的规定。

2018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部长通道”表示,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将积极配合做好《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工作。

找准定位

税延养老险蹉跎十年后,面临的养老金市场已今非昔比。随着国内人口政策红利的消失,人们对未来养老的担忧,养老金市场开始火爆起来。除了保险公司,基金、券商等亦积极谋动这一领域。

有学者指出,市场上对养老“第三支柱”有误解,以为一提养老保障就指保险。其实保险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参与主体还包括公募基金公司等。以美国个人退休账户计划(IRA)为例,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也都是参与者。

3月2月,证监会发布《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为公募养老目标基金扫清了政策障碍。根据证监会披露,目前已有44只养老目标基金候审。

“22号文”亦指出,当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

社会保险学会会长胡晓义在北大2018赛瑟论坛上表示,税延养老险最大的亮点不在于税收递延,而在于我国养老“第三支柱”的建设将打破保险、基金、银行等不同业态各自分割、各自封闭的局面,在更高层面实现统筹规划,“用统一的政策来指导、统一的标志来辨识、统一的平台来辨明,这是非常积极的”。

胡晓义指出,税延养老险是保险业的一个新领域,更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和重要板块,因此,要把税延养老险作为补充型养老保险来认识。“如果忽略了宏观,只从保险领域去研究,可能会看不清楚环境和约束。”

因此,胡晓义建议,保险业既要抓住税延养老险从保险开始的机遇,又要对其中包含的地域和产品在未来的扩展性具有更多的包容性和预见性。

一些保险业人士表示,若要在养老金市场谋得自己的一席之地,保险公司需要选准自己的定位,比如在精算、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经验、营销团队以及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在养老金市场发挥重要作用。

李艳华表示,税延养老险的终身领取为客户提供一份稳定的、与生命等长的现金流和长期养老保障。保险是目前唯一具有养老金终身领取(人寿保险)经验的行业,应充分发挥在精算、运营、销售等方面的优势,设计出最具性价比和安全性的税延养老产品。

养老金市场百舸争流。何飞波表示,中国太保将以人才战略作为经营战略的核心,在精算、投资、风险控制、养老服务等领域加强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将资源配置向税延养老险领域倾斜。

虽然多家保险公司正在积极筹备推进税延养老险,不过目前尚待相关细则的进一步落地。据了解,目前相关的行业示范条款尚未颁布,银保监会亦需批复税延养老险的经营资质。虽然5月1日起税延养老险即可正式落地,但相关产品推向市场尚需一定时日。

(本文首刊于2018年5月14日出版的《财经》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