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據《優先受償權批覆》第四條關於“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之規定,原一審、二審法院有關施工方發函僅是
案例索引
《昆明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2018)最高法民再84號】
爭議焦點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是否必須通過訴訟方式?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
首先,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承包人既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來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即承包人享有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系法定權利,不需要經法院確認即享有
其次,本案中,昆明二建公司與金冠源公司於2015年6月22日達成的諒解備忘錄中明確約定昆明二建公司承諾不予追究金冠源公司任何逾期結算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等違約責任。而昆明二建公司與金冠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合同總價款為1.38億元,而雙方最終結算總價約為1.25億元。結算資料顯示,結算價款中確實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符合《優先受償權批覆》第三條關於“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之規定。
此外,昆明二建公司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定權利,因承包人建設該工程的行為而成立。當北京信託公司刊登公告時,昆明二建公司未提出異議並不會影響其享有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效力。