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碰到一家公司的办税员抱怨,说是这次税局检查该企业的时候,指出企业存在取得的专票不符合规定的现象,其中有一张2017年度的房租20万元,取得是增值税率10%的专票,本来是可以抵扣的。但是出租方会计开票太大意,在发票备注栏漏填了不动产地址,从而导致2万元的进项税额没法抵扣!当然了,也怪自己审核发票不仔细。
一、不能抵扣的理由
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产生的后果
受票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专票不得抵扣销项且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开票方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将面临处罚。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补救措施
一是做进项转出,二是要求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
附常见的发票备注事项:
1、差额开票
2、建筑服务业务
3、销售不动产
4、出租不动产业务
5、货物运输
6、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